
案件事实
2024年3月,王X在某公司承接的工业项目工地干焊工活时,因为罐体下坠从高处跌落,全身多处骨折,像腰椎压缩性骨折、掌骨骨折这些伤都有。事后,王X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调查后认定他这属于工伤,案号是(20XX)某人社工认字XX号。
可某公司不服,提出两个理由要撤销工伤认定。一是说和王X签的是《临时用工劳务合同》,双方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二是说王X操作失误,应该免责。这案子在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XX)粤XXXX行初XX号,王X作为第三人,面临着工伤认定可能被撤销的糟糕处境。要是工伤认定被撤销,他的权益可就没法保障了,以后的治疗、赔偿啥的都会成大问题。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王X找到黄宇杰律师的时候,特别焦虑,就怕自己的工伤认定没了。黄律师接手后,围绕“事实劳动关系实质特征”与“工伤免责抗辩无效”两大核心展开工作。
从工作量上看,黄律师仔细研究了相关材料。他提交了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这里面能看到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X对王X等工人进行开会部署、安全指示、请假报备等管理;还出示了银行收款凭证截图,证明某公司给王X支付报酬时明确标着“工资”,2024年1月支付11062.5元、3月支付4275元,而且是按日出勤天数结算,1月23.5天、3月9.5天;又援引了张X的《工伤调查笔录》,里面有指派工作位置、记录出勤天数、月结劳务费等内容。另外,还提交了《项目施工合同》(脱敏版)。
突出关键策略点
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上,黄律师紧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里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的主体适格、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属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这三要素。通过提交的各种证据,证明王X和某公司存在管理从属性,王X从事的焊工工作是某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环节。
对于《临时用工劳务合同》,黄律师指出虽然合同约定非劳动关系,但实际履行中王X要使用某公司机具、接受工作安排、遵守考勤制度,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本质。而且某公司给包括王X在内的143人买了平安团体意外险,这说明公司把王X当成“员工群体”保障,和劳务关系的松散责任划分不一样。
在工伤免责方面,黄律师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工伤免责只有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种情形,劳动者一般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某公司没拿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王X负“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主张没法律依据。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黄宇杰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在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已办理相关案件280余件,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占比约40%,在工伤案件纠纷衍生的行政诉讼等细分类型上也有实践经验。
写采纳情况
一审法院采纳了黄律师关于王X和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王X受伤符合工伤认定且无免责情形的代理意见。二审法院也采纳了黄律师关于书面合同名称不能对抗实际用工事实,某公司“劳务关系”抗辩不成立的观点。
案件裁判结果
一审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和王X实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王X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且无免责情形,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维持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二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书面合同名称不能对抗实际用工事实,某公司“劳务关系”抗辩不成立,团体险购买行为反证双方存在实质用工关系,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X原本担心工伤认定被撤销,权益无法保障,最终工伤权益获司法确认,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黄律师精准把握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有力反驳了某公司的抗辩理由。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