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律师出庭前准备工作有审查收案;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告知可能的诉讼风险;准备起诉或应诉等。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代理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在本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案。
二、审查收案,具体步骤为:
1、了解案件法院是否已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对于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的处理意见,并同委托人商定签订委托代理事宜。
对于当事人尚未起诉的,应审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即是否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对符合该条规定的,可以考虑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可告知当事人缘由,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途径解决纠纷。
2、了解案件是否为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即案件是否属于《民诉证据规定》中所确定的案由,且当事人准备起诉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处理意见为: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对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处罚不服的,应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
(3)对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对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按申诉处理。
(5)对于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告知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于法有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4、审查案件是否有法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丧失胜诉权等情形。如有此类情况,则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建议当事人暂缓起诉或不起诉。从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情形主要有: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告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不能重新起诉;
(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建议当事人不要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告知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对于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应拒绝接受委托。
三、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告知可能的诉讼风险。
表现在:
1、经过案件初步审查后,认为可以受案的,应与当事人订立委托合同,以确认委托关系。
授权委托书应当一式三份,委托人保留一份、委托人提交人民法院一份,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
在授权委托书签署后,如果当事人所赋代理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3、告知当事人可能的诉讼风险,如诉讼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或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等执行风险。
四、准备起诉或应诉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并开展相应的调查活动。主要事项有:
1、与委托人交谈,并仔细听取委托人对案情的叙述。同时制作谈话笔录,记录重点,并请委托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2、到法院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如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双方的举证材料及证据清单,法院调查或鉴定而来的证据。当然,律师在阅卷时应注意一下几点:
(1)用心注意围绕诉讼请求、诉讼主张的证据事实,发现案件的焦点和双方争议的关键所在;
(3)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尽量使用复印件,不轻易接触原件。
(4)注意保密;对不宜或当事人不愿透露的案件事实应进行保密。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收集案件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并制作调查笔录,要求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律师办理业务,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除了由委托人举证外,还可以自行调查,并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资格证和委托授权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证据。同时在调查开始之前,律师应当告知有关人员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并采取措施尽可能的固定证据。在这过程中,律师也应注意自我保护。
4、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依《民诉证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三种可以申请法院取证的情况进行;同时注意该《规定》第十九条对申请调查取证的时间期限,即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庭前和解。对于有和解希望的,律师可配合审判人员促成调解,以便日后双方当事人自觉执行,做到最大程度化解矛盾。
6、撰写诉讼所需的各类诉讼文书;代理律师在掌握了有关事实和证据之后,即应根据实际情况,撰写有关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和和解协议。
民事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出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应当是对案件的司法认定和法律依据进行充分准备,对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进一步梳理案件辩护陈述时的事实与理由,增强辩护的说服力。民事代理律师的工作目的在于给己方当事人创造有利的司法判决环境,利于本方的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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