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律师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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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原告方律师,准备好起诉书,需提交的证据原件,辩论意见,如果是被告方律师,准备好答辩意见,需提交的证据原件,辩论意见,当然开庭时必须带上委托书、公函以及律师证。如果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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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律师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庭前是指起诉后到开庭前,如果是原告方律师,准备好起诉书,需提交的证据原件,辩论意见,如果是被告方律师,准备好答辩意见,需提交的证据原件,辩论意见,当然开庭时必须带上委托书、公函以及律师证。如果连起诉都没有起诉过,那还得收集证据材料,写起诉书之类的准备工作。

民事案件庭前准备工作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业务,特别是诉前准备工作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胜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证据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中涉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仲裁及执行程序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条 职责

(一)主任

主任作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事务所及律师的民事诉讼活动承担领导责任;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代理方案具有审批权;对主、协办律师的人员选定及案件分配、承办律师间的争议裁决享有最终决策权。

(二)办公室

办公室作为事务所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事务所及律师的民事诉讼活动负有行政管理责任;对案件的收案审查、各类文书的签发登记等承担责任。

(三)承办律师

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由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代表事务所代理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案件的诉讼活动承担全部责任。主办律师对案件承担主要责任,协办律师协助主办律师完成诉讼工作。

(四)律师助理

律师助理作为律师的助理人员,协助律师完成在案件承办过程中的各项辅助工作,向承办律师负责。

第二章 分则(工作程序)

第四条 收案审查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进行变更。

(二)利益冲突的查询以及利益冲突解决

对于拟委托本所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准当事人,承办律师有义务进行利益冲突的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做如下处理;

1、接受准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情况如实告知准当事人;准当事人如坚持要求委托的,承办律师应要求其出具明确的书面豁免函,并将该情况报主任审批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2、接受准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准当事人如坚持要求委托的,承办律师应要求其出具明确的书面豁免函,并将该情况报主任审批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三)时效审查

当事人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或上诉人的,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或上诉是否超过上诉期限;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或上诉超过上诉期限的,承办律师应明确告知并拒绝接受委托。

(四)管辖审查

承办律师应对当事人委托民事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进行审查;对于已经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承办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进行变更或提出管辖异议

第五条 诉讼风险告知

承办律师根据当事的陈述和通过对当事人提供资料的分析,认为当事人委托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结果,可能无法达到当事人的预期目标的,承办律师应将这一情况明确告知当事人,并就告知内容制作谈话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署。

第六条 代理事项和权限的确定

承办律师与委托人签署《聘请律师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 收案后主协办律师的工作分工

承办律师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经事务所指定或承办律师间协商,可分为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

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可就案件分工、责任分配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经各承办律师签署后附卷。

第八条 证据的签收和保管

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诉讼资料的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当事人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于收到的诉讼资料应制作资料清单,由当事人、承办律师签字后附卷。

若承办律师必须接受当事人证据原件的,应统一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九条 调查举证

(一)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承办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律师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以两位律师(含律师助理)共同进行调查为宜。

承办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说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承办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应当记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和出庭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承办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签字、盖章或按指纹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被调查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承办律师应要求被调查人在律师调查笔录上签署或确认下述文字:“以上笔录阅读过,与本人的陈述一致。”

(二)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

承办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

(三)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

案件确有需要并经当事人同意和主任审批后,承办律师可以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

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时,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律师事务所书面委托书,并简要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调查的内容、目的、对象和要求。

第十条 证据的初步审查和整理

承办律师对先行调查、收信的证据在起草诉状等诉讼文书以前应进行审慎审查和整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证据的来源;

(二)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三)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四)证据的种类;

(五)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六)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七)证据的关系;

(八)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

(九)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十)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十一)证据的证明力

第十一条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

承办律师应收集并全面运用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防止在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引用失效或法律效力较低的相关法律条款而导致败诉,确保在诉讼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起草诉状

起草诉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备:

(一)确定被告的主体的身份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确定诉讼请求事项;

(三)提供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等事实及证据;

(四)确定原告方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已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及证据;

(五)确定被告方示未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及证据;

(六)确定债权、债务的数据及相应证据;

(七)支持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

(八)其他应当提供的事实与理由。

第十三条 起草答辩状

起草答辩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备:

(一)确定原告的主体身份是否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是否为适格的被告主体,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概括性的意见;

(三)提供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等事实及证据是否与原告的诉求理由相一致;

(四)提供答辩方已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履行的相关法律义务及证据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义务的正当理由;

(五)确定债权、债务的数据及相应证据是否与原告的诉求理由相一致;

(六)支持答辩方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事实与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反诉状

承办律师在确定是否代理当事人提起反诉以前,应确认该项反诉是否符合以下法定条件:

(一)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各本诉原告提起;

(二)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三)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能适用同种类诉讼程序;

(四)反诉必须于一审判决前提出或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

(五)反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

反诉状的准备内容参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五条 整理证据材料和编制证据目录

承办律师在向法院提交诉状前,应整理证据材料,并编制证据目录。

承办律师对收集的证据应当进行编号,在证据目录中应提供每份证据概要的证明目的,凡是向法院所提交的证据应以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最终目的。

第十六条 与当事人确认诉讼文书

在承办律师向法院递交诉状等法律文书以前,承办律师应与当事人协商并确认诉讼文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确认:

(一)确认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确认或否定诉讼请求事项;

(三)确认或否定诉讼请求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1、对将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2、固定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对其争议焦点进行明确、简化;

3、确认是否对诉讼文书进行补正可修改;

4、确认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否适当。

(四)促进当事人和解,积极进行调解准备。

承办律师与当事人的讨论必须进行书面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 财产保全

(一)承办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二)承办律师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前,应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三)承办律师需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不当的法律结果。

(四)如采取诉前保全,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

(五)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承办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

2、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3、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4、财产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

5、是否申请复议;

6、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六)被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证据保全

(一)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律师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二)律师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四)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承办律师到场,律师应当及时配合。

第十九条 申请法院取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承办律师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承办律师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当事人及其承办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要求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律师应当参加。

(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承办律师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承办律师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承办律师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申请法院鉴定

(一)需要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的,律师应当依当事人的委托向法院得出勘验申请,但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

(二)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有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5、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法院调查令

(一)承办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

(二)当事人或承办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人民法院也出具调查令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三)当事人或承办律师申请人民法院也出具调查令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

第二十二条 申请证人出庭

承办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四)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五)《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六)律师应当告知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二十三条 阅读、复制法院卷宗

一审阶段接受被告委托后,承办律师应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查阅以下事项:

1、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2、原告起诉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4、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

5、因案件需要查阅法院留存的其他卷宗材料。

(二)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的承办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并复制有关案卷资料,必要时应与一审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尽可能一全面了解一审情况。

(三)承办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在查阅一审案卷时,可对以下几方面作重点审查:

1、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2、一审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有无不该采信的证据采信了,该采信的却没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3、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必然的逻辑联系;

4、一审适用法律是否得当,适用的法律条文与案件性质、主要事实是否一致,有无适用已经废止的行政法规、地主性法规及司法解释;

5、一审程序有无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违法情况。

第二十四条 确定质证思路,起草质证或反驳意见

(一)对物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1、物证的真伪;

2、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3、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4、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对书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1、书证是否为原件;

2、书证的真伪;

3、书证的合法性;

4、书证所要证明的事实;

5、书证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6、书证的来源。

(三)对证人证言,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1、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别是与对方当事人有无关系,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

2、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3、证人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事实;

4、证人年龄、智力状况、行为能力等自然情况;

5、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6、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律师应结合有关背景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发表该证人证言能否采信的看法,并阐明具体理由。

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证,律师可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四)对视听资料,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1、取得和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2、有无剪补;

3、收集的过程及其合法性;

4、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联系。

(五)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1、鉴定人的资格;

2、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3、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4、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5、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

6、如起诉后申请鉴定的,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间有没有超过时效。

律师应对该鉴定结论发表看法,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或者不完整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六)律师可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

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

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

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失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

质证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

发问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

(七)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及进做好证据补救工作,尽量收集支持本方主张,反驳对方主张的新证据

(八)二审期间发现新的重要证据,或者有理由说明作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能成立,或者出现其他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律师可建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九)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十)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 补充证据及申请举证期限延迟

(一)承办律师预测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举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在顺延和另行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仍有困难且情况特殊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可酌情延长。

(二)律师代理原告起诉,向法院提交诉状后,如法院初步审查认为立案尚需补交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及时补交。

(三)整理和提交证据。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过程分期分批提交。除起诉或答辩时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一般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数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给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

第二十六条 归纳案件争议焦点

(一)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对其争议焦点进行明确、简化;

(二)针对每个案件的特殊性,提炼争议的焦点。

第二十七条 草拟代理词或代理提纲

(一)律师应认真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并在开庭前准备好;

(二)如开庭情况与代理词代理思路一致,可当庭提交代理词;

(三)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及时提交书面代理词;

(四)代理词应按照以下原则根据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具体情况书写:

1、代理词应有论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分条、分项,分别论述;

2、根据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的内容和观点进行丰满;

3、根据不同的案件就主体资格、合同性质和效力、合同是否解除、违约事实、连带责任等问题陈述代理意见;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全面考虑工程款支付、垫资条款、工期、质量、资质、分包、签证、造成工期延误或质量问题的原因,利用好证据,条分缕析,证明自己的观点。

第二十八条 庭审前的证据交换或参加法庭的预备庭审

(一)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二)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四)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当事人应当向法院索要证据收据,注明收到证据的名称、时间和数量,并由预审法官或书记员签名。

(五)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应在证据收据上签名。需向法院提出反驳对方证据的,应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与当事人讨论并确认庭审对策

开庭前,承办律师可根据情况告知被代理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承办律师应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或对方代理人提问里应注意的事项。

承办律师应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并与被代理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与当事人讨论并确认调解方案

若当事人在诉讼中希望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承办律师应为当事人全面分析调解的利弊和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最终与当事人一起确认调解方案。调解方案须经当事人签名确认。

承办律师应尽可能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以保证调解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操作性。

第三十一条 代理方案的集体讨论

承办律师根据需要可依照本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规定将案件及代理方案提交律师事务所讨论。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案情组织全所或召集擅长该类案件的5名以上律师进行集体讨论。

案件讨论应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有利及不利方面,充分阐释代理方案的合理性与风险性,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若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由事务所主任最终裁定选择代理意见。

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讨论均应做好讨论记录,并由部主任或分管业务学习的合伙人在讨论记录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重大、疑难案件代理方案的审批

案件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案情复杂及在社会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均需在事务所经过集体讨论。承办律师间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形成的代理方案存在的风险,应由事务所主任进行最终审批。经审批后承办律师才能出庭代理或制作法律文书。

第三十三条 承办律师间意见不一致的处理

案件由两名以上的律师承办的,主办律师、协办律师或律师助理的代理意见不同,应充分进行讨论并吸收合理意见,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的,由事务所主任最终裁定选择代理意见。

合伙人对各类法律文书的审核同意和事务所对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意见,均不能免除承办律师对所承办案件应承担的独立质量保证责任,但经事务所主任最终裁定选择的代理意见与承办律师的意见相佐的除外。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必须以书面方式由当事人签收的有关事项

以下事项须由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签收:

1、承办律师代为签收的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

2、承办律师代收的证据原件;

3、其他须由当事人签收的法律文书。

第三十五条 罚则

承办律师违反本规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本所先行向当事人赔偿后,再向承办律师追偿。但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赔偿额除外。

共同承办的法律事务的赔偿责任分担比例,应与共同承办律师在承办该案时的报酬分成比例相对应。

承办律师因未采纳其他共同承办律师提出的正确意见而导致的责任事故的赔偿责任,由该承办律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表单

1、法律文书签收单;

2、承办律师出差告假单;

3、调查取证申请书;

4、延长举证期限申请书;

5、证人出庭申请书;

6、回避申请书;

7、鉴定、审价申请书;

8、诉讼风险告知书;

9、当事人对诉讼文书、调解方案的确认书

综合上面所说的,律师在上庭之前是要准备很多的东西,作为不同的辩方律师那么所准备的东西都会有所区别,但是目的就只有一个,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为自己的委托人来辩护,从而得到一场官司的胜利,所以,作为一个专业的律师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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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律师在法院开庭之前应当做好的准备工作有,通知当事人、联系当事人准备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把开庭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整理好并进行核对、写好辩护意见书、认真审读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找出相应的漏洞、做好相应的质证准备、查询好在开庭过程中应当会用到的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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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之前欠人钱被人给起诉了,我也请了律师想争取最大化利益,想详细的了解一下民事诉讼庭前准备阶段咋办,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是啥, 民事诉讼法对于庭前准备程序咋办
[律师回复] 关于“ 民事诉讼法对于庭前准备程序 ”流程如下:(一)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法庭调查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第一小点,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4.出示、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5.调取新证据。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三)法庭辩论(四)被告人最后陈述(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六)宣判。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我朋友因为开了一个化妆片的专卖店,可是他因为利用顾客推销自己的毒品,就被对方起诉了,已经开始审判了,民事案件庭前准备工作是啥,律师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民事诉讼庭前准备阶段包括哪些?
1、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之一是在法定期间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首先,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原告、被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果当事人不了解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哪些,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3、确定举证期限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即是对证据材料的准备,为保证诉讼公正以及程序有序、高效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
4、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整理争议焦点
证据的交换有利于实现诉讼的公平进行,避免“证据突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5、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审理前准备阶段的诉讼材料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对这些材料,审判人员应当进行认真审核,以便归纳、明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以及确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自己收集调查的证据的范围。
二、民事诉讼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来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景。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对有争议的问题遥一进行审查和核实,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正确适用法律。
3、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为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4、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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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民事诉讼开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律师民事诉讼开庭前准备工作包括收集证据、起草辩护词及诉状等。承办律师应收集并全面运用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防止在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引用失效或法律效力较低的相关法律条款而导致败诉。提供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等事实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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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化学老师与妻子离婚了,但是对方在财产分割产生分歧,由于有工作,就打算交给律师处理,却还是有点担心,所以想要搞清楚的是,民事案件律师开庭前的准备是啥,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律师民事诉讼开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1、证据的初步审查和整理
2、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
承办律师应收集并全面运用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防止在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引用失效或法律效力较低的相关法律条款而导致败诉,确保在诉讼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准确无误。
3、起草诉状
起草诉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备:
(1)确定被告的主体的身份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2)确定诉讼请求事项;
(3)提供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等事实及证据;
(4)确定原告方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已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及证据;
4、起草答辩状
起草答辩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备:
(1)确定原告的主体身份是否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是否为适格的被告主体,并提供相关证据;
(2)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概括性的意见;
(3)提供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等事实及证据是否与原告的诉求理由相一致。
二、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实质条件是指原告、被告、法院、诉讼请求以及起诉所依据的客观事实,这些是起诉必备的核心部分。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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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乡最近买了一套房子,但是房子的小区内有一个小院子,他跟邻居都想要,就因为这个闹矛盾呢,后来实在没办法了就给起诉了,民事诉讼开庭前准备什么,开庭审理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律师回复] 庭前,当事人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证据分析。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为庭审对证据发表意见做好准备。
(2)确认开庭时间、地点。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应签收送达回执,并妥善保管开庭通知,开庭通知是进入法庭参加庭审的凭证之一。
(3)出庭准备。开庭时,诉讼参加人应向法庭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等,书记员查明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
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为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所做的一系列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和民事审判实践,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丁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1)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2)成立审判组织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3)审核诉讼材料。
(4)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其他准备。根据审判实践,其他准备工作包括:
①追加当事人。
②决定诉讼的合并与分离。
③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我因为欠了合伙人一部分的钱现在被合伙人告上了法庭。马上就要开庭了,民事开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知道了之后我好提前准备免得在法庭上出现意外的情况。
[律师回复] 开庭前要准备的内容如下:
1、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3)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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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律师出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民事代理律师出庭前准备工作有审查收案;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告知可能的诉讼风险;准备起诉或应诉等。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代理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在本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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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之前欠人钱被人给起诉了,我也请了律师想争取最大化利益,想详细的了解一下民事诉讼庭前准备阶段咋办,民事一审庭前准备什么,民事诉讼前的准备阶段内容怎样?
[律师回复]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业务,特别是诉前准备工作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胜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中涉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仲裁及执行程序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条 职责
(一)主任
主任作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事务所及律师的民事诉讼活动承担领导责任;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代理方案具有审批权;对主、协办律师的人员选定及案件分配、承办律师间的争议裁决享有最终决策权。
(二)办公室
办公室作为事务所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事务所及律师的民事诉讼活动负有行政管理责任;对案件的收案审查、各类文书的签发登记等承担责任。
(三)承办律师
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由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代表事务所代理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案件的诉讼活动承担全部责任。主办律师对案件承担主要责任,协办律师协助主办律师完成诉讼工作。
(四)律师助理
律师助理作为律师的助理人员,协助律师完成在案件承办过程中的各项辅助工作,向承办律师负责。
第二章 分则(工作程序)
第四条 收案审查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进行变更。
(二)利益冲突的查询以及利益冲突解决
对于拟委托本所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准当事人,承办律师有义务进行利益冲突的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做如下处理;
1、接受准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情况如实告知准当事人;准当事人如坚持要求委托的,承办律师应要求其出具明确的书面豁免函,并将该情况报主任审批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2、接受准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准当事人如坚持要求委托的,承办律师应要求其出具明确的书面豁免函,并将该情况报主任审批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三)时效审查
当事人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或上诉人的,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或上诉是否超过上诉期限;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或上诉超过上诉期限的,承办律师应明确告知并拒绝接受委托。
(四)管辖审查
承办律师应对当事人委托民事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进行审查;对于已经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承办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进行变更或提出管辖异议。
第五条 诉讼风险告知
承办律师根据当事的陈述和通过对当事人提供资料的分析,认为当事人委托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结果,可能无法达到当事人的预期目标的,承办律师应将这一情况明确告知当事人,并就告知内容制作谈话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署。
第六条 代理事项和权限的确定
承办律师与委托人签署《聘请律师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 收案后主协办律师的工作分工
承办律师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经事务所指定或承办律师间协商,可分为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
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可就案件分工、责任分配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经各承办律师签署后附卷。
第八条 证据的签收和保管
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诉讼资料的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当事人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于收到的诉讼资料应制作资料清单,由当事人、承办律师签字后附卷。
若承办律师必须接受当事人证据原件的,应统一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九条 调查举证
(一)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承办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律师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以两位律师(含律师助理)共同进行调查为宜。
承办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说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承办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应当记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和出庭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承办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签字、盖章或按指纹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被调查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承办律师应要求被调查人在律师调查笔录上签署或确认下述文字:“以上笔录阅读过,与本人的陈述一致。”
(二)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
承办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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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律师庭前准备啥?
民事案件律师庭前准备的东西就要看是原告的律师还是被告的律师,如果是原告那么就要准备好起诉书还有所需要提交的证据;而对于被告的律师在庭前就要准备好答辩的意见,和相应的证据这样才能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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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为开了一个化妆片的专卖店,可是他因为利用别人的高端茶品去做自己的,就被对方起诉了,已经开始审判了,民商事庭前准备都有哪些,都需要准备什么?
[律师回复]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由审判本案的合议庭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审理前的准备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尚不能立即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还必须经过一个庭前准备阶段。充分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充分交换诉讼资料,有利于审判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掌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收集、调查必要的证据,使开庭审理顺利进行,对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一)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之一是在法定期间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首先,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原告、被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另外,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其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答辩。被告答辩的,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法定期间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果当事人不了解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哪些,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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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民事案件庭前准备工作主要是什么
律师在民事案件开庭之前要做的准备工作主要就是收集证据,了解过案情之后,结合相关的法律依据写答辩状,而且律师也可以帮助当事人写起诉书,还有就是充分跟委托人进行沟通,帮助委托人舒缓即将开庭的这种焦虑情绪,律师都知道应该做哪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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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姑姑之前和朋友误入传销被公安机关逮捕,她的案件被检察院提交给了法庭,再过几天就要开庭了,我们家里人都十分的担心,想问问要开庭了,请问民事诉讼开庭和开庭前准备有哪些?
[律师回复] 首先最主要的是最基本的千万别忘了庭审时间,五号开庭你记成十号了,法庭是不会等你的,该缺席判决都判了,最后吃亏的可是自己,所以说开庭时间一定要记好,不但要记住日,更要记住几点,因为法官每天安排好几个庭,你来晚了人家都的加班,肯定会对你不愿意,人可都是感情动物,一旦对你有意见,开庭的时候即使再公正对你印象也不会好到哪里去,所以说尽量提前到,去了核实下开庭地点,提前去那里等着,这样让法官觉得你有诚意,这也是对人家起码的尊重。
当然了需要带的材料一定要多检查几遍,特别是开庭要用的材料,一定要提前准备好,做好备份,这些主要包括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据原件,别忘了带上证明自己身份的身份证等身份材料,因为要核实身份,也就是说你的证明你是你自己,还有就是开庭的时候,很多证据为了证明其真实性是需要出示原件的,这些都带好,还要注意一点就是开庭前一定要把自己手机处理好,等进入法庭后一定要关机或者调成静音, 在开庭的时候,绝对不要出现接电话、打电话的情况,一定注重法庭上的纪律。同时,在开庭时,不要用任何设备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法院会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若日后有需要,可以申请查看,但是绝对不要私下进行录音录像。这点一定要注意,不能录像或者照相。
我朋友因为开了一个化妆片的专卖店,可是他因为利用别人的高端茶品去做自己的,就被对方起诉了,已经开始审判了,民事诉讼的庭前准备都有哪些,都需要准备什么?
[律师回复]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由审判本案的合议庭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审理前的准备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尚不能立即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还必须经过一个庭前准备阶段。充分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充分交换诉讼资料,有利于审判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掌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收集、调查必要的证据,使开庭审理顺利进行,对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一)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之一是在法定期间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首先,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原告、被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另外,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其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答辩。被告答辩的,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法定期间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果当事人不了解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哪些,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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