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私自对外抵押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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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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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人私自对外抵押造成的损失当然是由法人自己来承担的,在公司法第16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是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的,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说是法定代表人,没有独立的资格将公司对外抵押的,这种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私自对外抵押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一、公司法人私自对外抵押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若因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因为公司对外担保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规避相应风险的发生,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并不禁止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是必须依据公司章程进行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符合下面几点:

1、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2、不得突破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3、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在决议表决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

1、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认连带债务人,因此,务必在进行担保时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

2、决策层面的风险,公司带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公司试图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同时也需要注意: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但要由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相反的规定。未经股东会作出的关于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无效。

对于抵押权人来说,法定代表人的这种做法一般不会影响到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对于公司内部来说,公司法人的这种做法绝对是违规操作的,本身任何的抵押行为都会存在着一定的债务债权风险,只要是造成了损失和其他任何的法律后果,公司股东都可以直接向法人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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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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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三)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但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抵押物毁损的债权处理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了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得到清偿而设定的。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一般情况下,由于抵押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导致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然使有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当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归于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是因为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须通过抵押物的价值而优先受偿,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也就事实上无法实现,但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除非是抵押物灭失而又无代替物时(即抵押物的绝对消灭),抵押权才归于消灭。由此可见,抵押权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对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所得价金(比如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对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采取保全措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有明确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权,但这仅仅是对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权的提前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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