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胎儿利益的新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总则关于胎儿利益的新规定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关于胎儿利益的新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民法典在有关的问题处理上会有详细的规定,国家的有关部门会给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的问题处理还是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的了解,这样自己的事情处置,才会在合理的区间中,但是问题的关键的还是自己的情况需要符合国家的规定,进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6千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6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法总则关于胎儿利益的新规定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50****13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0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5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8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6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3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2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5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4****25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6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1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7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4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6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8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民法总则对胎儿的权益保护有哪些
1、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2、明确对胎儿的保护范围及其行使办法。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怎样看待民法总则草案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律师回复] 民事主体的扩张...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被赋予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这是一大进步。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胎儿参与继承、赠与等,在世界多国的民法和继承法中已成惯例。胎儿虽然尚未出生,但是按照自然规律,必然会出生。一旦出生之后,胎儿就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主体。假如对胎儿的民事权利不给予保护,不仅不利于胎儿出生之后的成长和生活,而且也不符合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正因为如此,民法层面应该对胎儿权利给予相应的保护,但囿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也应给予一定的限制。从民法总则草案中可以看到,胎儿的民事权利只是局限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而且假如出生时为死体,权利则归于灭失。这种立法思路,正是基于胎儿的特殊身份属性,从而做出的特殊权利保障规定。赋予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补齐了之前法律关于胎儿民事权利的短板,避免了胎儿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具有进步价值和意义。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36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法总则中胎儿权益的规定是什么?
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6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总则16条胎儿有哪些利益保护?
现在我国的胎儿是享有继承权的。不过如果是分遗产,当时胎儿他如果是经过分娩之后存活在这个世界上,也就是没有出现死亡或者是心跳为零,这种情况是可以分遗产的,但是他的遗产暂时是由他的母亲保管的,但如果他生出来是死胎,那么他是没有民事权利的。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法总则胎儿利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刑法总则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刑法总则内容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内容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6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总则规定涉及什么等胎儿利益保护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民法总则第145条如何解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民法总则》第145条的解读如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部分法律行为是完全有效的,部分则是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前者如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后者如合同,则属于效力待定;对于其所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无效,但获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除外。
二、从意思自治的逻辑看,法律行为原则上在成立时生效。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效力取决于第三方的同意,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因意思能力欠缺,需要第三人监督,以便保护行为人。
2、因法律行为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范围,因此他的同意对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必须的。以上两类行为就是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仲裁法规 > 民法总则关于胎儿利益的新规定有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