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有哪些?
1、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是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传统民法理念中,总是把胎儿与出生后的自然人割裂开来,认为只有当胎儿脱离母体而且必须是活体时才能享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传统观点己经不能很好的解决保护胎儿权益的实际问题,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当随着时代发展潮流的变化而变化。[4]在面对日益增多的立法与实践的冲突中,法律应当与时俱进,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这次《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时,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很大的进步,并不是说胎儿必须出生时是活体才能受到保护,胎儿出生是活体不是其能够得到保护的前提条件,而是承认即使胎儿尚未出生,就可视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可以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明确对胎儿的保护范围及其行使办法
我国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问题,在立法上尚没有全面完整的规定,只是在一些零散的条文中体现了对胎儿权益保护的可能,如《继承法》中遗产份额对胎儿的保留制度。因此,需加强立法上对胎儿权益范围的完善,建构完善的立法保护体系。
(1)对胎儿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保护。胎儿应当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因其尚在母体中,无法诉求自己的权利,当其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其权利,由监护人代其参加诉讼,以保障胎儿的合法财产。[5]此外, 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胎儿的财产,以善良管理人的身份对胎儿应有的财产予以合理保管,不得随意进行处分,在胎儿出生后应当予以转交。
(2)对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当胎儿在母体孕育的过程中遭受损害时,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胎儿在脱离母体之后才能确定其损害后果的,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二是发现损害时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可以参照侵权法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3)是胎儿在遭受损害时尚未出生,但己经可以确定会对胎儿造成损害时,为了丧失索赔的时机,胎儿在出生前即可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此时可由其父母代其及时行使诉权。
(4)是胎儿出生后即未存活,那么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之前外界的加害行为就视为对其母体的侵害。
二、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三、什么是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
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根据以上的这些信息,大家可以清楚地知道了《民法典》对胎儿的权益保护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保护和对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等。胎儿继承遗产时的对胎儿保留份额处理主要是看胎儿是活体还是死体,所继承的方法也是不一样的。希望小编的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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