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在江西景德镇一家陶瓷公司,牛某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一期。牛某自2014年入职该公司,一直从事司炉工工作。经人社部门认定,牛某所患病症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柒级。2025年4月,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然而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远低于法定标准,并且由于降低社保缴费基数,使得牛某从社保基金申领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出现大额差额。牛某认为这份解除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协议、补足经济补偿金与工伤待遇差额、赔偿精神损失等。
牛某委托了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的俞云才律师。俞云才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专业,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602202110358068,是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他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刑事方面成功办理多起案件并取得缓刑、不捕不诉的理想结果,还曾在一起工亡工伤认定案中,以专业法律论证说服合议庭推动案件改判。
接受委托后,俞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了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凭证、社保缴费记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等核心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俞律师厘清了法律焦点。一方面,案涉解除协议因用人单位主导缔约、补偿标准显著低于法定额度,构成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依法可撤销;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致使劳动者工伤待遇受损,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庭审中,俞律师围绕诉请充分举证质证,他不仅注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还兼顾纠纷化解的效率,积极推动双方进行调解协商。俞云才律师秉持着路虽远,行则至;事虽难,做则成的执业理念,为案件的解决付出了诸多努力。
最终,本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牛某与某陶瓷公司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某陶瓷公司于2025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牛某各项补偿费用共计38000元,若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牛某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及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款项付清后,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牛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牛某自行承担。此次调解结果让牛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也体现了俞云才律师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效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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