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黄某某招摇撞骗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杨娜娜律师坐在办公桌前,开始详细梳理指控的犯罪事实。她的关键动作是将收取出场费与销售白酒非法获利这两部分犯罪事实进行细致拆分和分析。对于收取出场费部分,她发现证据中缺乏足够的关联性和证明力,相关证人证言模糊且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黄某某实施了该犯罪行为。而销售白酒部分,除了一笔8万余元的交易有较为清晰的证据指向黄某某外,其他若干笔交易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如交易记录不完整、证人对关键环节表述不清等。
基于这些细节判断,杨娜娜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她向检察机关详细阐述了证据存在的问题以及犯罪事实不成立的理由。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她的辩护意见,将涉嫌罪名维持为招摇撞骗罪,犯罪金额认定为8.4万元,并给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量刑建议。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法官认为该案社会影响大、获利数额多,检察院量刑意见偏轻。杨娜娜律师积极同法官沟通,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未体现的部分案件事实属于被告人坦白,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法律意见。同时,她积极促使被告人及家属向被害人退赔并获得谅解。最终促成量刑建议未予调整,法院以黄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杨娜娜律师执业于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1202411787318,擅长刑事辩护领域。
在王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杨娜娜作为第一被告律师陈琦的助理全程参与。在一审阶段,辩护团队提出数十项排除非法证据、调取证据、证人出庭等申请。杨娜娜仔细审查每一项证据和诉讼程序细节,发现侦查至庭审整个诉讼程序中存在诸多违法行为,如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询问笔录存在诱导性等。从这些细节出发,团队从多个方面进行充分辩护,包括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个案均不构罪、涉案财物处置违法等。一审判决2起犯罪事实未予认定,1起犯罪事实被认定为违法行为,2起犯罪事实被认定为组织外犯罪,1起违法事实未予认定。二审中,杨娜娜以第一被告律师身份加入辩护团队,团队以发现新证据、一审存在诸多重大程序违法等问题争取到开庭审理。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一审未被重视的证据细节,这些细节证明部分犯罪事实应属于组织外犯罪。二审判决将8起犯罪事实认定为组织外犯罪,4起违法事实未予认定,10人伤情未予认定,最后只有4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伤害结果,刑期较一审均有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同幅度的调整。目前本案正在申诉中。
北京某派出所副所长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徇私枉法案,侦查机关查明杨某某存在组织卖淫和徇私枉法的行为,以两个罪名移送审查起诉,两个罪名刑期可能要到十年以上。杨娜娜律师通过深入阅卷和与当事人沟通,发现组织卖淫罪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如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关键证据的关联性不足等。她抓住这些细节,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提出杨某某仅构成徇私枉法单一罪名的辩护意见。最终,案件以徇私枉法单一罪名诉至法院,量刑建议四年。法院审理阶段目前已开庭三次,检察院两次补充侦查,延长审限一次,现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审限。
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中,杨娜娜作为律师助理参与。接受委托时,李某某已经被提请批准逮捕。杨娜娜会见李某某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系相对方欲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且民事案件当时正在审理中。她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详细阐述了案件的民事性质和证据不足的情况。后李某某被取保。移送审查起诉后,杨娜娜经全面深入阅卷、和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双方民事诉讼情况,形成法律意见向检察院提交,并一同提交辩方证据。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她及时提交补充法律意见。最终意见被采纳,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谢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案,杨娜娜在会见谢某时了解到,涉案6700余万元贷款于2018年5月发放,当时谢某只是该行拟任行长,尚未正式到任,该笔贷款的发放与其无任何关系;在转贷过程中,对于转贷的实质性审查、审批权均不在其职责范围内,也无一票否决权,其仅仅履行了形式审查的手续,在本案中情节轻微,无实质作用。她及时和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沟通意见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先后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审查起诉阶段,经全面深入阅卷,她认为本案所涉违法发放的贷款系经过银行一系列内部程序审批后予以发放,应当审查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岗位职责、履职行为方式、违法行为对贷款审批的作用程度等方面准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具体到谢某,犯罪情节轻微,对转贷过程中所产生的贷款损失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同时谢某认罪认罚。经和检察院充分沟通意见,最终,北京一分检对谢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侦查机关认为苗某某作为侯某某的“关系户”,侯某某通过销售人员要求事主刘某某将支付的买房差额费50万元转账到苗某某的银行账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娜娜经会见得知,苗某某被拘留时签订了涉嫌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两份文书,经分析认为,两罪均不构成。鉴于当事人情绪不稳定,杨娜娜坚持每周会见,及时了解情况、提供法律帮助并安抚其情绪。经和侦查人员沟通,其认为批捕概率在90%。杨娜娜经和家属沟通,了解到有利证据,及时调取证据连同不批捕意见提交检察院。最后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苗某某被取保候审。
高某某涉嫌强奸案,侦查机关查明,2025年某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某地某酒店房间内同醉酒状态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杨娜娜经会见,高某某与被害人通过社交软件相识后相约见面,2025年某日晚,高某某到达被害人所在地,二人在酒吧喝酒聊天,后次日凌晨,高某某及被害人在某酒店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有录音证明被害人并未醉酒,发生性关系未违背其意志。杨娜娜及时提交意见及申请后,高某某被取保。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杨娜娜经阅卷发现,案发系被害人与高某某之间的事情被其前男友发现,在其前男友压力下报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明存在案件事实。她及时提交法律意见后,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并无实质性新证据,没有再次退回的必要,建议检察院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目前仍在审查中。
王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王某为某医疗公司员工,涉及到北京某口腔医院预约挂号问题,2025年5月某日,其连同公司多名员工被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拘。杨娜娜经会见了解到,其在职期间为健康专员,根据公司的安排,2024年前的主要工作为陪医,2024年开始约号,具体方式是接到领导发来的单子后自己打电话预约,约不上的发到公司群里,再约不上的就发给领导,其本人并未实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也不明知公司群里约号的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预约,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构成,也不构成共同犯罪。杨娜娜及时提交法律意见及取保申请,最终,本案以行政处罚结案。
杨娜娜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长期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细节把控,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与当事人、办案机关充分沟通案件进展,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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