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2月27日,缪先生入职某建设公司当项目经理,签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可才过几天,3月4日公司就发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说他工作表现没达到职位期望,3月5日就终止劳动关系。缪先生觉得公司是违法解除,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恶意辞退损失,还得开离职证明。4月2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公司称缪先生简历造假、没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收到法院传票后,缪先生慌了神,经人介绍,委托了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和陈xx律师。朱律师执业多年,专注劳动纠纷领域。
朱律师和陈律师接手后,跟缪先生深入沟通,梳理出核心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在梳理材料时,朱律师发现公司说缪先生简历造假,但缪先生工作履历和社保参保单位能相互印证,而且公司在他入职时就知道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当时没提异议,现在说简历造假没依据。
围绕这个关键细节,朱律师指导缪先生整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证据。同时针对公司其他解除事由,也收集了反驳证据。
庭审中,公司坚持自己的解除理由。朱律师结合证据,对公司的三大解除事由逐一驳斥。对于“简历造假”,指出证据不足;“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且缪先生不存在无故缺勤;“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已送达缪先生。朱律师还指出公司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依照相关法律,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要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听到判决结果,缪先生原本紧张的心情终于放松,长舒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劳动者入职要签好劳动合同,留存好工资、考勤等记录。第二,遭遇公司辞退,要明确公司需对解除理由举证。第三,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这起劳动纠纷告诉我们,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得有充分依据,不能随意而为。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别慌,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权。在这个案子里,朱秀芳律师精准锁定争议核心,全面梳理证据,在庭审中有力抗辩,帮缪先生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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