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法庭辩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法庭辩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法庭辩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法庭辩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伤残的法庭辩论需要自己积极的了解有关的法律条例,如果自己不清楚具体的问题,就会导致自己权益的损失,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运用有关法律知识,这样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就会有着法律上的重要基础,但是在事情的处理上需要自己的结合实际进行分析减少失误。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8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5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法庭辩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55****54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5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5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3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1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0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4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8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5****13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2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7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7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6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2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4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是什么?
级伤残划分依据是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工伤十级赔偿的标准有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等。
10w+浏览
工伤赔偿
死刑保留论的理论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现今的社会群体里面,对于死刑,我们持有着不一样的看法和想法,到底怎样才能确定死刑的去或者是留呢下文是关于死刑的保留论的基本论点,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国家有无权利是社会契约问题。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如A、B、C等人,都认为死刑是必要的。尤其是B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割舍自然权利交给社会组成国家时,没有任何保留,包括生命。因此,任何人要求得到国家对生命的保护,便必须赋予国家以剥夺自身生命的权利,国家拥有死刑权也理所当然。“者死”是人的本能的报复愿望,其体现了人原始的公正观念。康德认为,报复是实现刑罚之公正性的唯一方式。而报复的基本要求是刑罚之恶与犯罪之恶对称。相应地,对谋杀罪的唯一报复方式便只能是处以死刑。基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不少保留论者将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作为保留死刑的主要理由。其中有学者提出了死刑具有无与伦比的威慑功能的立论,他认为“没有哪一种其他刑罚可以像死刑一样有效地阻止人们犯罪”。最简单的证明就是让他们选择死刑和终身监禁的话,恐怕没有人会选择死刑。至少在当前没有设计出有效地代替死刑刑罚的前提下,死刑毫无疑问是具有最大威慑功能的。死刑在处死犯罪人的生命的同时彻底剥夺了其再犯能力,因而具有最有效的个别预防功能,这也是死刑保留论者主张保留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45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演讲、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等行为受著作权法保护?
[律师回复] 授课、演讲、法庭辩论等行为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很多人就会认为口述的东西不能成为作品,更不用说其也会有产生著作权。其实任何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条件,都会有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只要满足这个特性的智力成果就是作品。  将口述作品的授课、演讲记录成文字或录音,实际上是对口述作品的复制。如果未经授课、演讲人同意,擅自将记录下来的口述作品出版发行,就侵犯了授课、演讲人对其口述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所以,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并不要求必然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只要以某种客观的形式表现出来即可。当然那些没有表达出来或无法表达出来的独创性思想是不受著作权的保护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口述作品,老师的授课、领导的演说、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意见、辩论意见、辩护词等都属于口述作品,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要了解更多著作权法相关,请点击:著作权法
辩论庭开庭时开庭时辩解属不属于当庭认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属于当庭认罪。所谓当庭认罪,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 一、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认罪须在当庭。当庭自愿认罪与其他量刑情节不同,其主要来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不认罪而当庭认罪的不影响对该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第二,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准确地记住案发的详细经过,有的甚至会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提出异议,但只要能够对指控的犯罪后果、手段、对象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就不会影响对此的认定。   第三,认罪的内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事实,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二、当庭认罪的从宽比例  《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所以你丈夫只要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在具体量刑时会结合他认罪的程度、悔罪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轻重去具体确定刑期,一般会从轻处罚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划分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划分依据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朋友是一名新入住的律师,缺乏经验,现在想请教一下在离婚诉讼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技巧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离婚案件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关心的是当事人双方何时认识、何时确立恋爱关系、何时结婚、何时生育子女、双方何时因何原因闹矛盾、何时分居等基本情况。而对于谁是谁非,主要看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对方的是非,其言辞再可信,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没有说清,可能会再主动询问当事人问题。而法官一般问问题都是带有某种目的性的,所问的问题一般也比较关键和重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 法庭调查的最后一项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好这个权利。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45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死刑保留论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现今的社会群体里面,对于死刑,我们持有着不一样的看法和想法,到底怎样才能确定死刑的去或者是留呢下文是关于死刑的保留论的基本论点,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国家有无权利是社会契约问题。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如A、B、C等人,都认为死刑是必要的。尤其是B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割舍自然权利交给社会组成国家时,没有任何保留,包括生命。因此,任何人要求得到国家对生命的保护,便必须赋予国家以剥夺自身生命的权利,国家拥有死刑权也理所当然。“者死”是人的本能的报复愿望,其体现了人原始的公正观念。康德认为,报复是实现刑罚之公正性的唯一方式。而报复的基本要求是刑罚之恶与犯罪之恶对称。相应地,对谋杀罪的唯一报复方式便只能是处以死刑。基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不少保留论者将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作为保留死刑的主要理由。其中有学者提出了死刑具有无与伦比的威慑功能的立论,他认为“没有哪一种其他刑罚可以像死刑一样有效地阻止人们犯罪”。最简单的证明就是让他们选择死刑和终身监禁的话,恐怕没有人会选择死刑。至少在当前没有设计出有效地代替死刑刑罚的前提下,死刑毫无疑问是具有最大威慑功能的。死刑在处死犯罪人的生命的同时彻底剥夺了其再犯能力,因而具有最有效的个别预防功能,这也是死刑保留论者主张保留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
开庭时辩论是不是当庭认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属于当庭认罪。所谓当庭认罪,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 一、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认罪须在当庭。当庭自愿认罪与其他量刑情节不同,其主要来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不认罪而当庭认罪的不影响对该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第二,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准确地记住案发的详细经过,有的甚至会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提出异议,但只要能够对指控的犯罪后果、手段、对象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就不会影响对此的认定。   第三,认罪的内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事实,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二、当庭认罪的从宽比例  《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所以你丈夫只要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在具体量刑时会结合他认罪的程度、悔罪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轻重去具体确定刑期,一般会从轻处罚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5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农民伤残十级误工费的依据是什么?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10w+浏览
工伤赔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伤残十级标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伤残十级标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刑事起诉法庭辩论的顺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刑事起诉法庭辩论的顺序问题解答如下,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经过辩论后,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的发言中已经没有新的问题和意见提出,没有继续辩论必要时,即应终止双方发言,宣布辩论终结。
1、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2、1个月,
1.5个月:即:1+0.5=
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
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
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3、3个月或
3.5个月,延长2个月:1(
1.5)+2=3(
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4、4个月或
4.5个月:即:1(
1.5)+2+1=4(
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5、5个月或者
5.5个月:即是:1(
1.5)+2+1+1=5(
5.5)个月最高人民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6、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45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区别
对于这个问题,大多数人都会回答:前者是调查事实的,后者是陈述法律的。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误解。有些法官开庭中打断当事人的发言,说“这是法律问题,等到辩论中再说”,这打断了正常的陈述。事实和法律是密切联系、相互依存的,不存在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不涉及案件事实的法律。它们就像一张白纸的正面和反面,可以区分却无法分离。法庭调查中,当事人所说的法律问题往往是与证据证明的事实密切相关的。再说,从理论上讲法官应该熟谙法律,不存在让当事人告诉法官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所以也没有必要设计一个专门陈述法律问题的阶段。那么,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区别在哪里呢?答案是:法官的角色不同。法庭调查是法官主导的纠问;法庭辩论则是当事人的自由发言,法官只是充当裁判。
法庭调查阶段的根本任务是让法官查清事实。法官调查的主要场所是法庭,主要手段是审查证据、询问案件当事人。举证、质证、询问证人等最终的目的都是指向法官的。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庭调查的顺序不是对法官的限制,而是提供了一个指导。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顺序最有利于查清事实。法官要主导这个阶段。
当事人也不是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法庭辩论就是为当事人和律师自由发言安排的,在法庭调查阶段,没有机会说的话,没能举的证,都可以在这个阶段向法庭提出来。当然,也包括对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如果法官在辩论中发现有什么问题,法官可以重启他主导的法庭调查阶段。这也就是诉讼法规定的法官可以重新开始法庭调查的道理。
曾经有意见争论我国的庭审是应该采用纠问式还是抗辩式。这样看起来,我们现在的庭审就是一个纠问式与抗辩式的完美组合。这种结合极好地说明了“分”的过程中法官是如何与双方谈话的:首先法官根据案件需要,询问双方;然后再由双方自由发言,相互对抗。经过这样的过程,案件中的任何问题都会暴露无遗,而且整个庭审看起来就像是一场合情合理合法的谈话交流,自然流畅。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开庭是一个庄严的法律活动,仪式是必不可少的。必要的仪式使人产生神圣感、距离感,从而有助于法官控制庭审。有些法官不太注意开庭的仪式,认为没有用。其实不然。穿着法袍、使用法槌都是必须的。还有开庭前的起立、报告程序应该都是郑重其事的。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庄重的气场,让参与人对法庭有一种敬畏感,继而敬畏法官,敬畏法律。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5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伤残十级标准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伤残十级标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如何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裁决结果已因撤销或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而失去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况是
第一次审理时因没有伤残鉴定而仅就残疾赔偿金之外的其他费用判决赔偿,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只能是指“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后诉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离死亡事实发生时间最为接近,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第一种情况,可以用法理语义解释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第三种情况是二审发回重审,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后因经济困难出院,死亡事实没有发生前的第一次诉讼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统计数据计算。
第二种情况而言。”如果按照事故发生后,可能因经济的发展,事故受害人因病情恶化死亡。赔偿权利人在取得确定被害人伤残等级的合法鉴定结论后再次要求就残疾赔偿金及相关费用进行赔偿,即法庭辩论仍需按一审程序进行而未终结。以下分而析之,明显与上述法条中“定残之日”计算相悖。该判决履行完毕后,导致丧葬费等费用的赔偿与实际支出差距较大,未作出伤残鉴定结果第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年度统计数据计算赔偿数额,赔偿权利人就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受害人死亡事实发生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已经诉讼获赔之后,且发生在不同的年度的情况有以下三种。如果按照事故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三种情况:“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赔偿权利人就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要求赔偿,也依法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了相关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赔偿数额相对最为符合客观实际:第一种情况是受害人因事故住院治疗。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在此,赔偿权利人对受害人死亡事实另行要求赔偿。原一审无论进行过几次法庭辩论,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就同一交通事故而产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一审审理。”该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而产生了就同一交通事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死亡补偿费等合理费用要求赔偿,且已履行完毕。笔者认为依据最后一次辩论终结时该年度统计数据作为裁判依据,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审级仍属一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中的“一审”是指审级,对于因一审判决和裁定重审或再审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类鉴定 >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法庭辩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