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昆明的刘伟律师,任职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工伤赔偿全流程维权等劳动工伤领域事务。他执业8年来,办理了超500件各类工伤、工亡案件。
案件中的原告邓某称,自己在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邓某称自己是被违规辞退,而公司则称邓某是个人辞职。2024年10月,邓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到了2025年8月27日,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刘伟律师代理被告公司出庭,主要抗辩仲裁时效已过,指出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仲裁时效为一年,而原告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
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解除之日起一年,即至2019年2月底。原告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因此,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刘伟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凭借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仲裁时效这一关键要点。在梳理证据链时,他精准地找出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与原告申请仲裁时间长达7年半的间隔,成功论证原告全部请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他长期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时效问题是高频漏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重视。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中的仲裁时效至关重要。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规定的时效内主张权利或进行抗辩,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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