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飞快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他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作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民商法律部主任,以及永康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和永康市西城街道农村法律顾问,王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近千件,其中刑事案件百余件,还为上千人次提供过专业法律咨询。
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王律师总能凭借其敏锐的洞察力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到案件的关键所在。在XX公司与乙公司的设备购销合同纠纷中,乙公司长期未按约交付设备,经多次沟通仍未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XX公司委托王律师起诉后,案件存在定金性质认定、合同解除权是否消灭、交货义务与付款义务先后顺序等争议焦点。王律师提交《产品购销合同》、银行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关联案件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被告逾期未交货、构成根本违约。庭审中,他重点论证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依法享有解除权。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案涉设备购销合同,被告乙公司返还原告预付货款50000元,XX公司的核心诉求得以实现。
另一起板材买卖纠纷中,原告与被告方长期存在板材买卖业务往来,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经双方对账确认欠款后,被告仍未按约付款。案件难点在于被告失联、缺席庭审,需仅凭书面证据完整证明欠款主体、欠款金额、保证责任成立。王律师围绕案件核心,提交欠条原件、微信聊天记录两组关键证据,清晰证明买卖关系真实存在、欠款金额经双方对账确认、甲公司与徐X系共同欠款人、黄X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请于法有据,予以全额支持,判决甲公司、徐X支付原告全部货款及相应利息,黄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食品接触类日用器皿买卖合同纠纷中,乙公司以产品存在外观不良、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由甲公司承担检测费用。王律师精准抓住交易时有效国标、新增标准未实施、检测项目无资质、合同解除未达成合意四大关键点,层层击破对方质量与解约抗辩。庭审中,他重点论证检测依据的国标发布于案涉交易之后,尚未实施,相关指标无法预见;检测项目不在资质范围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货物符合交易当时有效国标;微信聊天仅为核实情况,未达成解除合意,未实际退货,合同未解除。二审法院完全采纳其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公司全额回款。
王飞快律师始终以专业、务实、高效的执业理念,以解决客户实际问题为导向,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方案。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他总是全身心投入,仔细分析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领航员,在法律的海洋中为当事人指引方向,帮助他们顺利度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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