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一些错误的法律常识在网络上广泛流传,误导了不少人。以下为大家罗列全领域流传较广的法律谣言:
1.票据超期就不能再主张票据利益。
2.工商登记实缴信息为零,继受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建设工程中,发包人可以以施工方未开发票为由拒付质保金。
4.集体土地承包未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合同就一定无效。
接下来,我们逐条对标现行法条,分析这些误区错在哪以及存在的现实维权隐患。
对于“票据超期就不能再主张票据利益”这一误区,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即便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依然享有民事权利,有权要求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例如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王顺友律师曾办理的票据利益返还纠纷案件,某置业有限公司因内部人员对票据兑付规则认知不足,导致票据超期无法正常兑付,但王律师通过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完整还原票据流转过程,证明该公司取得票据已支付合法对价,最终成功为其追回40万元票据款及利息。若当事人误信此误区,可能会直接放弃维权,损失巨额款项。
“工商登记实缴信息为零,继受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一说法也是错误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仅可追加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原始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王顺友律师在执行程序股东追加异议纠纷案件中,为作为继受股东的当事人收集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银行投资款收款回单等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始股东已足额实缴注册资本,最终法院驳回了申请执行人追加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若当事人不了解此规定,可能会莫名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可以以施工方未开发票为由拒付质保金”是常见误区。虽然合同约定施工方有开票义务,但支付工程质保金属于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不得以未开具发票为由完全拒付质保金。王顺友律师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开发方以施工方未补齐发票为由拒付质保金,王律师精准把握法律关系,及时提起反诉,最终法院既支持了施工方质保金的合法收回权利,也维护了开发方要求施工方开具发票的权益。若发包人误信此误区,可能会面临败诉风险;施工方误信则可能无法及时收回质保金。
“集体土地承包未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合同就一定无效”同样不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9〕15号)规定,发包方越权发包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合同签订超过一年,或承包人已做大量实际投入的,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土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顺友律师在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中,从多个维度提出抗辩理由,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若承包人误信此误区,可能会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顺友律师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前法律顾问,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常年法律顾问,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他擅长案件研判、证据梳理、庭审辩论与商务调解,在日常工作中,会为当事人详细分析案件,告知法律风险,帮助当事人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
对于普通人来说,避雷通用准则如下: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要轻信网络上的错误法律常识,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涉及票据、股权、建设工程、土地承包等事务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票据流转凭证、出资证明、合同文件等。同时,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避免陷入法律误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顺友律师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为当事人纠正这些错误的法律认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凭借专业和负责的态度赢得了众多客户的好评。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