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劳动者在面对企业侵害自身权益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奚某的遭遇就是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典型。
2020年1月1日,奚某入职辽宁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8000元,合同期限经两次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然而,劳动合同到期后,A公司未与奚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奚某仍继续工作至2022年1月。期间,A公司存在拖欠2022年1月工资、未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未安排带薪年假且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单方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且未支付经济补偿等多项问题。奚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无奈之下,他找到了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的佟新宝律师。
佟新宝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经验,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同时还担任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街道办事处东方社区法律顾问、沈阳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尤其在劳动争议与工伤、合同与欠款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接手案件后,佟新宝律师秉持“证据先行、策略精准、行动迅速”的原则,全面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细致梳理,明确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标准及未签合同事实,为后续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提供了关键支撑。
在庭审过程中,A公司提出了各种抗辩理由,如“已休年假”“原告保管合同”等。佟新宝律师精准指出其举证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成功说服法院支持未休年假工资及双倍工资请求。同时,结合双方曾协商经济补偿金的事实,佟新宝律师灵活调整诉讼思路,将“违法解除赔偿金”主张转化为“协商解除经济补偿”,确保该项权益得到支持。
在案件发回重审后,佟新宝律师通过庭审焦点辩论,有效驳斥公司不合理抗辩。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A公司向奚某支付工资2942元、未休年假工资6658.1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031.50元、经济补偿金24000元,共计93631.6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休年假,未安排的需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佟新宝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彰显了佟新宝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以专业的策略和细致的工作,帮助奚某实现了核心权益,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劳动争议时,选择专业的律师为自己维权,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