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杨先生满脸愁容地走进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将那份《人民调解协议书》摆在黄宇杰律师面前时,他的眼神中满是无助与绝望。原本以为工伤赔偿的事情就此尘埃落定,可经过仔细核算后才发现,自己拿到手的赔偿与法定标准相差甚远,而且劳动仲裁还败诉了,这让他感觉自己仿佛掉进了一个深不见底的黑洞,看不到一丝希望。
表面上看,这只是一起普通的工伤赔偿纠纷。但黄宇杰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连夜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发现了几个致命点。其一,杨先生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尚在住院治疗,处于急需用钱的危困状态,并且对自身伤情是否构成工伤、伤残等级、法定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均缺乏判断能力,而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但要证明这一点并不容易。其二,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解除时间的认定至关重要,这直接关系到工伤待遇的核算,但相关证据的收集和梳理存在一定难度。其三,虽然曾依据部门规章主张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规定较为复杂,责任主体的确定存在不确定性。
面对这些难题,黄宇杰律师并没有退缩。正是因为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并且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才能想到以下破局思路。
首先,精准锁定协议可撤销性。黄宇杰律师紧扣调解协议签订时杨先生的危困状态和缺乏判断能力这两个关键事实,指出协议以人身损害赔偿为名,约定的8万元一揽子赔偿远低于事后依法核算的28万余元工伤待遇,构成显失公平。同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XX公司作为专业用人单位,利用杨先生的信息劣势和危困状态签订此协议,该协议应予撤销。而且杨先生在取得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自身权利受损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未超出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
其次,夯实劳动关系与解约事实。黄宇杰律师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载明杨先生系某公司招用的安装工人,从而确立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他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主张杨先生的停工留薪期于2025年6月15日届满,故劳动关系应于次日(2025年6月16日)合法解除。
最后,依法核算工伤待遇。由于某公司未为杨先生缴纳社保,其应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因杨先生工资标准难以确定,黄宇杰律师依据广东省相关规定,主张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并据此精确计算了各项待遇,总额为285,802.74元,扣除已支付的8万元,差额为205,802.74元。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代理意见的核心部分。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杨先生与被告某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16日解除,撤销双方于2023年12月22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先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人民币205,802.74元,驳回原告杨先生对某发电有限公司、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杨先生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他对黄宇杰律师充满了感激,正是因为黄宇杰律师的专业和努力,才让他在绝境中看到了希望,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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