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2月,某投资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这一细节成为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的关键突破点。已故出借人C女士与该投资公司达成50万元借贷合意,C女士及经其同意的G女士转账履行出借义务。C女士、D先生去世后,其子女A先生、B女士作为继承人委托汪育倩律师起诉。一审胜诉后,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等理由上诉。
汪育倩律师毕业于吕梁学院,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300件,专精民商事领域。面对上诉,她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确认转账记录与《借据》金额吻合,证人证言能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诉讼时效抗辩,E先生的还款承诺属于职务行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对于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上诉人一审撤回公章鉴定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结合法定代表人还款承诺及利息支付行为,能认定上诉人为实际债务人。在利息约定上,结合交易习惯及上诉人支付利息事实,主张月利率2%。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条理清晰反驳,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必须招标项目中标无效纠纷案中,委托人某发展公司认为供应商在确定中标人前供货且价格与中标合同一致,违反招投标法,诉请确认《采购合同》无效并返还超付货款。两上诉人以一审程序违法、合同有效等理由上诉。汪育倩律师主张一审委托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报告应作为定案依据。紧扣招标前供货且价格商定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认定中标无效,《采购合同》亦无效。对于非合同方上诉人,指出其与货款流转关联紧密,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汪育倩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两起案件中,从关键细节入手,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推理,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民商事领域的合同纠纷,还是涉及招投标的行政事务,她都能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制定有效策略,展现出了一位专业律师的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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