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公证去哪里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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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财产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两个人因为感情破裂办理离婚时除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最难的应该就是财产的分割问题了,因此有的夫妻为了避免因财产问题拖延离婚的进度,就会在离婚前先进行离婚财产的公证。

离婚财产公证去哪里进行?

一、离婚财产公证去哪里进行?

离婚财产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两个人因为感情破裂办理离婚时除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最难的应该就是财产的分割问题了,因此有的夫妻为了避免因财产问题拖延离婚的进度,就会在离婚前先进行离婚财产的公证。

二、办理婚后财产公证主要有四个步骤:

1、申请: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公证处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受理的公证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3、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文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最关键性环节。

审查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章是否齐全

(1)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4、出证:

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出具公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合法,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证明对象的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

(4)公证程序合法

离婚财产公证的目的在于合法的对财产进行分割,避免出现一方私自转移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财产公证并不免费的,需要涉及到对双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所以需要交纳一定的公证费用,另外在调查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还需要提供相关的个人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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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常识:
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又称有体物.),如金钱,物资;无形财产(又称无体物.),如债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等。也可以为:积极财产,如金钱,物资及各种财产权利;消极财产,如债务。 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人们对财产的认识不断深化,财产的范围也随之拓宽。
关于资产和财产的区别,可以从下述几方面来理解:

一,由于净资产是企业财产或财富的积累并最终归出资者所有,所以,财产在一定意义上就具有企业和出资者双重所有的性质相比之下,资产则只归企业所有。

二,由于净资产是企业运营总资本的一部分并且归企业所有,所以财产属于自有资本的范畴,与此同时,与净资产相对应的资产就成为财产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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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所失利益,即消极的损害,是指本来应当获得的利益而未能获得,在学理上也称为“逸失利益”。所失利益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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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各种机会的损失。所谓机会损失,是指因为侵权行为而导致受害人丧失某种机会。
例如,甲因业绩突出准备升迁,在提职公示以后,乙出于忌妒,捏造事实,诽谤甲有不轨行为,致甲失去升迁机会,甲起诉要求乙赔偿机会损失。再如,诉讼代理人因过失迟误上诉期间等,致使当事人丧失了胜诉之机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难以确定机会损失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一方面,机会损失实现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常常是很难证明的。例如,事故当事人起诉或上诉以后能够获得多大的赔偿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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