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意见书如何书写?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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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需要写明当事人的具体信息以及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ArticleTitle}

一、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意见书如何书写?

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2.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

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国××××先生(女士)”“××董事长”等。

3.说明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

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

正文

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

结尾

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附件

法律意见书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列出附件名称,并编好顺序。

落款

二、申请退回补充侦查如何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当公民做出了违法行为后,公安机关是会对犯罪行为立案调查的,如果在调查时充分掌握了了犯罪行为的证据时,也是可以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同时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提出公诉,如果法院认为案件的证据不充分时,也是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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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车某某本人陈述,其是因为准备和朋友合作开送水店,需要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作为送水工具,故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车辆是其花800元人民币向路人购买的,并非是其盗窃得来。辩护人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查扣该车辆时发现车上有开锁工具,但并不能据此就推定车某某盗窃了该车辆。如果要证明车某某盗窃该车辆,尚需要比如作案现场的监控录相、看见其作案的证人证言或者在作案现场有提取到其指纹等其他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方可。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仅能推定其不构成犯罪。
  
二、涉案车辆已较为陈旧,价值不大。据车某某陈述,该品牌车辆即使是购买新车,也仅需两千元左右,故远不可能达到三千元的追诉标准。虽然车某某曾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十五日,但仍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不能对其适用一千五百元的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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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部分案件退查的主要原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侦查人员有“重口供,轻证据”,“重程序、轻实体”的观念,认为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就是对起诉的认可,不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收集获取证据,批捕后的讯问笔录大多是犯罪嫌疑人复述在破案之初的供述,该取的证据没有取,该找的证人没有找。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一旦原有的证据链发生变化退回补充侦查,由于已失去了取证的最佳时间,且乡镇派出所工作内容繁琐,处理民事纠纷较多,人员又不足,补充侦查办案的强度和难度就会增大,从而造成案件屡退不查,屡查不清。如珙县检察院退查案件有5件撤案案件,公诉部门虽拟了详细的退查提纲,但侦查机关已取不到证,从而撤案。
(二)侦查机关和公诉部对价值追求的不同。目前,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类犯罪缺少统一的证据规则和证据证明标准,侦查机关和公诉部门价值取向的不同,对证据的认识、理解就存在差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等问题认识就存在不同,如部分侦查人员站在侦查的角度认为:移送审查起诉就是工作完成了,退查案件能查就查;重新鉴定的结论有否不影响定罪量刑,在重新鉴定的结论还没出来就移送审查起诉等,这就错过了证据的最佳取证时间,也让犯罪分子毁灭罪证赢得了时间,削弱退查后所取证据的证明力,侦查机关往往在二次退查后,常常在没有补充新的证据就将退查的案件再次移送起诉,或出具 “无法查清”的说明就移送起诉。
(三)为办案需要,延长办案期限。部分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团伙作案等原因,在侦查期限已满,在办案人员没有相应增加的情况下,相关的取证无法在法定侦查期限内完成,只有先起诉,再退查,争取时间侦查、补充证据,比较特别的是有些案件侦查人员就明确表示案件证据不足需要退查,移送起诉的目的是延长办案期限;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在人力不足,某个办案高峰时期,且案情复杂、重大,特别是团伙作案,因审查起诉期限用完,也只有退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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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的作案过程,胡某某只是提了一个建议,之后沈某豪还不相信,还向沈之斌确认了这件事。在本案的实施过程中,也是由沈某豪自己完成,之后由沈某豪进行了销赃,胡某某并未参与实施与销赃。从沈某豪所分的赃款中也可以看出来,其在本案中是主要作用的人,因此分的赃款最多。因此,胡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只是起到了一个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胡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遂与徐乐旻等一起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
(一)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等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
(二)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本案中,胡某某自首后,在派出所与沈某豪通了电话,确定了其所在的地点之后,带领公安人员前往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地点,将其当场抓获,胡的行为完全符合《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四、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胡某某在案发后,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前往派出所自首,并积极的退还了赃款,还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其他几个同案犯。在对其进行会见时,其明确的承认了自己错误,是自己交友不慎才导致了错误的发生,并表示希望可以尽快回归社会,回报社会,回报母亲。
五、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更有利于其日后的成长。本案中,胡某某系未成年人,且父母离异,缺少家庭的关爱,结交了一些品行不正的朋友,被他们误导,以至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案发后,胡某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给社会由其是给自己的母亲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其迫切希望能够重新回归社会,走入校园,通过努力学习来为社会做出贡献,弥补自己对社会的亏欠,对家庭的亏欠。另一方面,本案涉案数额不大,胡某某系从犯,而且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以及法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贵局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以上意见,请参考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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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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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哥们,在公司工作的时候,老板给他的工资待遇还挺好的,可是他就是太贪心,私自挪用了公司的项目资金,挪用公款的案子,申请退回补充侦查法律意见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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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法律意见书应当在刑事立案后至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前提出,作用是促使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相关授权委托手续,并在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还要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尽可能多地了解案情。综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向办案机关了解到的案情,提出第一份法律意见书。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那么第一份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建议办案机关撤销案件;若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事实且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那么法律意见书应着重阐述犯罪嫌疑人罪轻、涉案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具有减轻或从轻情节等等,争取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二份法律意见书应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至检察院批捕前向检察院提出,目的是说服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该份法律意见书主要是向检察院说明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专业性法律意见书能够促使检察院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
第三份法律意见书应在逮捕后至审查起诉阶段初期提出,目的是让同级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再次争取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该《规定》赋予了检察院对羁押性必要审查裁量权。因此,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向侦查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羁押必要性的法律意见书,是再次争取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良好方式。
第四份法律意见书应在阅卷后及时提出。阅卷后,辩护律师应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核对相关证据和事实,综合整个案件事实提出第四份法律意见书,该份法律意见书主要围绕着建议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变重罪名为轻罪名、作出免于刑罚或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等进行阐述。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前,最好与承办检察官预约时间,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同时以口头形式向检察官阐述辩护意见,这样有利于承办检察官直观了解辩护律师的意见。
另外,若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那么辩护人应在补充侦查后第一时间复制补充材料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五份法律意见书是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至开庭前提出,最好是合议庭阅卷前提出。该份法律意见书主要是对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作出回应,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指控的罪名、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方面进行分析,防止合议庭先入为主并顺延公诉机关可能错误的思路。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应紧密跟踪案件进展,在不同的阶段,不同案件的节点,结合案件事实和依据相关法律,提出专业性的法律意见书,用积极、主动表达法律意见的方式来影响和引导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处理。
我们家上个星期申请了补充侦查,但是被退回了,我昨天去拘留所探望我哥哥,他说想见见律师,但是不知道现在这种情况能不能交,托我问问退回补充侦查律师会见问题。
[律师回复]
1、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
该阶段因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和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不同而分为不同情况:一是会见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无需经侦查机关批准,受托律师有权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二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托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三是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受托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时,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期限,了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向其收集证据等违法行为。律师根据会见时了解的情况,有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如涉嫌罪名的实体问题、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有权代理其提出的申诉、控告;如果受托律师认为不应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可以代理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权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2、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权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未作限制性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除外),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派员在场。在此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有权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及证据线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如羁押期限、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有无随案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辩护律师根据会见了解的内容,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若随案有扣押、冻结财产的,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有权代为控告。
3、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内容
在审判阶段除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外,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无需由人民法院开具证明,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也不应派员在场。律师会见被告人有权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做他的辩护人,进一步确定委托关系;有权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辩护意见告知被告人;有权询问被告人有无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及证据线索;有权告知其审判程序、享有的权利等等。律师根据了解的情况,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参与刑事审判,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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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表姑妈涉及一场刑事案件,以重婚罪逮捕了,关了4个星期。最近收到退回侦查建议书,她有点受不了了,不知道还要等多久。需要咨询一下,收到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建议书,侦查期限是好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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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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