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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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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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质量保修金就是指日常生活中大量的工程为了保证安全和质量所交的金额,当然保修金是可以返还的,只要达到一定的期限。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规定,是难以在我国的法规中找到的,在日常生活中也没有惯例来比照,因此,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在生活中存在着很多问题。
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怎么计算

工程质量保修金就是指日常生活中大量的工程为了保证安全和质量所交的金额,当然保修金是可以返还的,只要达到一定的期限。那么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到底是多久呢?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规定,是难以在我国的法规中找到的,在日常生活中也没有惯例来比照,

因此,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在生活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一般情况下,工程质量保修金有以下几种返还的情形:

1.等到工程交付使用后,过了一年保修金才能返还。但这种做法是有着隐患的,一则当事人没有搞清楚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真实含义,因为质量保修金跟缺陷责任期两者是相对应的,所以说把返还期约定跟保修期联系在一起不太恰当;二则这种约定是不明确的,当事人可能会在保修期满后,一年才返还,或者有可能会在交付满了一年之后才返还,这样的话,在生活实践中就会产生问题;更何况这一项约定也没有明确工程质量保修金到底是在一年后的哪一天返还。

2.保修期满的各种情况是统一约定的。通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可以知道,不同的工程保修期限是不相同的,但约定中却没有考虑到这一点。那么当事人就会产生疑惑,保修期应当是多少年呢?

而工程保修金是集中还是分期返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有一些特定工程的保修时长很久,例如法定的基础设施工程之类的工程项目,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是五十到一百年。如果保证金在这个期后才返还,那么实际上是给施工单位增加了压力,他们的工程款是很难拿到的,这就显得不是很公平。并且也没有具体约定保修期满后到底是在哪一天返还。

3.保修金返还期没有明确约定。这种情况在实践生活中不在少数,建设单位通常会以施工质量有问题,或者保修期还没有到作为理由恶意拖欠保修金的返还。在这种情形下,施工单位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该建设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履行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确切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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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怎么计算?
工程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到期后,承包人发出申请,发包人在28天内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的账户中。从程序上看,发包人审核是否返还的期限是14天,具体执行返还的期限还是14天。保修金返还方面发生纠纷,按照合同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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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叔叔在建筑工地工作,每天都是累的半死,每个工程前期都会有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上缴,但是不见返还,想问问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施工企业可以要求以其他形式替代质量保修金。参照国际工程承包中惯常的做法,施工企业可以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即由银行、担保公司或其他发包人信任的企业开出保函,在保额限度内为施工企业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提供保证担保,一旦施工企业拒绝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支付既定金额的款项,等等。但施工企业来说,提供履约保函可以避免提供保修金占用现金流等弊端,减少风险;而对发包人来说,多一个担保人,也使其权益得到更有力保障。
2006年9月19日,由建设部与保监会联手推动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中国人保财险率先面向全国14个城市推出新产品。据悉,中国人保财险目前已经建立了包括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险、建筑工程勘察责任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等一揽子建筑行业责任保险产品体系,下一步将继续通过北京、上海、青岛、大连等试点进行探索。
笔者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设计年限一般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对于建设单位来说,要在如此漫长的期限内真正落实保修责任的承担,必须通过保险来解决。
另一方面,我国《建筑法》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工程建设当事人如果不通过工程担保或保险分散、转移风险,一旦发生违约或重大责任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必然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责任单位也将难以生存。

再者,由于建筑工程质量险主险的基础费率是0.3%,远低于质量保证金(通常为工程造价的5%以上),考虑到发包人拖欠、克扣质量保证金的情形非常普遍。以保险制度取代质量保证金,可避免长期占用施工企业的资金,能够缓解施工企业的部分资金压力,对广大施工企业来说也是一项有利的选择。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目前正处在试点阶段,投保建筑工程保修责任保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应与发包人协商,确定投保人与保险费用的承担;
2)保险公司承保的质量事故在范围、期限等方面应当涵盖施工企业承担法定及约定义务的范围及期限等;
3)保险事故发生时,保修公司除支付约定的维修费用外,还应包括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事故损失所支付必要的费用、相关的诉讼和咨询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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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最低保修年限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竣工后经过检验认定质量合格的工程并不代表在使用过程中就不会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所以我国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专门设立了保修制度,要求工程在投入使用的一定年限内仍然要对工程的任何质量问题负责。那么,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一、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
(1)质量保修期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
(2)缺陷责《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制度。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菲迪克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在工程实务中引进了“缺陷责”的概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19条也引入了“缺陷责”这一概念,从而在工程实务中确立了缺陷责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缺陷责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上所述,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仅仅为工程内部设施如电线和下水管道等项目的质量保修最低年限,而对于工程的其他方面,例如房屋墙壁等设定了五年的最低年限,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只要在规定的保修年限内发现问题就可以要求工程保修。
最近找了一份工作在房地产公司工作,老板说因为我刚刚来这里上班,而且年龄又小,没有什么经验,让我先去学习学习,多了解这方面的问题,然后再正式工作,所以我现在正在实现多学一下这方面的内容最近看到一个问题又不好意思,总去问同事,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返还期限是什么意思?你哪位朋友能帮我解答一下呢?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就质量保修金返还期作明确规定,实务中亦未形成通行惯例,由此造成了质量保修金返还约定的多种缺陷,当前,保修金返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承包方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四)的规定,约定“待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保修期到期后返还”。适用此规定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当事人混淆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正如上文所述,质量保修金对应于缺陷责任期,故将保修金返还期约定与保修期相关联似有不妥;
其次,此约定概念上比较模糊,保修金返还期仍不明确,是保修期期满后一年返还呢,还是交付满一年后返还?在理解上存在歧义,不利于实践操作;再者,即便尚不存在概念上的歧义,那么保修金具体是在一年后的哪一期日返还,亦未明确;
2、笼统约定“保修期满后返还”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同专业工程有着不同的保修期限,而约定却没有考虑到保修期的差异性,这将会给保修金返还造成障碍,即是采用5年保修期满后返还,还是2年保修期满后返还,亦或是待最长保修期满后集中返还,还是分别依照各专业工程保修期满后分段返还呢;另外,法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甚为长久,在正常施工、使用和正常维护的前提下,一般为50—100年,若是待此保修期满后返还保修金,似有克扣工程款之嫌,如此势必会增加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使得本就利润有限的工程业务亏损,显失公平;此外对于保修期满后的返还期日亦存在约定不明的问题;
3、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两年)后返还”。此约定明确了保修金返还期起算日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一致,符合保修金与缺陷责任期相对应的要求,然对于具体返还期日并未明确,易引发结算纠纷;
4、未约定保修金返还期的情形。实践中不乏有疏于约定保修金返还期的实例,施工单位在索要保修金时,建设单位或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拖延返还,或以施工质量存在缺陷为由恶意克扣,此情况下,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四)的规定,其
一,在补充协商不成且合同无其他相关条款的情况下,保修金返还可以适用最长二十四个月(两年缺陷责任期)的交易习惯,要求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最长两年后的特定期日返还;其
二,在给予合理准备时间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限期履行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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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是多久?
其一,在补充协商不成且合同无其他相关条款的情况下,保修金返还可以适用最长二十四个月(两年缺陷责任期)的交易习惯,要求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最长两年后的特定期日返还;其二,在给予合理准备时间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限期履行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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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是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是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是一类比较复杂的工程,由于其建设周期长、涉及金额大,因此发包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往往会与承包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等到工程质量达到一定年限合格之后,发包方才会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方,那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是多久呢下面就为大家进行介绍。
一、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是多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的,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二、工程质量保修金比例是怎么规定的6月7日常务会议推出新的降费措施,其中决定把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经初步测算,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占建筑业营业收入的3.2%左右,按照2016年全国建筑业营业收入约17万亿元计算,工程质量保证金大约为5400亿元左右。经过这次降费,将保证金预留上限从5%降到3%,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2100亿元左右。本次修订的《办法》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等等。《办法》特别强调,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是多久上了介绍,主要还是看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质量保修金有约定,那就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即可,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我国法律规定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是工程验收合格当日起24个月,如果超过了返还其发包方还未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方,承包反可以向发包方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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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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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是多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的,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二、工程质量保修金比例是怎么规定的6月7日常务会议推出新的降费措施,其中决定把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经初步测算,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占建筑业营业收入的3.2%左右,按照2016年全国建筑业营业收入约17万亿元计算,工程质量保证金大约为5400亿元左右。经过这次降费,将保证金预留上限从5%降到3%,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2100亿元左右。本次修订的《办法》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等等。《办法》特别强调,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是多久上了介绍,主要还是看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质量保修金有约定,那就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即可,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我国法律规定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是工程验收合格当日起24个月,如果超过了返还其发包方还未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方,承包反可以向发包方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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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年限是怎么计算?
工程质量保修年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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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是多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的,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二、工程质量保修金比例是怎么规定的6月7日常务会议推出新的降费措施,其中决定把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经初步测算,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占建筑业营业收入的3.2%左右,按照2016年全国建筑业营业收入约17万亿元计算,工程质量保证金大约为5400亿元左右。经过这次降费,将保证金预留上限从5%降到3%,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2100亿元左右。本次修订的《办法》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等等。《办法》特别强调,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是多久上了介绍,主要还是看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质量保修金有约定,那就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即可,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我国法律规定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是工程验收合格当日起24个月,如果超过了返还其发包方还未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方,承包反可以向发包方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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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
(2)缺陷责《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制度。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菲迪克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在工程实务中引进了“缺陷责”的概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19条也引入了“缺陷责”这一概念,从而在工程实务中确立了缺陷责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缺陷责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上所述,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仅仅为工程内部设施如电线和下水管道等项目的质量保修最低年限,而对于工程的其他方面,例如房屋墙壁等设定了五年的最低年限,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只要在规定的保修年限内发现问题就可以要求工程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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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是多久
承包方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四)的规定,约定“待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保修期到期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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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朋友一直是从事建筑行业的,后来出来承包工程了,所以想知道的是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是多少钱呢?
[律师回复] 工程质量保修金,又称质保金或保修金,通常根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一定比例(如5%或3%)由业主单位扣留,扣留时间不一,且一般不计算利息。质保金是一笔不小数字,当下建筑行业步入了微利时代,质保金有可能是承包人的全部利润。但在施工企业或者实际施工人提起返还保修金之诉时,业主单位往往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漏水、开裂等,且屡次修复无法改善或保修期未届满等理由提出质保金返还条件不成就。那么,业主单位是否可以以工程存在部分质量瑕疵、工程有待维修、后续维修费不明或保修期未届满等理由拒绝返还质保金?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区分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保修责任、质保金等概念着手。
一、质保金与缺陷责任期
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使用的是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提法。
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此处,将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进行了挂钩。但未对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进行区分。
2007年由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又出现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但同时保留了“保修期”的概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9条“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但同样未明确定义“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得到广泛认知应该是在2013年4月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局发布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其《通用条件》第15条“缺陷责任与保修”中同时出现了“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质保金”等的概念。其中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到期后,业主单位除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外,其余部分“质保金”就应返还;“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仍应按约定或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二、保修义务与保修期
关于保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三、小结
综上所述:
(1)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二个概念,且保修期时间远远长于缺陷责任期。
(2)质保金的返还时间与缺陷责任期相挂钩,而非与保修期挂钩。如对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是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如质保金与保修期限挂钩,则质保金返还期限可能70年或更长时间之后,这将严重损害承包人的利益。同时,质保金与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也是不同的概念,退回质保金并不意味着保修期限与保修责任的终结,退回质保金后承包人仍应按约定或规定的保修期限履行保修义务。
由此可见,业主单位以工程存在部分质量瑕疵、工程有待维修、后续维修费不明或保修期未届满等理由拒绝返还质保金,其实质是混淆了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保修责任、质保金等概念,错将保修金等同于质量保修期、保修责任。对此,宁波中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第九条针对“承包人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应当如何处理”作如下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的,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当然,在保修金约定返还的期间内已经发生了实际维修损失,则业主单位在返还保修金时可以扣除该部分费用。
有关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是多少钱的回答请参考上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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