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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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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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昆明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昆明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一、昆明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1、除了一至四级的工伤退休金低于伤残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外,其它工伤退休仍按本人应得的退休金享受工伤待遇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简单的说明: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退休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支付,一般情况下,由于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应当依据事故认定和伤残等级认定对退休后的待遇补偿问题进行界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在相关的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合法合理的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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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如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昆明工伤保险最新待遇标准是怎么样的,朋友在昆明工作,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如下昆明工伤保险新条例,工伤赔偿标准一览,由于2016年政策尚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版本,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昆明工伤保险新条例
《昆明市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省级四部门联发《关于全面推进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5〕98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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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路和铁路桥梁,以及水利水电等施工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支定收缴费的原则;
(二)坚持费用编制预算的原则;
(三)坚持工伤保险优先的原则;
(四)坚持工伤预防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缴费方式及费率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原则上应区别两类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对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项目当中使用的其他务工人员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纳入工程项目编制预算,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按相关要求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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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申报工伤待遇时单位应填写《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并加盖公章,报此表同时应附报《太仓市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决定书》。
(1)工伤职工有伤残等级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经办机构联”)。
因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还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的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逃逸证明。2012年2月6日后发生的工伤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赔偿损害表》
(2)申报待遇时应提供工伤职工病历卡、医疗费发票原件(劳动保障卡结算过的发票无效)、住院的还需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出院记录、转诊审批表等。
(3)用人单位与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申请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填写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同时提供《退工备案表》、《职工离职协议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安装仪假器具应提供《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发生的仪假器具费用按《苏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结报。(未办理手续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申报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供养待遇时,必须提供:
①被供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②供养亲属的申请书;
③生存情况和供养家属关系,供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
④无收入证明:本市人员由社区居委、村委盖章证明,本市以外供养亲属需当地居委、社保机构同时盖章确认,外地确实无法提供社保机构证明的就由相关政府提供证明。(印章加盖在供养亲属的申请书上)⑤如供养亲属已享受农保待遇的要写清放弃农保享受工伤供养并由村委盖章。
⑥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如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⑦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2.申报单位应提供本单位帐户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
3.工伤认定申报超过30日,申报之前的医药费用由单位负担。
4.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时应附报《太仓市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费。
这就是昆明市五华区工伤待遇申报情况,请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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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目前因为一些事情导致了工伤,所以想问问哪位知道昆山工伤待遇大概会是怎么样的呢?有哪位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昆山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和就业补助金1.5万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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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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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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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基数支付渠道医疗康复待遇医疗待遇挂号费工伤保险基金住院费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医疗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按照标准报销药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交通与食宿费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统筹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报销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的目录标准按标准报销停工接受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与出事前工资福利待遇相同用人单位治疗期间不能自理的护理待遇按实际需要用人单位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个月出事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二级25个月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伤残津贴一级90%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本人缴费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二级85%80%四级75%五级(保留劳动关系)70%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六级(同上)60%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共五代。男60岁,女55岁,未成年人不到18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劳动能力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配偶每月40%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停工留薪内因工伤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26个月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出事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六级20个月七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五级38个月用人单位支付六级32个月七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照发三个月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工伤保险基金被人民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简明速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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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的最低工资是多少
云南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实行,其中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为1670元/月、二类地区为1500元/月,三类地区为1350元/月,和去年的标准相比,分别提升100元、100元和170元。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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