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误工费赔偿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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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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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竞合误工费赔偿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事故工伤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①关于“误工收人”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人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人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人。

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也可以用相关符号进行表述,如可表述为:P=A-B

其中,P=误工费赔偿金额;

A=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人;

B=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人。

在此公式中,只有在B

综上所述,根据有关的规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要看受害人有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来分析的,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那么误工费用会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金额来进行计算,如果受害人是没有固定收入的话,那么其误工费用就要按照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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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以上就是对引人误解的广告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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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条街上有很多买电器的商店,包括我们家也是,每次在促销的时候有一个商家就会故意写一些容易误解的标语,请问对于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了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⑴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⑵在商品上伪造产地;⑶在商品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中,前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实也属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在商品上采用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工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7〕220号)就明确指出:“经营者在商品上对商品的安全标准、使用性能、用途、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和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保质期等与商品质量相关的内容作虚假表示的,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虚假表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质量”是广义概念,包括商品的性能(适用性)、寿命(耐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和美学性等满足消费者或用户需求的各方面特性,而不仅仅指商品成分及含量、性能用途等狭义的内在质量概念。只要是与广义商品质量相关的表示,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的身份、商品数量或计量情况等,都属于该条款所规定的“对商品质量所作的表示”。在商品上伪造厂名厂址、使用根本不存在企业名称或姓名,以及在商品上对生产销售者作其他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都应认定为该条款所称的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过,在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宜直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需适用第五条第(四)项认定为虚假表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质量标志”,不仅包括认证标志、名优标志,还包括其他表明商品质量状况的文字标志、图形标志、图文组合标志。既包括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按规定程序颁发给生产经营者,用以表明其商品质量达到相应水平的证明标志,如合法的“长城标志”、“方圆标志”、生产许可证QS标志,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经批准按规定程序组织商品质量评优活动而使用的名优标志;也包括伪造的含有“省优产品”、“部优产品”、“名优产品”、“名优”等字样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标志,社会组织非法开展商品质量评优活动而使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标志,以及“百年老店”、“独创产品”、“最新产品”、“一粒见效”等表明质量状况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标志。
有人提出,“质量标志”仅限于法定单位按规定程序颁发给生产经营者使用的合法的证明标志。笔者认为此观点不符合立法本义,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不仅禁止冒用质量标志,还禁止伪造质量标志,而伪造的质量标志是根本就不存在的,不可能由法定单位按规定程序核准使用的情形。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指在商品本身及其包装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行为性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相同的。二者区别在于载体不同、方式不一:第五条的“虚假表示”是在商品及其包装上,而第九条的“虚假宣传”是在商品及其包装以外的场合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品标签,是用来标注与商品相关的法定信息、附着商品上的法定标识物,属于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在商品上”的范围。商品说明书以及其他随商品附带的宣传品,不是商品的必须附带品,不属“在商品上”的范围,而属于第九条的“其他方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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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索赔交通费和误工费
计算交通费用时,需考虑受害者及其护理人员因就医产生的实际费用,通常参照侵权行为地公务出行标准,建议使用普通公共汽车。特殊情况下可选择救护车或出租车,但需解释合理性。费用须凭正式凭证核准,内容需与就诊信息吻合。误工费用则根据受害者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认定,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无固定收入者按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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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什么是想象竞合犯和竞合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想象竞合犯所谓想象竞合犯,就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但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行为人并非真正的数罪,由于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只是想象的数罪,实则为一罪。其构成要件有一下三点: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数罪及牵连犯等犯罪形态的根本点,想象竞合犯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无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其犯罪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故意与过失混合,均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2、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代表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的根本特征。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构成的高度概括。想象竞合犯不是实质数罪,原因在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且同种罪名仍为一罪,想象竞合犯不应包括同种罪名的情况,只有当罪名相异,犯罪构成性质不同时,才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3、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法条竞合犯的根本特征。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重合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犯的法律形式。重合关系包括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社会关系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主体也适用范围较小的主体;主观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过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内容较广的故意包括内容较单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过失的重合则主要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范围之间的包容关系;客观方面的重合表现在行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为的复合性包括行为的单一性,或行为的多样性包括了行为的单纯性。想象竞合犯的构成需要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数个罪名中的任意一个都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这也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实质数罪及法条竞合犯,作为的犯罪形态所具有的根本特征。
二、虚假诉讼罪的想象竞合犯有哪些情况
1、与帮助伪造证据罪想象竞合行为人帮助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进行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既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又构成虚假民事诉讼罪的帮助犯,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断,也即应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
2、与职务侵占罪想象竞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这类案件多发生在企业改制和经营过程中,目前查处的主要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合谋虚构工资或者虚构债务,以及建筑公司分公司经理与材料供应商合谋虚构材料款等案件。这些案件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特征,但由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身份,同时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3、与罪想象竞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公款的,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这些案件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特征,但由于相关人员的特殊主体身份,同时构成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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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索赔交通费和误工费
计算交通费用时,需考虑受害者及其护理人员因就医产生的实际费用,通常参照侵权行为地公务出行标准,建议使用普通公共汽车。特殊情况下可选择救护车或出租车,但需解释合理性。费用须凭正式凭证核准,内容需与就诊信息吻合。误工费用则根据受害者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认定,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无固定收入者按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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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法条竞合犯如何处罚,法条竞合犯和观念竞合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法条竞合犯如何处罚法条竞合犯虽然形式上可用数个法条对其进行多重评价,但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也就只能用一个犯罪构成评价,而且也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最全面、最恰当地评价行为人犯罪行为的特征,从而只能根据这一犯罪构成定罪量刑。具体根据法条竞合种类的不同而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整体法优于部分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原则。由于法条竞合犯并非行为本身的原因造成数个犯罪构成竞合的结果,而是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所致,故不能对其适用重法原则,更不能数罪并罚。
二、法条竞合犯和观念竞合犯的区别

一,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法条竞合犯中的行为既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引起该行为的罪过只能是单一罪过;而观念竞合犯中的行为只能是单一行为,引起该行为的罪过既可以是单一罪过,也可以是复合罪过。

二,一个危害行为都触犯了数罪名。但是法条竞合犯中的数罪名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且数个犯罪构成是完整的抑或修正的会影响法条竞合犯的成立与否;而观念竞合犯中的数罪名的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这种重合关系,且数个犯罪构成是完整的抑或是修正的不会影响法条竞合犯的成立与否。

三,二者都属于特殊的犯罪形态。但是法条竞合犯是同一犯罪行为触犯数法条时,仅适用一法条而排斥他法条,且只有一法条可全面、恰当地评价它,所以罪之本质为本来的一罪;而观念竞合犯是同一犯罪行为触犯数法条时,任何一法条均无法全面、恰当地评价它,但考虑到其为不完整的数罪,只能按数罪中的重罪定罪,所以罪之本质为特殊的数罪,为处断的一罪。

四,都按一罪处罚,只适用一法条。但是法条竞合犯根据竞合关系的不同采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整体法优于部分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原则,选用其中最恰当的一罪处断之,并不导致适用重法;而观念竞合犯因其危害性既大于单纯的一罪又小于实质的数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从一重处断之。

五,都源于错综复杂的现象。但是,法条竞合犯的出现是因为刑法规定的错综复杂,这种竞合是必然的;而观念竞合犯的出现是以行为人的特定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的,这种竞合是偶然的。

六,都面临着选择的问题。但是,法条竞合犯主要面临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是要在法条错综复杂的重合关系之下选择最全面、最恰当的法条的问题,是一种法律规范的竞合。而观念竞合犯则主要面临的是犯罪行为到底触犯了几个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是一种犯罪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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