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陈XX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主张被告还款,但被告吴XX对借款给付情况存疑,双方陷入证据交锋。接手此案的梁国权律师,执业多年,擅长处理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陈XX起诉被告吴XX、黎X某还款。原告最初掌握两份《借款协议书》和转账记录,但对于部分现金交付无证据证明,且对部分款项用途的说明与证据不符。而关键缺失证据在于无法有力证明现金交付事实以及款项用于民间借贷而非房屋买卖。
梁国权律师介入后,指导被告黎X某提交《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货清单》《收据》《户口簿》《离婚证》等证据。这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建造时间早于借款时间,且借款发生在被告吴XX和黎X某离婚之后,黎X某未在借款协议签名,也未收取借款。
庭审中,原告主张借款成立且本金为其诉求金额,被告吴XX对借款给付情况不予确认。原告认为被告应归还全部借款,被告吴XX则否认部分借款用途及金额。梁国权律师回应称,应依据证据记载确定借款本金,对于原告主张的现金交付无证据支持,不应认可。且从时间、房屋估值等多方面因素看,部分款项性质并非民间借贷。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XX向原告陈XX给付相应金额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限于两份《借款协议书》约定金额,借款实际交付数额以对应转账记录为准,部分款项因与房屋对价接近且用途合法性存疑不受法律保护,黎X某因证据充分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梁国权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注重收集与案件关键事实相关的证据,通过多份证据相互印证来证明己方主张。同时,严格依据证据记载和交易习惯来分析款项性质和金额,以有力的证据和合理的逻辑回应对方质疑,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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