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判决担保人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却改判其无需担责,这一巨大转变源于对保证期间证据的精准把握。接手此案的郭笑云律师,执业不久,专注于债权债务等民商事领域。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9年5月31日,王某向赵某借款70000元,余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约定2019年8月1日前归还,未书面约定利息。赵某实际转账70000元,当日王某支付3500元。此后,王某陆续还款,至2023年9月1日合计还款25500元。赵某于2024年起诉,要求王某、其前妻周某及担保人余某共同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为665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周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余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上诉。郭笑云律师提出上诉请求,核心上诉理由包括保证期间已过、主债务利息认定错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错误以及还款金额少算。
在证据补强方面,郭笑云律师精准计算保证期间,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8月1日,根据当时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至2020年2月1日止。赵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向余某主张过权利。同时,律师指出一审判决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超出赵某诉讼请求范围,应调整为年利率4.25%。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律师运用“共债共签”原则,强调赵某未能举证借款用于王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此外,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了2023年两笔各2000元还款的转账凭证。
庭审中,对方坚持一审判决观点。郭笑云律师则一一回应,以法律规定和证据为依据,阐述保证期间已过、利息计算错误、夫妻共同债务不成立等观点。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上诉人的核心抗辩,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仅由王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对周某及余某的诉讼请求。余某的担保责任得以完全免除,避免了数十万元的连带清偿风险。
郭笑云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善于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对关键证据如保证期间进行准确计算和分析,同时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完善,以有力的证据和清晰的逻辑在庭审中进行抗辩,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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