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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破坏交通工具罪案,王某某因子女在幼儿园打闹与邻居产生矛盾,冲动之下用剪刀剪断被害人轿车右前轮刹车软管。次日被害人驾车发现刹车异常,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严重毁坏。案发后,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王某某面临的指控是破坏交通工具罪,此罪法定刑三年以上,且他有未成年时期前科记录,争取缓刑难度极大。
李威律师是滕州的北京市盈科(枣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深耕刑事法律业务多年,专注刑事辩护。在本案中,李威律师首先精准梳理情节,核实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情况,认定其构成自首,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积极跟进民事赔偿,促成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获得书面谅解,为从轻量刑提供重要酌定依据;还协助申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出具适宜社区矫正的意见,为适用缓刑提供支撑。
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交锋。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且有前科,应依法严惩。李威律师则强调,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王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低;结合王某某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等情节,恳请法院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威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王某某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适宜社区矫正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王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精准梳理案件情节,为从轻辩护奠定基础;在庭审中专业辩护,强化从轻处罚理由;兼顾法理与情理,平衡案件处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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