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影是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也是沧州仲裁调解员,专注于民事诉讼、合同纠纷等法律领域,尤其擅长沧州合同事务。在她的执业生涯中,处理过众多复杂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结果。
在2024年的一起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上诉案中,张影律师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本案系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原告XX是某公司在职员工,工作中眼部受伤,相关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该公司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就工伤待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超过法定仲裁时效驳回其诉求。原告不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同样以超过仲裁时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适用民法典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认为案件未逾期,要求二审改判支持其全部工伤赔偿诉求。张影律师接受某公司委托,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庭审中,她结合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时间线及全案事实进行答辩。她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适用规则,指出上诉人已远超法定维权期限,且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正当理由。
法院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认定,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而非民法典三年诉讼时效,上诉人法律适用错误。结合伤残鉴定作出的时间以及当事人提起仲裁、诉讼的时间核算,原告的诉求已明显超过法定一年仲裁时效,且其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止、中断。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张影律师代理的企业二审再次胜诉。
在另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同样体现了张影律师的专业素养。2026年,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原告XX是某公司在职员工,在职期间眼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原告先后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程序主张权利,部分诉求已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得到赔付,涉及劳动仲裁的相关诉求也因超过时效被依法驳回。双方劳动关系早已解除,公司也足额结清劳动报酬。但原告再次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总金额达数十万元。
张影律师接受某公司委托,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庭审中,原告提交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主张案件未超过诉讼时效、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影律师结合在先全套生效裁判文书、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进行答辩,明确本案属于工伤范畴,原告属于重复起诉、重复主张权利,其各项诉求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案涉事故已被认定为工伤,原告相应工伤待遇等部分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前相关诉求因时效、法律关系问题被驳回,裁判文书均已生效。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原告再次以提供劳务者受害为由主张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张影律师代理的企业全面胜诉。
还有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2026年5月25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事发时,被告XX作为外卖骑手,在配送订单途中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与原告XX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车辆受损。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受雇于某商贸公司,该公司已为骑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承保范围与承保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两次入院手术治疗,产生多项开支。经司法鉴定,明确了伤者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标准。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某商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诿责任,保险公司还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部分赔偿项目属于免责范围等抗辩理由,拒绝足额赔付。
张影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庭审中,她提交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票据等全套证据,针对对方各项抗辩理由逐一反驳,清晰论证侵权责任主体、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诉讼时效问题。
法院认定,被告系履行雇佣职务期间发生事故,侵权责任由某商贸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约定部分项目不予赔付、限制误工费标准,但相关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依法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类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结合伤者持续治疗、期间多次沟通理赔的事实,本案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保险公司主张案件超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数万元各项损失,原告合理诉求全部得到支持,其余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双方依法分担。
张影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些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与好评。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她将继续秉持诚信、专业、负责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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