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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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合同期满,员工不续订: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3、合同期满,员工不续订: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4、协商一致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终止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终止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

1.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主动辞职: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期满,员工不续订: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

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即仅有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给劳动者设定违约金):

单位出资培训:单位出资培训并与接受培训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竞业禁止: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过错性解除):

1.员工未能通过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的单方面过错:

(1)违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失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侍奉二主: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欺诈:劳动者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刑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合法!1.要获取员工做出严重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充分证据。2.企业规章制度的订立程序要合法,并且要向劳动者公示,如果规章制度跟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或者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则制度的规定无效。

二、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五种情形

(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予支持。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 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二)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是要具体的情况。并不是只要终止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一般要是因为劳动者原因、过错行为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此时单位其实就不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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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笔者总结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5)因《劳动合同法》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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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该怎么支付补偿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补偿金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意味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结束,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在劳动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
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分清楚情况,不合法律规定就终止合同,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进行重整,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期满,到期终止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看国家法律、法规、劳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劳动合同被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被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需要看具体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应当支付补偿金: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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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合同不一定能获得经济补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主要还是要看劳动合同的终止是由于何种原因,是由于用人单位原因的应当支付;由于合同到期的应当支付;由于劳动者原因的则不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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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有些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人可能会疑惑,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的情形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为: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分别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延期,中止或终止鉴定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延期,中止或终止鉴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有关规定,延期鉴定主要发生在“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时,而争议双方当事人拒不出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无故制席或中途离开,不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正常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出现了专家鉴定组成员制度的情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并不一定必须延期进行,因为法定用语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行”,而不是必须延期。
终止鉴定发生于以下情形:
1、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2、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级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何谓“中止鉴定”与“终止鉴定”,两者有无区别、有何区别呢
从《条例》与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中找不到答案。但从字面上分析,结合诉讼法中“中止诉讼”、“终止诉讼”的区别,笔者认定,中止鉴定是指暂行的停止鉴定,当条件符合鉴定要求时,可以恢复鉴定。例如,申请人开始拒不予缴鉴定费,鉴定中止。但后来申请人又补缴了,鉴定又可以重新恢复,鉴定专家组可以重新开始鉴定工作。而终止鉴定的情形一旦发生,则鉴定过程便不能再恢复了,鉴定专家组解散,鉴定也就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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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么
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合同不一定能获得经济补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主要还是要看劳动合同的终止是由于何种原因,是由于用人单位原因的应当支付;由于合同到期的应当支付;由于劳动者原因的则不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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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些情形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怎样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的终止有三种情况:即履行终止、强行终止(裁决、判决终止)和协议终止。履行终止:是指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全面履行。强行终止:是由仲裁机构裁决或判决终止合同。协议终止:是由合同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二.合同因清偿而终止的情形由于合同的终止以致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可以免责的情况外,造成损失的一方负有赔偿责任。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结算和清理条款,也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清偿,是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是债的消灭最基本、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债务人履行债务,属于清偿第三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为给付的行为,也属于清偿。此外,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或者实现担保物权而满足债权的,性质上也为受清偿。清偿一般应当由债务人为之,但不以债务人为限。清偿人主要包括: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债的性质只能由债务人亲自清偿的,不能由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第三人作清偿人。清偿受领人可以是:债权人、债权人的代理人、破产财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受领证书持有人。清偿与履行意义基本相同,只不过履行定位于动态地满足合同债权的层面,而清偿则定位于静态的满足债的目的而使合同消灭的层面。在民法通则中,清偿与履行是在同等意义上交互使用的。不过,在使合同绝对终止方面,清偿与履行还是存在差别的。清偿指的是完全履行,即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并以全面清偿为原则。也就是说,清偿将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但履行还存在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履行不能引起合同关系绝对消灭。清偿人以清偿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不外乎三种:一是事实行为,如劳务的提供二是法律行为,如代购代销三是,如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用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在实施这些行为的时候,所产生的费用即清偿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清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为他人收养,父母不能行使的原因消灭,撤销无行为能力的宣告等。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讼由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撤销其监护。
二、怎么解除监护关系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所以当被监护人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即应解除。监护关系的解除原因如下:
1、未成年人已达成年的法律事实或监护人、被监护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自动解除他们之间的监护关系,无须进行某种解除监护关系的法律形式。但是对于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关系,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可撤消其监护;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人身及合法权益的,则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程序,撤消原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上述就是对监护关系终止情形的讲解,但愿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终止鉴定和补充鉴定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终止鉴定和补充鉴定的情形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本文阐述了补充和重新鉴定的情况等知识,为人身伤害鉴定做出指导。
一、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终止:
虽然,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受理了司法鉴定申请,但是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通常情况下,在申请司法鉴定前,需要签订鉴定协议书,已经就鉴定的目的和用途做出了说明,在鉴定受理的同时,实践上已经进行了审查。在诉讼实践中,很少遇到本条规定中出现终止鉴定的情况。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因为,在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证据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本身就存在问题的。这样的证据是根本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因此,在鉴定过程中遇到这样的情况的应当终止鉴定。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在本书的前半部分已经向大家介绍过了,鉴定是依据是当事人双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如果不能够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这些材料的,必然导致鉴定程序的终止。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从司法鉴定实践看,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司法鉴定机构在审查受理的司法鉴定申请的时候没有预见到该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能力,而在鉴定程序中发现的。由于鉴定程序确实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只好做出终止鉴定的决定。从实际情况看医疗司法鉴定很少出现这样的情况。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本条的规定更多的体现在“被鉴定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由于医疗司法鉴定往往鉴定专家需要对患者进行现场检查,确定伤害情况,如果患者没有特殊情况,无理由拒绝检查(包括辅助检查的),造成鉴定专家无法做出鉴定结论的,只能够做出终止鉴定的决定。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不可抗力在相关的章节经行介绍,在鉴定实践中很少能够遇到。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二、补充鉴定的情况:
如果在鉴定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是对原司法鉴定结论的补充。与原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不能够通过补充鉴定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司法鉴定方式 司法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鉴定机构
什么叫共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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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怎么支付
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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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
中国《公司法》第15
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二、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或者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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