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罪轻辩护有哪些需要在辩护书中体现出的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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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罪罪轻辩护需要在辩护书中体现出的内容有: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也就是有人定位非该罪责的事实依据;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第四量刑建议;落款等内容。

盗窃罪罪轻辩护有哪些需要在辩护书中体现出的内容?

盗窃罪罪轻辩护有哪些需要在辩护书中体现出的内容?

罪轻辩护需要在辩护书中体现出的内容有: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也就是有人定位非该罪责的事实依据;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第四量刑建议;落款等内容。

二、相关内容拓展

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独立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 )被害人的要求。

盗窃罪罪轻辩护建议由专业的律师进行书写,辩护书中需要包含的必要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因此需要谨慎对待。如果请专业律师进行辩护书的申请的当事人需要和辩护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保证辩护词的内容是准确的并且对于减轻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是很大的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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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以及阅卷,相关调查,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做以下几点辩护。
一、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最高然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司法部关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均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二、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采取补救赔偿措施,已经将所盗窃手机主动退还给被害人,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18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二、2012年3月20日,被害人出具书面的谅解书,明确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谅解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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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李某某涉嫌盗窃案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李某某涉嫌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又通过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能够坦白,具有悔罪表现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辩护人会见时也多次表示后悔。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
李某某系因家庭贫困,妻子没有工作,有两个孩子需要照顾,生存压力大,由于自己知识浅薄,就业困难,没能经受住考验,心存侥幸以致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莫及的错误。李某某因为生活困难而盗窃,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小,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恳请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指控的部分盗窃数额不属实

(一)2016年3月3日盗窃郑书丽6100元不属实,被告人李某某实际没有进入郑书丽家盗窃。

(二)2016年3月17日盗窃李勇oppo牌手机不能按照购买时1800元计算,应当扣除折旧费;2016年4月3日盗窃何宗明苹果4手机不能按照时价5000元计算,应当扣除折旧费。关于盗窃物品价值认定问题,既不能按行为人盗窃后所销赃的价格计算,也不能按受害人报案的价格计算,而是需要聘请物价部门,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评估,以物价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计算。物价部门一般是按现行市场价格减去折旧进行估价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惩罚,但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合议庭按照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李某某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辩护人:苏义飞
日期: 201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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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及盗窃财物价值的认定,辩护人不持疑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王是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因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是在麻将馆打牌时候认识同案其余四人,在这四人的诱惑及要求下才同意帮忙开车的,并未扮演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角色,只是听从同案其余四人的安排,犯罪所得也是从他人处领取的,可以看出其在该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1、被告人王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王之前并未受过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王主观恶性不大,当时参与盗窃后,被告人因老家有事回去了,并不知其余几人被捕的事情,因为不懂法律,并不知自己给别人开车送些东西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在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认定为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及盗窃财产价格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王小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被告人也想积极退赃,但是因为家庭确实非常贫困,上有年迈的母亲,下有三岁的孩子,母亲现已经是糖尿病晚期,并发症造成双眼视力模糊,双脚开始溃烂,也无人照顾母亲,妻子带着孩子在娘家一直生活,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整个家都靠被告一人支撑,今天之所以走向犯罪,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在外打工期间受他人诱惑,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被告人现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三、对于被告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在2年6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并执行缓刑。
1、建议在2年6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
依据《省高级人民《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省地区数额巨大起点为10000元,根据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计算,如果按照被告人的起点刑为3年计算,被告人盗窃财物总计27558元,比数额巨大起点多出17558元,按照每多1000元增加一个月计算为近18个月,计算一起的基准刑为4年6个月。同时对于共同犯罪规定,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相对作用较小,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被告人在本案所起所用较小,并未进入住户家实行入户盗窃行为,只是开车在外等候,按照此规定如取其中值按照40计算,应为2.76年。“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如取其中值5计算,则进一步减少为2.62年,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性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本案被告人王是从犯,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宣告刑可以确定为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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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王小山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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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事务所接受桑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辩护人结合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桑某某涉嫌盗窃罪的指控,但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及盗窃数额为251056元证据不足,只能按照评估过的物品价值进行量刑。
1、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涉案价值251056元)证据不足。虽然汤某某和李某某多次供述桑某某和他们一起参与盗窃,但这仅仅是他们的供述,很大一部分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认可,桑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既未供述,也未亲自去辨认现场,而且汤某某和李某某当庭供述有些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参加,又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桑某某参与了这些盗窃活动,同时,他们是同案犯,同案犯的供述是不能充分证明桑某某实施了这些盗窃行为的。
2、被害人的陈述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及夸大性,与事实不符,而且被害人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家被盗即是桑某某等人所为。很多被盗物品及物品的价格均是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认定的,而没有经过权威部门进行价格评估及价格鉴定,特别是被盗的现金数额,只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而没有现场从被告人处查获赃物,被害人报案说其被盗了几十元甚至几千元、几万元根本没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很多被害人的陈述不客观,缺乏真实性,特别是有些被害人报案说其被盗几万元,在贫困的农村家庭,家里竟然放着几万元,很显然是不现实的。另外,时过境迁,许多被害人当时并未报案,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甚至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才向公安机关反映被盗的情况,刑事证据学理论和刑事审判实践告诉我们,由于种种主观的和客观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使被害人不能或者无法如实地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因此,单纯使用被害人提供的报案材料作为定案依据是不审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对一切案件的处理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
二、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构成抢劫罪,没有事实依据,桑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关于第66起夏某某被盗案,在这起案件中,主观上,桑某某只有盗窃的故意,而没有抢劫的主观意图;客观上,桑某某也没有当场对被害人夏某某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没有指使他人使用暴力,桑某某和汤某某是在盗窃的过程中发现夏某某从菜园回来了,
然后就和汤某某一起逃走,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夏某某发现了。李某某及汤某某的供述是一致的,也就是当他们发现夏某某回来的时候便逃走了,他们根本就没有使用暴力将夏某某按倒在沙发上。至于被害人夏某某报案的时候说一个高个子将其按倒在沙发上,那仅仅是夏某某的一面之词,不足以采信。同时,通过庭审可知,夏某某从菜园回来,根本就没有进屋,高个子李某某也一直在门外,夏某某又怎么可能被他人按倒在自家沙发上?很明显,夏某某的报案陈述是不真实的。桑某某只在盗窃范围内与汤某某、李某某构成共同犯罪,而不存在抢劫。关于第89起汪某某被抢劫案,当时,桑某某和汤某某正在附近小便的时候,汪某某说他们是小偷,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他们将汪某某打成轻微伤。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是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因言语口角发生冲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等人构成抢劫罪是不成立的。
三、桑某某有以下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1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因此, 基于此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10%。
2、桑某某在学校读书期间表现良好,品行端正。某某小学的证明足以证明桑某某在小时候本质上并不坏,也是一个遵守校规校纪的好学生,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思淡薄有很大关系。
3、桑某某父母早亡,缺乏有效的家庭监管及社会关爱,导致其误入歧途。
首先,其于14岁时母亲就已经去世,缺乏母爱,哥哥是个残疾人,妻子无工作,又有两个孩子,均未成年,生活压力巨大;
其次,其在社会生活中结交了一些不务正业的朋友,为非交友不慎;另外,社会没有对其尽到有效的监管及关爱,导致其误入歧途。
4、桑某某在10年前进行过脾切除手术,劳动能力差,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也就是说桑某某身体比一般人要弱,如果让他去干重体力活不能胜任,这也是导致其误入歧途的一个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桑某某不构成抢劫罪,桑某某之所走上盗窃犯罪道路,是由于诸多因素所导致,鉴于其对盗窃罪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在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十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某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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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XXX,是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XX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XXX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盗窃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X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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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辩护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抢劫罪盗窃罪辩护词各是怎么样的 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书,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由于年纪尚轻,容易受朋友的唆使、影响。恳请法官依据浙江省《人民量刑指导(试行)》实施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又一时贪图小利,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三、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依照刑法修正案 (八):在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盗窃金额总计 元。可见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社会危害性也较轻。 五、被告人吴某某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易于教育改造,被告人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吴某某已退赃。本案中被告盗取的游戏机、手表、手机及平板电脑均已退赃。故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八、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后的表现,又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吴某某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是我的辩护发言,请慎重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年 月 日 抢劫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曾文华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 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193号《书》,认定被告人曾文华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第 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一个还不满21岁的孩子,一个人来到离家千里之外的苏州,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又无法向家里开口,一起的伙伴生病了没有钱去医院看病,一时贪念酿成了千古恨。犯罪后被告人曾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曾某的时候,曾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2.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被害人道歉,被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及《证明》,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希望能够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曾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人民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在对被告人曾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 本案被告人纯属临时起意,事前并无预谋,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更没有使用刀具等具有杀伤性的武器,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抢劫数额较少。 在本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曾某等共劫得现金22元,抢劫的物品经过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其抢劫的物品价值为130元,抢劫数额较少,情节轻微。 6.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且主观恶意性不大。 被告人仅读到初二就已经辍学,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更为淡薄。实施犯罪时还未满21周岁,虽然在法律上已经为成年人,但是其心智还不成熟、生活的阅历经验还很浅薄,辨认能力还相对较低,本次犯罪纯粹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而且只是临时起意,抢劫的动因是因为身上没有钱了、也是因为另一被告人郑佑青生病想要凑钱去医院看病,这与事前有预谋的犯罪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另,本案中起意犯罪的并不是被告人曾某,而是被告人郑某。被告人曾某在4月23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以及5月27日的 第五次讯问笔录中均提到:“我和郑某都没有钱用了,郑某就提出两个人去搞点钱用”。被告人郑某在4月22日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提到:“我问曾某钱够不够我去医院看病,曾某说不够了,我就和曾某说我们去搞点钱吧”。 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性不大,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能够酌情考量。 7.被告人患有左侧基底节区海绵状血管瘤并为乙肝携带者,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 被告人在2009年6月17日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诊断出左侧基底节区有海绵状血管瘤,并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生叮嘱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出院以后,被告人连续吃了几个月的药。另,被告人还被检测出为乙肝携带者。因此希望能够从轻量刑,因为被告人在里面多待一天其自身病情恶化的危险性就高一些,而对于其他人而言被传染的几率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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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罪轻的辩护内容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窝藏罪罪轻的辩护内容是什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窝藏罪怎么区分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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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表哥因为在店里偷东西让店长给起诉了,车现在在拘留期间准备请一个律师,马上要开庭了,问盗窃铜线罪辩护词是啥,盗窃罪辩护意见怎么写的,谢谢,
[律师回复] 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刘某卫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现结合庭审情况及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不构成盗窃罪,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罪定罪处罚;
(一)从被告人的动机和其客观的行为分析,其主观上并不存在主动参与盗窃的故意;
1. 因为被告人系开废品收费站的,赚钱的方式就是将废品回收再以较高的价格卖出,赚取差价。作为做小生意人,贪图一时的小便宜,致使其明知道是盗窃来的铜线还予以收购,但其至始至终从未想参与盗窃而直接获利。结合侦查机关被告人询问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人的会见笔录来看,被告人参与本案的动机仅仅是想收购本案中的其他被告人所盗窃的电缆线然后再以略高的价格出售从而赚取差价。仅此而已。
2. 从其实际的行为来看,被告人一共收购了三次其他被告人所盗窃的电缆,第一次是由其他被告人直接送到被告人刘某卫经营的废品站的,后两次虽然是被告人刘某卫开车去拉,但均是在其他被告人将电缆盗窃得手后,因电线太多太重,出租车拉不了。因此才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卫让其去拉,并承诺给其支付运费,所以被告人才去的,实际上就是现场收购而已,且也是按市场价收购了他们送卖的电缆线,并全部足额支付价款。从其行为方式来看,就是按照市场价格买回电线后,自己再出售而获利。而并非将电线存放在废品收费站,然后出售再与其他被告人分赃的共同犯罪。
综上两点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卫也就是想通过收购盗窃电缆线获取差价,赚点钱而已,主观上并没无直接参与盗窃的故意。
(二)从其客观上分析,被告人并未参与盗窃的行为。其与本案的其他四被告人即樊东东、田鑫、马新卫、高创练并未构成共犯关系;
(1)被告人刘某卫与被告人刘某卫与被告人樊东东,田鑫,马新卫,高创练并不存在案前的通谋;刘某卫与上述四被告在案发前并不认识,甚至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还不知道他们的名字。此点在庭审中通过辩护人对其他被告人的发问来看,也与他们在公安机关侦察阶段关于事前是否与刘某卫有协商过程的供述一致。
事实是,被告人与上述四被告人第一次见面系在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在其废品收费站内睡觉,来了四个人男子问被告人要不要偷来的铜线,后便留了电话。后联系收购的事宜。也就是说被告人刘某卫与其他被告人之间从始至终都不存在事前的商量过程。
(2)从被告人刘某卫后续的行为上来分析,其共参与了涉案行为四次,前两次是其他被告人盗窃了电缆线后直接送到被告人刘某卫所经营的废品收费站后,被告人刘某卫称重然后按照市场价支付价款的。第二三次都是其他被告人在实施完盗窃行为后因电缆太重,难以找到车拉,所以给被告人刘某卫打电话让刘某卫直接去收购。其他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后,将涉案的电缆拉到马路边后联系被告人刘某卫,这时候刘某卫才参与进案件。也就是说,涉案电缆线在被告人刘某卫参与进来之前就已经脱离了实际管理人的监管,即盗窃行为已经既遂。那么被告人刘某卫参与的实际是盗窃行为既遂之后的销赃的过程。
另,公诉人在庭审中所说,认为被告人刘某卫与其他四被告人存在共犯关系的依据主要在于刘某卫是在收购电缆前是明知电缆是盗窃而来还予以收购。辩护人认为,是否构成共犯在于其与其他被告人是否存在事前的协商,同时是否参与了实际的盗窃行为,是否存在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分赃的过程。也就是说“明知”必须是事前的明知,后参与帮助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共犯的关系。
本案中,公诉人的没有证据表明刘某卫是事前的明知,而且实际参与盗窃。而本案中的证据恰恰能够证明刘某卫是在其他被告人盗窃完成后才被电话告知的,是一种事后的明知。其次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刘某卫实际参与了盗窃的行为。如何构成共犯?
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前后的供述一直较为稳定。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还是在庭审中,我们可以看到刘某卫对于自己的行为前后的交代一直都很稳定,认罪的态度也很好。在整个的庭审中,其表现出来悔罪态度明显。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三,被告人犯罪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合议庭对其量刑的时应综合考虑。
被告人刘某卫前后参与三次的收购行为,第三次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次数上讲,仅三次,其从中获利也尽2000元人民币左右。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危害不大。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应综合考虑。
综上,被告人刘某卫主观上没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盗窃的行为,主客观都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其与其他盗窃的被告人亦不存在盗窃共犯的情况。显然,被告人刘某卫并不够成盗窃罪。但其只因贪图小利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但归案后其认罪态度很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案件。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综合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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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罪轻辩护词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要为盗窃罪罪犯做轻罪辩护时,在辩护词中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个人信息、还有案件的详细信息、如果经过查明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从轻的情节的,律师需要在辩护词中进行说明、犯罪嫌疑人从轻情节所需要的法律依据和其他重要的具体情况。我们在讨论盗窃罪罪轻辩护这个问题时,可以通过本文内容来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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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我朋友犯了盗窃罪,现在朋友盗窃了别人的一万块钱被抓到了,朋友被当事人给起诉到法院去了之后,现在要去给自己做辩护,朋友盗窃发现漏罪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车某某的父亲车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及时会见了车某某,听取了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辩护人认为,车某某并不构成盗窃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请求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据车某某本人陈述,其是因为准备和朋友合作开送水店,需要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作为送水工具,故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车辆是其花800元人民币向路人购买的,并非是其盗窃得来。辩护人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查扣该车辆时发现车上有开锁工具,但并不能据此就推定车某某盗窃了该车辆。如果要证明车某某盗窃该车辆,尚需要比如作案现场的监控录相、看见其作案的证人证言或者在作案现场有提取到其指纹等其他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方可。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仅能推定其不构成犯罪。
  
二、涉案车辆已较为陈旧,价值不大。据车某某陈述,该品牌车辆即使是购买新车,也仅需两千元左右,故远不可能达到三千元的追诉标准。虽然车某某曾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十五日,但仍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不能对其适用一千五百元的追诉标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并不能证明车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达到应予进行刑事追诉的标准。所以,辩护人恳请贵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标准进行审查,慎用逮捕措施,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为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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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学习法律的,现在我想要了解一下有关盗窃罪辩护词累犯的是怎样的?想要看一下比较优秀的辩护词。
[律师回复] 被告人zw盗窃罪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张太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zw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zw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zw,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zw犯盗窃罪,这一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仅就被告人量刑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对此不能认同。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zw盗窃数额只有7000元,根本没有达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1998]242号)规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仅符合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
本案是入户盗窃,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入户盗窃只是与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列的定罪情形,《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修正仅仅是降低了盗窃罪的入刑标准,扩大了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范围,但是在刑罚方面仍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入户盗窃也只是盗窃罪的一般处罚情节,不是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只要入户盗窃数额没有达到盗窃罪规定的数额巨大的起点的情况下,任然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是入户盗窃,就以数额巨大来量刑处罚。
二、仅仅因为被告人系累犯,就对被告人加重处罚,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有悖于《刑法》的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该《解释》使用的是“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并非是应当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并不是一律都应当加重处罚,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通常只有当累犯的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且没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时,才能适用加重处罚。如果累犯盗窃数额刚刚达到较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离数额较大的上限额还相差较大时,则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沪高法[2005]83号)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适用加重处罚情节时,应当遵守必要的限度,如犯盗窃罪,同时具有累犯等情节,依法需升格至上一个法定刑幅度量刑的,应当遵守两个限制性条件,其中的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基础危害行为所对应的刑罚量应当接近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否则,一般只能在本幅度内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盗窃数额只有7000元,远远没有达到2万元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且被告人有多个从轻情节。因此,被告人虽系累犯,也不应当加重处罚,而只能从重处罚。
其次,《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不应突破法定量刑幅度加重处罚。这也是刑法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一个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是对盗窃累犯是在法定刑以上升格判处,不是从重处罚,而是加重处罚,其结果是直接违背了《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再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律原意,超越法律的明文规定,更不能作扩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累犯系盗窃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这一规定明显超越了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对累犯处罚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中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之一予以规定是明显违法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上海高院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本案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对累犯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再次明确了累犯只能从重处罚而不能加重处罚。也就是说,对累犯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其次,上海高院2007年施行的《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沪高法[2007]197号)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且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次,上海高院2010年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span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六节也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数额达到8000元并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
由此可见,目前上海法院倾向性的规定了只有在盗窃数额达到8000元且累犯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加重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盗窃数额为7000元,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8000元加重处罚标准。因此,对被告人zw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不应当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处罚,而应当在法定刑三年以下量刑处罚。
四、被告人有从轻情节,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在既没有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被讯问前,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以自首论,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前后供述一致,没有反复。被告人也自愿当庭认罪,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再次,被告人zw的姐姐zp主动为被告人zw积极退赃7000元,赔偿了失主的全部损失,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因此,对被告人zw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zw再次犯罪是一个社会悲剧。
被告人zw在199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服刑期间被告人zw积极接受改造,因表现出色被数次减刑,终于在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回家。刑满后被告人zw对自己今后的人生也是充满了希望,决心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然而像zw这样一个经过长期服刑改造的刑满释放人员,没有谋生的一技之长,更没有就业所需的学历。残酷的现实是因被告人zw有多次盗窃前科,根本找不到任何的工作,zw面临的是有劳动能力却无法自食其力的窘境。被告人zw就这样没有工作、没有医保,仅靠每个月500余元的低保和姐姐zp的接济维持生活。被告人zw患有心脏病、胃溃疡,就连摔伤了脚去看病也不得不用姐姐zp的医保卡。没有社会保障,没有工作,是被告人zw再次犯罪的根源之一,就像被告人zw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所说的,再次犯罪是因“生活拮据”。因此,只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中,才能有效减少类似zw这样的刑满释放人员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综上,恳请法庭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后,对被告人zw能够在法定刑三年以下予以从轻处罚。
我的一个兄弟,工资不是很多,生活过得非常的节俭,前几个月他被他的一个朋友怂恿着一起去偷窃别人的钱,一共偷了十几万,盗窃手机案辩护词是啥,盗窃罪一案(一审)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员:  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王某盗窃罪一案的
第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以及阅卷,相关调查,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做以下几点辩护。
一、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最高然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司法部关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均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二、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采取补救赔偿措施,已经将所盗窃手机主动退还给被害人,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18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二、2012年3月20日,被害人出具书面的谅解书,明确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谅解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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