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起,傅某便长期为某洁具公司提供汽车运输服务,双方每年都会签订运输合同。2021年初,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运输合同》,清楚约定了运输路线及价格,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然而,2021年4月,被告洁具公司因集团全球业务战略调整,决定关停产线并启动解散清算。2021年6月30日,被告单方通知原告,所有合作协议于2021年7月30日正式终止,原告实际履行至该日,合同解除前账目已结清。
原告傅某认为被告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于是诉请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01,410元,计算方式是按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减去成本,计算剩余5个月。而被告则辩称,合同无保底运输量,属于框架协议;公司清算享有法定解除权;原告损失不确定且未积极减损。
在这个案件中,傅某陷入了相当被动的局面。被告的种种抗辩理由,让他感觉自己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他满心绝望,不知道自己能否讨回公道。
就在傅某感到无助之时,他找到了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毕罗春律师。毕罗春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执业之前,他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深度参与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实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法律应用能力与商业合规意识。自2011年起正式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及劳动争议等多个领域,这使得他形成了对案件关键节点的精准把握能力,善于在复杂事实中梳理法律逻辑,制定务实有效的诉讼或谈判策略。
毕罗春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一系列关键的办案步骤。在合同性质认定方面,凭借多年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他注意到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及合同内容的明确具体。他积极举证,向法院表明该合同并非被告所说的框架协议,而是正式合同,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意见,认定被告单方终止构成违约。
在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上,毕罗春律师深知这是案件的关键所在。他仔细收集证据,提交前12个月收入、运输次数及各项成本证据,包括轮渡费、油费等。曾经在企业法务工作的经历让他知道如何精准地计算损失,通过详细的举证,法院酌情确认每次成本1,866元,月收益20,624元,并综合违约情节认定赔偿期限3个月。
对于被告提出的“清算即免责”抗辩,毕罗春律师成功论证被告系自行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其内部战略调整不构成法定解除事由,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突破了被告的这一抗辩。
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1,87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元,原告负担491元,被告负担673元。
毕罗春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始终以严谨、细致、专业为工作准则,注重法律文书的规范性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对每一起案件均投入充分的时间与精力。他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有效维护了合同守约方傅某的期待利益,让傅某在这场纠纷中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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