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当代社会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同审判一样,仲裁活动关乎了当事人的实体的权益,对于解决实际民事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
根据《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指的是当事人根据自身的需要所订立仲裁协议,自愿的将具有争议(可能产生争议)的事项交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判,而不采用司法机构审判的方式,双方接受该裁判约束的制度。同法院审判活动一样,根据自愿的原则,双方对于这份仲裁协议均受到一定的约束。一般来说,双方在产生纠纷时,根据双方之前所签订的合同,将裁决的权利主动的自愿的交给第三方机构(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一般来说仲裁协议有着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双方所订立,在现实生活中,它常常识作为合同中的一项所出现,此时我们称之为仲裁条款;
而另外一种是双方发生了争议之后,决定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纠纷所订立的。事实上,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协议。但是,在上述两种形式中,无论是选择争议前还是争议后,只要是经过仲裁机构仲裁之后的,其法律效力都是相同的。
尽管仲裁对于解决纠纷来说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特点。但是现实中,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采用仲裁进行解决的。在法律上,对于纠纷能否进行仲裁,我们常常之为“争议的可仲裁性”。
根据《仲裁法》中的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平等主体,即民事案件中,公民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的社会组织之间发生了合同上的纠纷或者是其他财产的权益纠纷,都是可以仲裁的。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仲裁申请的主体必须是民事主体,双方具有平等的民事的权利,其中包含国内外的法人,自然人等等。
二是当事人对于所争议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利处分的,不能是无关的利益方,或者无权处分方。
三是所仲裁的范围应当是合同的纠纷和其他的财产权益性的纠纷,超出这个范围的不可纠纷。
一般来说,合同纠纷指的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或者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之中,所产生的纠纷,包含国内外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企业等等,所涉及到的合同可以是知识产权的合同,借贷合同,经济合同,抵押合同,票据合同等等,所涉及的经济纠纷包含港澳台地区,国际业务,贸易,技术合作,代理等方面的纠纷。而财产权益的纠纷,主要是由于侵权的行为所引发的纠纷,主要是质量责任问题,知识产权方面较多。
但是我国的仲裁法也明确指出了下列两种的民事案件不可以采用仲裁:
1. 涉及到婚姻,继承,抚养和扶养,监护的纠纷不可以采用仲裁。虽然此类的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对于部分案件来说可能还涉及到财产权益。但是以上的案件涉及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身份关系的问题,对于身份关系的认定或者解除都需要法院或者相关政府部门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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