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年限到期后怎么办的回答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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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对于个人而言,如住宅的使用年限为70年,这个数据应当是从当事人已经获得了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开始算起。而对于房改房来说,这些产权土地的使用年限应当从该房屋参加房改后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中的第一个为相关标准。通常来说,我国经济适用房的使用期限为60年。
关于土地年限到期后怎么办的回答

在了解土地年限到期的解决办法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土地使用年限。对于什么是土地使用年限,通过一些资料整理我们可以定义“土地使用年限”为合法获得的土地能够享有的使用年限。对于土地所有者的使用权,我们可以了解到,这其中应当包括了对该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权、有限处分的权利,以及最重要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一般对于个人而言,如住宅的使用年限为70年,这个数据应当是从当事人已经获得了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开始算起。而对于房改房来说,这些产权土地的使用年限应当从该房屋参加房改后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中的第一个为相关标准。通常来说,我国经济适用房的使用期限为60年。

其他类型的土地的使用期限又各不相同。如工业用地为50年,再者,在教育、文化、体育以及卫生等一些带有公益事业性质类型的土地的使用年限也应为50年。相对来说,商业、旅游和娱乐用地的使用年限要短一些,它们为40年。最后来说,一些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的使用年限为50年。

土地使用年限已经到期了应当怎么办?

(一)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当是自动续期

(二)根据我国有关的一些法律规定,凡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约的年限已经届满的这种情况,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对此应当最迟在届满之前的一年进行申请续期的相关手续,根据规定,相关部门应允批准除了以下这种情况: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

(三)一般来说,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情况,应当是自动续期。而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需要根据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办理。至于该便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方面的一些问题,依照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另外来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内容尚不明确的依法办理。

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续期的一些方面。

(一)我国土地管理部门应允批准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的续期申请。对于已经取得了批准续期的,根据规定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支付该土地的有偿使用费用。因此,房产权得以连续。

(二)以下两种情况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自此,产权也就此失去。

2、即使土地的使用者已经进行了续期申请,但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批准续期的。这些一般也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

但是,对于地上房产,政府将会根据收回时估算的剩余价值对使用者给予一些相应的补偿。

大家也都了解到了,不同用途的土地的使用年限是不同的,具体的一些内容还是要按照相关的一些具体规章制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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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土地纠纷你可以回答吗?
[律师回复]
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正: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1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的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些规定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第二次修订: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严格保护耕地的需要,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修订后的该法于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顺应现实客观需要的大好事,从法律制度的源头上,完善征收与补偿机制,改革土地利益分配制度并将改革成果归由人民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一种理性的平衡,无疑是减少征收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高速发展的必要之策。
请您帮我解答一下辽宁省土地承包年限的相关界定范围。土地、林地、荒山、荒地都是怎么界定的山、荒地都是怎么界定的?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需要和你们要承包的地方的村委会协商。
  《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做出了批准权限规定,但对于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没有做出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进行承包的方式。
  第46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直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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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租赁期限最长是多久有时间限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集体土地租赁期限最长是多久有时间限定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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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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