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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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民诉法第34条的规定,就合同产生的财产或者其他的民事纠纷,可以向合同约定地点法院起诉,合同约定地的法院可以从下几个地点进行选择: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实际产生纠纷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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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当事人产生的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诉讼解决,针对于诉讼解决合同纠纷,其受理该纠纷管辖权法院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诉法第34条的规定,就合同产生的财产或者其他的民事纠纷,可以向合同约定地点法院起诉,合同约定地的法院可以从下几个地点进行选择:

1、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实际产生纠纷的地点。该实际联系地是指,比如厂家和消费者就商品产品质量问题,如果该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产生人身损害,那么消费者可以向产生损害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产生的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向不同的法院进行起诉,那么先受理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同时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就合同本身所产生的纠纷,其合同并未约定管辖法院,即可能是,对合同签订的效力产生争议,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当事人,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可仲裁解决也决定了,可以诉讼解决,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那么仲裁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当事人叫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决定前,没有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之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该申请顾予受理。若当事人就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向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申请,法院可以依据该申请进行审理查明和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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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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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一般的情况下,法院会规定起诉地。如果合同的双方想要另行选择起诉地的话,在不违反法院的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进行选择合同起诉地点的。如果合同双方已经早就约定好了合同起诉地那么就以他们约定的合同起诉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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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合同诉讼地点如何确定,如何确定合同诉讼地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合同地 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 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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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夫需要一笔管材,就找了一家公司,并且还成功签订合同了,合同内具体地点没有规定,一点都不明确,现在出现问题没有解决好,那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合同履行地点的含义
  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时,合同履行地点如何确定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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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合同起诉地点一般都是由纠纷双方协商确定,在更一般的情形下,原告会向被告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对于任意的纠纷案件,司法机关在审理时都是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的,为了使得纠纷审理的时间缩短,在书写诉状时一定要阐述案件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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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地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实际交付地即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当采取以下原则: 第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付货物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三、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侵占罪起点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一、侵占罪起点数额如何确定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这种理解明显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实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我们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如何确定被侵占对象价值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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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现在的起诉地点一般都是到原告户籍上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是原告已经不在户籍所在地,那当事人可以到居住一年以上的法院进行起诉。也可以到被告方户籍上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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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确定合同诉讼地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合同地 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 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地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 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 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 (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受理原告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转移给上级人民,或者由上级人民移交给下级人民。
怎么确定行政诉讼地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 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 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 (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受理原告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转移给上级人民,或者由上级人民移交给下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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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 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 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 (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受理原告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转移给上级人民,或者由上级人民移交给下级人民。
行政诉讼地点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 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 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 (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受理原告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转移给上级人民,或者由上级人民移交给下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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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关于民事诉讼的起诉地点,一般由原告选择被告现居地或原告居住地的基层法院审理。若被告居住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原告也可选择其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如有关于起诉程序的疑问,建议咨询当地法院获取权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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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合同签订地点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1.合同签订地是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依据之一。合同约定了签订地,但其约定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署地。这体现了约定优先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符合自愿原则。
2.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在同一地点的,即为合同签订地;如果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电子签名法》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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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地点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
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
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
(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受理原告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转移给上级人民,或者由上级人民移交给下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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