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活动中,票据利益返还纠纷并不少见。2021年4月23日,案外出票人向第三人某铝塑公司签发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单张票面金额20万元,合计40万元,由被告某银行分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2日。后因业务款项超付,汇票流转至某置业有限公司。然而,该公司内部人员对票据兑付规则和权利时效认知不足,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及票据权利时效内办理兑付手续,导致票据超期无法正常提示付款。此后,该公司多次与承兑银行沟通要求返还40万元票据利益,银行以无法确认合法持票权利、票据流转交易关系存疑等理由拒绝,双方协商无果。
在这关键时刻,某置业有限公司找到了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王顺友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2110416949)。王律师接手案件后,积极开展工作。他梳理票据完整流转链条,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完整还原票据流转全过程,证明该公司取得票据已支付合法对价,流转行为真实有效。同时,针对票据背书存在的形式瑕疵问题,他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主张瑕疵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并非恶意取得票据,且背书整体连续,补正后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此外,他精准适用票据利益返还法律规定,合理主张利息及诉讼费承担。最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银行向该公司支付票据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银行承担。
除了票据纠纷案件,王律师在执行程序股东追加异议纠纷案件中也有着出色的表现。某电梯企业与某住宅集团、建材商贸公司、置业公司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引发诉讼,判决生效后,各债务主体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电梯企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未查询到置业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电梯企业以置业公司两名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该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王律师受托作为其中一名第三人置业开发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案件听证、证据质证及答辩抗辩工作。他精准区分原始股东与继受股东的出资责任边界,找准案件抗辩核心突破口,主导梳理历史工商档案、银行流水、投资款凭证、股权转让协议、土地及资产交易资料,形成闭环证据链,完整还原原始股东实缴出资及资金使用事实。在庭审中,他对对方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进行专业质证,清晰向合议庭阐释法理与事实,有效反驳申请执行人的全部主张。最终,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请求。
王顺友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执行异议、医疗损害、婚姻家事、劳动工伤等多个领域。在这些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真诚负责的服务态度,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复杂的票据纠纷,还是执行程序中的股东追加异议纠纷,他都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制定合理的办案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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