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当中,大家对监护的理解,不能笼统的概括为社会生活当中的相关人士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其实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对监护制度有着相应的比较细化的分类,监护制度在监护范围、监护程序上都有一些明确的要求。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新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的解读是怎样的?
一、新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的解读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对监护人范围、监护人指定程序、被监护人范围、监护职责履行方式、意定监护、撤销监护等问题进行了增改,在原来法定监护的基础上,强调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
第一,重视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在指定监护人,以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均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二,创设意定监护制度,《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以上两项规定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使得监护事宜可以提前得到安排,避免了日后发生纠纷的风险。
二、民法总则监护种类有哪些?
从民法总则的法律条文来看,民法总则监护种类有指定监护、协议监护、公职监护人、意定监护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三、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监护人的责职: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作为监护人主要有以下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对被监护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行使监护权应该注意什么?
1、监护人应当谨慎、全面的履行监护职责,若监护人不当履行或履行监护责任严重失职,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醒家长,在雨季或家庭附近有施工工地的,应当更加谨慎、全面的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以免出现安全事故。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没有对危险的认知能力和预防能力,监护人在明知存在危险或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应当谨慎、全面地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看管,尽最大努力避免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事情发生,若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民法总则当中,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对监护人的范围,撤销监护等都作出了一些增改,要求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时候,应必须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发生了监护纠纷的话,将会参照民法总则当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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