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索赔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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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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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质量索赔是属于补偿行为,不是惩罚,如果工程质量出现了什么问题的话,双方可以根据合同当日的相关内容,调查清楚影响工程质量的原因再分别进行赔偿。工程质量索赔是以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问题为基础的。工程质量索赔的有关规定也是国家为更好地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而制定的一项政策。但由于工程质量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对工程质量的索赔金额往往比较大,因此必须参照相关规定来实施。
工程质量索赔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量索赔是以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问题为基础的。工程质量索赔的有关规定也是国家为更好地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而制定的一项政策。但由于工程质量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对工程质量的索赔金额往往比较大,因此必须参照相关规定来实施。

工程质量索赔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向另一方当事人要求赔偿的行为。实际上,“索赔”是双向的。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可提出索赔,但施工单位索赔金额小,处理方便。对施工单位的索赔可以通过清算账户、扣除工程款和扣除保证金来实现,而对施工单位的索赔则更为困难。索赔通常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增加费用,并要求业主赔偿索赔损失。业主(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负责,并向施工单位索赔,称为反索赔。

(二)工程索赔的性质

索赔的性质是一种赔偿行为,而不是一种惩罚,索赔是正当履行合同的合法要求。索赔人遭受的损害不一定与索赔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索赔事件的发生可能是由某一行为或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也可能是由另一方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任何第三方造成的。索赔通常可以通过谈判友好解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妥协,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争端。

(三)工程索赔的意义

1、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索赔与合同管理有联系,承包商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处理的全过程是执行合同的过程。项目开始后,合同人员必须与原合同保持合同的日常执行,如果发生索赔事件,是否提出索赔。索赔是根据例行合同管理的证据提出的,如果要提出索赔,就必须加强这种管理。

2、该索赔有利于提高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和管理水平。项目施工索赔直接关系到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利益。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基本上是对双方管理水平的全面反映。作为建设单位,为了使项目顺利进行,按时完成项目,尽快获取利润,要加强自身管理,做好资金,技术等相关工作。确保及时解决所有项目;作为实现合同的建设单位为了获得索赔并争取应有的利益,有必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变化进行更严格,更详细的管理,然后促进加强和改善建筑业的管理。

3、索赔是合同双方利益的体现。在某种意义上,索赔是风险成本的转移或再分配。如果施工单位利用索赔尽可能地弥补其损失,将降低工程报价中的风险成本,使施工单位得到相对较低的报价。当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此类费用时,可按实际支出予以补偿,也使工程造价趋于较高。作为施工单位,为了获得索赔并保障自身利益,必须保证不违约,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同样,作为施工单位,通过索赔的处理和结算,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通过索赔的处理和结算,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使施工项目按期完成,提前调试,实现经济效益。

4.索赔是弥补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的主客观条件与原合同不符,增加了建设单位的实际工程成本。为了赔偿损失,建筑单位通过索赔解决了损失。索赔依据的是对实际损失的赔偿原则,施工单位必须对整个项目的费用提供准确的分析和管理,以确定要收回的损失数额。

5.索赔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和国际惯例。索赔是国际工程建设中一种非常普遍的做法。尽快掌握国际工程建设管理的通行做法,不仅有利于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有利于我国企业顺利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国外工程建设意义重大。

(四)索赔的分类

1、根据干扰事件进行分类。根据干扰事件可分为:施工延误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有条件的主张;工程变更索赔;工程暂停索赔;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价格上涨,法律变更,建设单位延迟支付因索赔造成的建筑费用)等。

2、按合同类型分类。按合同类型分为:一般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合伙合同索赔;劳动合同索赔;其他合同索赔。

3、按索赔分类。按照索赔可以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

4、按索赔原因分类。根据索赔的原因,索赔可分为:施工单位违约索赔;合同错误索赔;变更合同索赔;工程环境变更索赔;不可抗力索赔。

5、根据权利要求的处理方法分类。基于索赔处理方法的权利要求可以分为:单元项目权利要求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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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你好,我们工程队包了一项水利工程,是做排污水沟渠的,现在有了一些纠纷,请问工程质量索赔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索赔应把握的重点法律问题工程质量关系国计民生的大计,搞好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是项目管理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工程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们工程项目管理质量的水平,它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综合效益。—个优质的工程项目,是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管理的结果。因此搞好工程质量管理至关重要。建设单位作为发包方,做好项目质量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一旦工程质量出现缺陷,应积极要求施工单位修复,重作或返工。通过质量索赔渠道,监督施工单位施工,使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
律师试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索赔方面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以兹参考。
一、建设单位在质量纠纷处理中通常存在的几种错误认识 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征综合。工程质量索赔是指并非建设单位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程保修的要求。但建设单位在进行质量索赔时通常存在几种错误认识:
1、约定质量保修期不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过了约定保修期施工单位不需要承担任。工程竣工后的质量保修期可由双方约定,有些施工企业为减少质量保修风险,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限少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期限。建设单位以为过了约定保修期将不能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其实不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对一些工程项目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条款无效,所以,施工企业为减少质量保修风险,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限少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期限的条款是无效的,建设单位可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期限内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2、施工单位通知验收隐蔽工程,建设单位未验收,施工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认为可不再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部99范本)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应自检后通知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如果建设单位不验收,施工单位可自行组织验收。一旦施工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可能存在问题。此时,建设单位可要求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但此行为亦存在风险,如检验合格,建设单位将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施工单位的损失。如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将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
3、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并非由施工单位造成,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单位不需承担保修义务。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认为在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承担保修责任,无论是否是施工单位的原因所造成,其仍然具有保修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然,施工单位具有保修义务,但是如果不是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问题,修复费用不是由施工单位承担,而是由责任单位来承担的。所以,建设单位在进行质量索赔时应注意索赔主体问题。
4、认为过了保修期,就丧失了质量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工程质量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工程质量责任属于合同责任。由此所产生的债是合同之债。有债的关系存在,就有债权债务双方存在。工程质量索赔权是合同之债的债权,而债权的属性是请求权。过了保修期,建设单位就工程质量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权并没有丧失,比如说,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你在保修期提出了修复请求而施工单位没有修复或者你在保修期内没有提出请求但是时间没有超过两年,这样的情况下你并没有丧失请求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5、未能很好地区分质量保修期和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通常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保修金时会约定在保修期满后多少天内支付工程余款,此工程余款即预留质量保修金。但是此约定的“保修期满”究竟是哪一方面的保修期满并不清楚,因为工程保修期限对不同的工程项目有不同的保修期限,而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此合理使用年限可能为50年,所以,约定保修期满后容易产生纠纷。
6、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需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未采用书面通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所谓发出保修通知,即发出书面保修通知,如建设单位只是口头通知,在施工单位怠于履行保修义务时将出于被动,因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建设单位应提前一定期限通知保修人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怠于通知,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索赔中应把握的重点法律问题
首先,建设单位要进行工程质量索赔,应避免的是因建设单位原因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根据工程质量索赔的定义,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提起质量索赔申请,那么就是说引起工程质量缺陷的并非是建设单位一方,所以,建设单位应注意引起质量问题的有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需承担责任的情况有两个,一种是法定情况,如: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或者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如上情形之下,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承担过错责任。一种是推定情况。如果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要承担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之外的全部质量责任。所以,建设单位应避免在提起质量索赔时出现上述情形。
其次,建设单位在进行质量索赔时应分清索赔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分别对建设单位、勘察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规定了各自对工程质量应付的责任问题,所以,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索赔中应分清索赔主体,分清责任,以达到良好的索赔效果。 向设计单位追偿。《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需承担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第
一、这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和发包人构成的法律关系中,如设计本身有缺陷,则先由提供设计图纸的发包人承担责任。但发包人承担责任是第一责任人范围内的事,过后,发包人完全可以据此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因为发包人只是提供设计图纸,而并非设计图纸,并不是设计单位。第二,设计过错责任不限制也不豁免。假如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缺陷全部或主要由设计单位所造成的,在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当承包人根据经验对设计的缺陷提出异议要求修改设计,而设计单位不同意,在这样的前提下,则因此引起的质量责任就全部或主要由设计单位造成,其法律后果则也先应由发包人全部或主要承担后再向设计单位追偿。 向有关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商追偿。对于建设单位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如果案件中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缺陷是因为材料、构配件或者设备本身的质量所引起的,而这些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是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承包人购买的,则由发包人承担后果。发包人在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后再向提供有关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商追偿。 向承包人追偿。针对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问题。如承包人脱离设计图纸、违反技术规范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或者并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施工和其他违法活动;或者未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或者对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等情况的,建设单位应积极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挽回损失。 再次,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索赔包括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违约金索赔和其他质量索赔,所以,在索赔中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需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
一、在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违约金索赔时应注意时效问题。质量违约金是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其属于一种请求权,根据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的规定,建设单位对于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违约金的追偿权索赔的时效是两年。作为业主单位,必须在两年内提出以上请求或者采用其他方法中断诉讼时效,否则,将导致丧失胜诉权。 第
二、建设单位要求其他质量索赔时应注意证据问题。作为建设单位如果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先向法院初步的证据材料,比如说照片或者一些现场的记录。必要时应做证据保全。笔者曾遇到过类似的案件,承包人因自身问题擅自离场,导致工程停工,建设单位起诉承包人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以及质量损失等,起诉后建设单位想继续发包施工,便要求当地公证处对建设工程进行证据保全,但建设单位项目部有关工作人员在带领公证处人员进行证据保全时,并未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任何的阐述或说明,也未对多栋建筑物进行区分,导致公证处
最后出具的公证书只是对哪里拍过照片作了说明,并未对工程质量缺陷作概括,对于认定质量缺陷问题没多大的帮助。所以,建设单位如要求质量索赔,在提交初步证据时务必要做细,针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现场质量缺陷的程度,是否影响主体结构等都必须详细说明,以便让法官一步了然。 提供初步证据之后,如果承包人认为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或者质量问题不是承包人引起,则承包人应该提出一些反驳的证据。一方面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一方面承包人又认为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此时,发包人就应该申请鉴定。在申请鉴定时,对申请鉴定的事项及要求的提出非常重要。
实际上申请鉴定的时候建设单位可以参考以下几方面提出:
1、是不是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质量问题存在的范围、分布情况是怎样的?
2、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修复方案的鉴定。如果有质量问题,需要鉴定修复方案。当然,是指起诉或反诉赔偿修复费用的情况;
3、修复方案出来后,修复方案造价的鉴定;
4、视案件的情况,我们需要提出鉴定的要求,特别是要明确鉴定的依据、标准。在上述案件的质量鉴定中提出的鉴定要求是:鉴定系争工程目前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符合《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规定;鉴定系争工程目前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鉴定系争工程目前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影响结构安全;是否需要做出加固或者修复,如需加固或修复,具体加固或修复进行造价鉴定。

三、质量鉴定报告的质证应注意的问题。建设单位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质证:
1、鉴定单位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鉴定主体资格直接决定了质量鉴定报告的是否有效。
2、实际的鉴定内容是否符合法院的要求或者超出了法院要求的范畴。因为对于鉴定,法院是要出具委托书的,鉴定要严格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超出了鉴定范围的,当然无效。
3、委托鉴定的材料是不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4、鉴定的依据是否存在问题。
5、是不是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6、就专业疑难问题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对我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下,要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做出说明,并且询问鉴定人。
最后,建设单位应注意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使用,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后果是豁免了承包人已完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但主体结构质量缺陷的保修除外。《司法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注意本法条规定的“已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这就明确了如果发包人以未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缺陷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仍应得到支持。此外,还应注意“擅自”,指的是发包人单方提前使用。所以,如果建设单位要提前使用的话,应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使用,这样,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承发包双方分担责任。
综上,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索赔,有利于加强各建设主体的责任意识,建设单位在质量索赔中应认清责任,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的缺陷。在进行工程质量索赔时应做好索赔细节工作,注意索赔中应注意的问题,防止走进质量纠纷误区,这样才达到事半工倍的效果。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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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表妹现在做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有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相关法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具体条文: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搜索;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你好,我想请问下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有哪些的?公司最近接了一个项目是外包工程来的,现在我需要了解一下工程质量的相关法律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下面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有哪些问题解答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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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工程质量鉴定范围,我国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1、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塔桅及高耸建(构)筑物,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振动测试,结构应力测试,结构性能现场试验);灾后结构承载力鉴定。 2、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鉴定;建(构)筑物抗震鉴定;沉降观测,采光日照鉴定、分析,容积率分析,面积测量,建筑物功能评价;民房检测鉴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装质量检测,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及维修加固鉴定。 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成分鉴定、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鉴定、噪声与振动鉴定、电磁辐射鉴定、遮光污染等鉴定。 二、建筑热工及设备系统检测鉴定 建筑热工(节能)检测;建筑设备(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气及防雷)系统、锅炉房系统、冷库系统、厂房净化系统安装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小区供热系统、小区排水系统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建筑设备系统能耗分析与评价、节能性能检测;室内湿度、风速场、温度场测试;地下管网探测。 三、建筑物扩建、改造鉴定 1、建筑物整体平移、顶升、纠倾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2、建筑加层、室内空间改扩、托梁换柱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四、建筑物结构加固鉴定 1、建筑主体结构加固、补强设计与施工鉴定及混凝土裂缝修复鉴定; 2、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3、建筑抗震、防灾、建筑结构灾后抢修及修复鉴定。 工程鉴定的范围还是非常广泛的,对于不同种类的工程来说鉴定的氛围就不一样,与此同时,大部分工程都会有多种事项需要鉴定的,因此工程质量鉴定范围是怎么规定的,这一问题,也要根据工程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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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1)工程倒塌或报废;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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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是指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2、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3、单位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4、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单位工程的验收,应在单位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5、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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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质保期满的相关法律是什么?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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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家原来是平房,后来买楼了,将所有装修都交给了修筑的工人,但是我们看到的结果并不如人意,想问问屋面工程质量技术规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规范是要施工现场配置的工具书,上级部门来检查时查你的规范配置是否齐全,所以规范是要从书店去买来用的,不能用电子版的。
第一部分 土建类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50001-2010
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4.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5.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6.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9.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0.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1
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91
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1
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1
4.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1
5.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1
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1
7. 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1
8. 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78-20081
9.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0-200220.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2
1.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2
2.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2
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
4.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2
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规范GB50098-20092
6. 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102
7. 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2
8.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2
9.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30.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程GB 50113-20053
1.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3
2.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3
3.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 50135-20063
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20113
5.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20083
6.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50146-903
7.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50152-923
8.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3
9.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40.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4
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
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4
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4
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4
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4
6.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4
7.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4
8.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4
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50.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5
1.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5
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局部修订)5
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5
4. 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4-955
5. 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GB/T50228-965
6. 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52-20105
7.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5
8.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5
9.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6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6
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6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6
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6
4.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6
5.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6
6.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
7.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6
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6
9. 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70. 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50404-20077
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7
2.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7
3. 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453-20087
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7
5.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7
6.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496-20097
7.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7
8.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7
9. 双曲线冷却塔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573-201080.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76-20108
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8
2. 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建设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50608-20108
3. 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621-20108
4.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28-20108
5.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8
6. 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69-20118
7. 预制组合立杆技术规范GB50682-20118
8. 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20128
9. 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程GB/T50733-201190.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755-201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9
1. 呋喃树脂防腐蚀工程技术规程CECS0
1:20049
2. 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
2:20059
3.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
3:20079
4. 静力触探技术标准CECS0
4:889
5. 砖砌圆筒仓技术规范CECS0
8:899
6. 进口木材在工程上应用的规定CECS1
2:899
7. 钢纤维混凝土试验方法CECS1
3:899
8. 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2
1:20009
9. 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2
2:2005100.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
4:9010
1. 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2
5:9010
2. 双钢筋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2
6:9010
3. 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2
8:9010
4. 柔毡屋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ECS2
9:9110
5. 纤维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3
8:200410
6. 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10
7. 钢筋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框架节点与连接设计规程CECS4
3:9210
8. 砂、石碱活性快速试验方法CECS4
8:9310
9. 整体预应力装配式板柱结构技术规程CECS5
2:20101
10. 孔隙水压力测试规程CECS5
5:9311
1. 混凝土电视塔施工技术规程CECS5
8:9411
2. 后装拔出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6
9:9411
3. 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焊接目视检验规范CECS7
1:94 (与CECS 70:94)11
4. 二甲苯型不饱和聚酯树脂防腐蚀工程技术规程CECS7
3:9511
5. 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7
7:9611
6. 砖混结构房屋加层技术规范CECS7
8:9611
7. 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80:200611
8. 碳纤维片材加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14
6:200311
9. 矩形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15
9:2004120. 建筑工程预应力施工规程CECS180:200512
1. 聚苯模板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19
4:200612
2.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19
5:200612
3. 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ECS19
6:200612
4. 聚乙烯丙纶卷材复合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ECS19
9:200612
5.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200612
6. 植物纤维石膏渣空心砌块应用技术规程CECS20
1:200612
7. 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ECS20
3:200612
8. 建筑室内吊顶工程技术规程CECS25
5:200912
9. 蒸压粉煤灰砖建筑技术规范CECS25
6:2009130. 混凝土砖建筑技术规范CECS25
7:200913
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26
6:200913
2. 水工混凝土外保温聚苯板施工技术规范CECS26
8:201013
3. 自承重砌体墙技术规程CECS28
1:201013
4. 轻钢构架固模剪力墙结构技术规程CECS28
3:201013
5. 波浪腹板钢结构应用技术规程 CECS290:201113
6. 高差仪应用技术规程CECS31
4:2012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13
7.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13
8. 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9713
9. 煤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暂行技术规定CJJ5-83140.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14
1. 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2-9114
2. 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3-9114
3.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9114
4. 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CJJ/T53-9314
5.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CJJ62-95建筑工程行业标准14
6.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14
7.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14
8.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9114
9.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150.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12-200615
1.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15
2. 蒸压加气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7-200815
3.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15
4. 冷拔钢丝预应力混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9-9215
5. V形折板屋盖设计与施工规程JGJ/T21-9315
6.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15
7. 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15
8. 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8615
9.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6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6
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16
2.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200216
3.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16
4.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16
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16
6.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16
7.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200616
8.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16
9.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2009170.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1-9017
1. 自流平面工程技术规程JGJ/T175-200917
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备案号J278-201017
3. 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8-9117
4.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17
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17
6.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17
7.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201117
8.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9117
9.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2005/备案号J1006-2010180. 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工程技术规范JGJ/T90-9218
1.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93-9118
2.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200218
3.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18
4.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18
5. 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工程技术规范JGJ/T90-9218
6.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T92-200418
7.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18
8.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1118
9. 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95190.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10/备案号J65-201019
1.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19
2.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19
3. 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JGJ103-200819
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19
5. 机械喷抹灰施工规程JGJ/T105-201119
6.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19
7.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10/备案号J986-201019
8. 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108--9619
9. 钢筋锥螺纹接头技术规程JGJ109—96200.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20
1.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20
2.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T114—200320
3.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200620
4.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备案号J886-200920
5.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20
6. 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JGJ/T121-99 20
7.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20
8.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备案号J43-201020
9.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备案号J84-20112
10.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2009/备案号J85-200921
1.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21
2. 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备案号J886-200921
3.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21
4.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21
5.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规程JGJ140-200421
6.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21
7. 逆作复合桩基技术规程JGJ/T186-200921
8.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21
9.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165-2010/备案号J1138-2010220.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22
1. 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200922
2. 建筑陶瓷薄板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2-2012备案号J861-201222
3. 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程JGJ/T175-2009/备案号J884-200922
4.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2009/备案号J970-200922
5. 补偿收缩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178-2009/备案号J887-200922
6.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备案号J888-200922
7.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83-2009/J892-200922
8.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定JGJ/T185-2009/备案号J951-200922
9. 逆作复合桩基技术规程JGJ/T186-2009/备案号J952-2009230. 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7-2009/备案号J953-200923
1.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备案号J954-200923
2.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2009/备案号J957-200923
3. 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195-2010/备案号J987-201023
4.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备案号J974-201023
5. 混凝土预制拼装塔机基础技术规程JGJ/T197-2010/备案号J1086-201023
6. 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化管理规范JGJ/T198-2010/备案号J993-201023
7.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备案号J999-201023
8.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基础数据标准JGJ/T204-201023
9. 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205-2010/备案号J991-2010240. 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2010/备案号J1038-201024
1. 后锚固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08-2010/备案号J1007-201024
2. 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209-2010/备案号J1009-201024
3. 刚-柔性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JGJ/T210-2010/备案号1005-201024
4. 建筑工程水泥-水玻璃双液注浆技术规程JGJ/T211-2010/备案号J1004-201024
5. 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212-2010/备案号J1080-201024
6. 建设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备案号J1067-201024
7.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规程JGJ/T216-2010/备案号J1068-201024
8. 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间隔件应用技术规程JGJ/T219-2010/备案号J1139-201024
9. 建筑工程可持续性评价标准JGJ/T222-2011/备案号J1217-2011250. 预制预应力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技术规程JGJ224-2010/备案号J1127-201025
1. 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2010/备案号J1124-201025
2. 建筑施工承接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备案号J1128-201025
3. 水泥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233-2011/备案号J1144-201125
4. 择压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4-2011/备案号J1157-201125
5.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2011/备案号J1166-201125
6. 混凝土基层喷浆处理技术规程JGJ/T238-2011/备案号J1156-201125
7.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技术规程JGJ 248-2012备案号J 1397-201225
8. 拱形钢结构技术规程JGJ/T249-2011/备案号J1215-201125
9. 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251-2011/备案号J1218-2011260. 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备案号J1329-201126
1. 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54-2011/备案号J1336-201126
2. 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256-2011/备案号J1230-201126
3.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技术规程 JGJ/T259-2012 备案号J1403-201226
4. 钢丝网架混凝土复合板结构技术规程JGJ/T273-2012备案号J1411-201226
5.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JGJ276-2012 备案号1354-201226
6. 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81-2012备案号J1414-201226
7. 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283-2012/备案号J1404-2012电力工业标准26
8. 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9326
9. 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定DL5024-93270. 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DL/T5029-9427
1.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DL/T5035-200327
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27
3. 火力发电厂主厂房钢-混凝土组合结构设计暂行规定DLGJ99-9127
4.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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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该怎么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规定:因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第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三、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解释》第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种情形既不是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又不完全属于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而是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
第三种情形,其中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何理解和把握,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应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提出索赔请求时更要慎之又慎。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
房屋质量问题能怎么索赔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规定:因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第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三、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解释》第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种情形既不是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又不完全属于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而是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
第三种情形,其中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何理解和把握,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应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提出索赔请求时更要慎之又慎。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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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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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们家是干防水工程的,最近给棚户区安装防水,准备签订合同,工程质量鉴定有哪些,相关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关民事诉讼中,依据鉴定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常见鉴定有以下几种类型:
1.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通常是在以下情况下: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验收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现,或在是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
2.成品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买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中。随着住房商品化的推进和法制的逐步健全,居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加上开发商对房屋的质量淡漠,这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尽管住户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大多是从施工质量,特别是外观质量开始的,如屋面漏水、粉刷层脱落等,但房屋质量不仅与施工质量有关,还涉及勘察设计质量。
3.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的损害鉴定。发生在住户与施工单位的民事纠纷中。城市密集区的基坑开挖、地铁施工、地下水抽取、采矿等引起的地面沉降都会对临近建筑产生不利影响。
4.工程事故鉴定。当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为了认定责任,需要做事故鉴定。工程事故鉴定并不单纯是技术鉴定,还涉及管理、政策法规等其它方面。依据事故的性质,除了追究民事责任外,可能还涉及到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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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是做工程的,最近在忙那个纠纷的事,我就想要知道那个关于那个工程质量纠纷答辩状 的相关!
[律师回复] 你好,那个工程质量纠纷答辩状 的事,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但被答辩人对《电热煅烧氧化铝磨料辊道窑建造合同》的履行却存在十余处违约,属于严重违约情形。根据《电热煅烧氧化铝磨料辊道窑建造合同》及其工程技术指标《HC2
4.96-0.8电热煅烧氧化铝磨料辊道窑技术附件》的约定,被答辩人的违约情形总结如下:
  
1. 被答辩人逾期履行
  合同规定:该窑炉由被答辩人负责设计并在现场制作、施工、安装,自收到定金日起50日内(即2007年8月16日前),被答辩人应完成窑炉的设计,制作,施工,安装及调试工作。但根据实际的工程进展情况,被答辩人10月20日才完工,开始冷态调试。
  
2. 被答辩人履行严重不符合合同,与合同不符之处多达十处,给答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体违约情况总结如下:
  
(1) 传动调速范围不合要求:最高速度即为常用速度(
4.16/),不能在2-8/范围内调速。
  运行速度的不可调,造成产品的生产速度不可控制,严重影响产品生产效率。
  
(2) 窑炉加热区数不合要求:合同规定为8节,实际为7节;相应的加热元件布置不符合合同规定:硅碳加热棒减少一区;温控点数也相应减少了1点。
  以上配件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设备无法达到目标功率,温区不温,从而产品质量不稳,产品出废率明显升高。
  
(3) 额定加热功率由210KW增加到330KW乙方未及时通知答辩人,使答辩人配置的变压器和电缆超负荷运行,存在安全隐患。(对此,淄川区昆仑鸿鹏窑业设备加工厂苏宗朋已出具书面材料确认。)
  
(4)窑顶结构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横向整块过桥砖改为横向多块吊顶砖。
  窑顶结构变更后,会使窑炉的保温效果降低,降低窑炉温度。(此项已由淄川区昆仑鸿鹏窑业设备加工厂苏宗朋已出具书面材料确认。)
  
(5)窑炉内壁,除高温段外,未按合同规定粘贴耐火纤维毡。
  
(6)温度控制仪表方面,均未达到合同要求:
  K分度号热电偶由7支减为5支;S分度号热电偶由5支减为3支;  B分度号热电偶应为4支,实际未安装;智能仪表由9块减为7块;单显表由5块减为3块;晶闸管模块由8块减为7块。
  
(7)窑体建造所用耐火材料变更:未按照合同采用宜兴摩根热陶瓷的耐火材料,而使用了河南低价耐材。
  工程实际使用的耐火材料低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该耐火材料容易断裂,断裂后会对生产造成重大损失。(此项已由淄川区昆仑鸿鹏窑业设备加工厂苏家朋已出具书面材料确认。)
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的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质量鉴定资质标准可以划分为二级: 一、工程质量鉴定资质一级 (一)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相 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三)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5人(化学类专业2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结构和岩土类高级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干30人.其中各专 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 (四)具有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物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具有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的相应仪器设备(见附表),并通过计量检定。 (六)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了企业《质 量手册》。 (七)具有相应专业的工作业绩。 二、工程质量鉴定资质二级 (一)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 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三)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0人(化学类专业2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 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人。 (四)具有8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 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具有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相应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 (六)检测单位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订了企业《质量手册》。 (七)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法律规定对工程鉴定资质的要求体现在鉴定机构的资金、专业技术、专业人员数量、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等因素的综合考量上。符合规定的鉴定机构才具有鉴定资质,做出鉴定鉴定结论才能具有证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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