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定辩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依据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生育保险计算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程序法当中其实是详细的规定了适用于指定辩护的一些情形,部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消极应诉的案例也是比较常见的,但是,缺乏辩护制度的庭审是不完整的,很多时候,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这种态度仍然需要为其指定辩护,这样也是为了确保庭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