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鑫律师是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1年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2013年正式执业,至今拥有十余年法律服务经验,执业范围立足江苏无锡,专注劳动争议、工伤纠纷全品类法律业务。从业期间,他积累了海量劳资纠纷处理实战经验,还获评首届无锡市优秀实习指导律师,长期参与青年律师带教工作,积极参与社区、企业普法宣讲。
游XX是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员工。2023年10月17日,不幸的事情发生了,游XX在工作时从高处跌落受伤,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多发性颅骨骨折等。这次受伤对游XX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让他的生活陷入了困境。2024年5月14日,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此次伤害为工伤。2025年1月16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游XX的致残程度为玖级。
游XX在身体逐渐恢复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委托马鑫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金等共计十八万余元。
然而,被申请人某建设工程公司提出了多项异议。公司辩称工资标准应为月均7,377.5元而非游XX主张的10,500元;游XX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比例支付(各支付1万元和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已超仲裁时效;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30元/天计算。
面对被申请人的诸多异议,马鑫律师开始了紧张而细致的工作。他精通无锡劳动仲裁委、法院劳资案件裁判规则与办案流程,熟悉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理赔全流程。他仔细研究案件细节,收集相关证据。对于工资标准问题,马鑫律师通过剔除游XX不足月出勤月份,计算出平均工资为9,415.3元/月,以此来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马鑫律师指出游XX系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受“距退休不足五年按比例支付”的限制。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马鑫律师依据仲裁时效自工伤认定之日起算的规定,说明未超时效。
在仲裁过程中,马鑫律师凭借擅长的劳动类证据收集、仲裁文书撰写、庭审及调解工作能力,进行了精准的法律论证和证据组织。他在庭审中清晰地阐述观点,有力地反驳了被申请人的主张。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认定,关于工资标准,按游XX剔除不足月出勤月份后的平均工资9,415.3元/月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4,737.7元。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游XX系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受“距退休不足五年按比例支付”的限制,被申请人应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万元)。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仲裁时效自工伤认定之日起算,未超时效,按47天计算为14,782.02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计算,住院17天为510元。
裁决结果为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737.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782.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各项工伤待遇共计约17.5万元。马鑫律师成功为游X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