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法律保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其法律意义是,发现其债权的权益受到侵犯后(如已知贷款逾期),两年内如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催收贷款或办理展期等),就会引起借款合同所确立的借贷法律关系的消灭,即债权债务的消灭,银行的权益(即请求法院保护债权的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限重新计算(从中断时起两年)。因此,各行应结合清贷工作,区别不同情况对已经逾期的贷款可采取三种措施:
(一)以书面形式发送“贷款催收通知单”,以此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要求借款单位出具书面还款的承诺;
(二)对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抓紧办理展期手续,由此而改变逾期贷款的性质;
(三)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已经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催收贷款备忘录。将过去曾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催收贷款的行为记录在案;
(二)同借款单位协商,专门就还款的问题另签一份协议;
(四)对虽已逾期两年以上,但由于曾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催收,从而未超过诉讼有效期的贷款,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签订借款合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作为借款合同的必备附件。
2、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在实践中,借款债务诉讼,我们都是把夫妻俩作为共同被告。同理,债权人也应该提供关于被告夫妻关系的证据,如果不在债务人向你借款的时候准备,等到要打官司的时候才收集,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不一定能够收集到相应的证据。
3、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合同法211条规定“借款不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所以,利息必须明确约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4、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视的权利。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5、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
当债务人逾期还款,要打官司解决的时候,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好还是委托律师全程跟进。那么由此而发生的律师费,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由违约方承担。但如果你不明确约定,法院就不会支持。
6、应该约定管辖条款。
如果不事先约定,那么法院执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到债务人的地头去打官司。是实践中,这绝对是对债权人不利的。
也不仅是借款合同,任何书面合同就包括刑事案件都是有法定诉讼时效的,只要不是因为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超过了诉讼时效,其实就意味着是当事人自己放弃了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权。正常情况下超过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的中断,性质是完全不一样,超过诉讼时效以后就没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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