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特征具体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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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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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3、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且不能被消费的特定物。4、租赁合同是主体范围相当广泛的合同。5、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特权法律关系,即导致承租人获得特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租赁合同特征具体是怎样的

一、租赁合同特征具体是怎样的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3.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且不能被消费的特定物。

4.租赁合同是主体范围相当广泛的合同.

5.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特权法律关系,即导致承租人获得特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二、租赁合同的期限

原则上由租赁协议的当事人约定。然而,为了防止租赁期限过长,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受合同约束的状况长期不能改变,从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发挥财产的效用,《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即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租赁期)为20年。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即租赁期限仍为20年。不过租赁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续订的租赁合同的期限亦不得超过20年,此20年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计算。

如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期限;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的习惯来确定;如仍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不过,对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若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即使当事人对租赁期限作了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租赁合同仍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在租赁关系中,因为实际租赁物的不同,可以将租赁合同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就包括了房屋租赁合同车辆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场地租赁合同等等。最常见的可以说就是房屋的租赁合同了。而作为租赁合同,其实都是具有统一的特征,包括属于双务合同,同时也是诺成合同。而在租赁期限上面,法律中规定最长的租期为20年,但是允许当事人之间续签,这样也就可以延长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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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哪些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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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融资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时,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二、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委托方: 住址: 居间方: 住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为委托方向(以下简称 第三人)融资万元人民币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委托方提供机会与第三人进行接洽、谈判。 第二条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第三人,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融资方面的沟通工作。 第三条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即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1、第三人一旦与委托方签订任何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条》《民间借贷 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 2、虽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借款的; 3、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其他协议的 第四条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按照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的借款总金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用(该居间费用为税后费用),对此,委托方予以确认,并愿意按照该比例支付居间服务费。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一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委托方应立即足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五条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第三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 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 第四条支付居间费。 2、如果委托方以其朋友个人或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第三人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第三人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委托方未支付居间服务费,居间方可要求委托方按应付全部居间服务费的3倍支付违约金,且委托方愿意放弃所有违约金过高的相关抗辩权。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一旦下达,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仲裁失败方还应承担成功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律师费和差旅费按重庆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上限计取。 第九条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 居间方: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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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包括哪些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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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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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融资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时,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包括什么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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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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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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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哪些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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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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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融资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时,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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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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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5、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
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有权利在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就无须继续支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的约定。也就是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之时,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总额就已经确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都应该无条件地支付给出租人既定的租金。
车辆租赁合同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有关租赁汽车所发生的争议中,有一些共性的争议。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和行政管理实践主要存在两方面争议:

一,对于租赁汽车所属的汽车租赁经营业的性质争议,即汽车租赁经营是否属于道路交通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二,对于租赁汽车的法律性质争议,即租赁汽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
最高人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租赁合同纠纷项下明确包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是指车辆出租人将车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车辆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纠纷。
依据《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将两者进行比较,车辆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表现为:

一,车辆租赁合同转移的是车辆使用权。在车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实际掌控车辆的使用权,驾驶车辆的运输行为由承租人完成;而运输合同中,接受运输服务的旅客或物品所有人等并不实际掌控车辆的使用权,驾驶车辆的运输行为本身由承运人完成。

二,车辆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获取的是租金收益。出租人获取收益是因为其将自有车辆交由承租人使用,从本质上讲是其让渡了车辆使用权。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是运费。承运人获取运费是因为其将运送对象送达约定地点,从本质上讲是其提供了运输服务。

三,车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获得的是车辆的驾驶体验和更为便捷的点对点交通出行,这一点与私人生活用车更为接近。而运输合同中,旅客或托运人获得的是较为便捷的交通出行或物品运载,与驾驶体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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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租赁汽车所属的汽车租赁经营业的性质争议,即汽车租赁经营是否属于道路交通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二,对于租赁汽车的法律性质争议,即租赁汽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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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将两者进行比较,车辆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表现为:

一,车辆租赁合同转移的是车辆使用权。在车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实际掌控车辆的使用权,驾驶车辆的运输行为由承租人完成;而运输合同中,接受运输服务的旅客或物品所有人等并不实际掌控车辆的使用权,驾驶车辆的运输行为本身由承运人完成。

二,车辆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获取的是租金收益。出租人获取收益是因为其将自有车辆交由承租人使用,从本质上讲是其让渡了车辆使用权。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是运费。承运人获取运费是因为其将运送对象送达约定地点,从本质上讲是其提供了运输服务。

三,车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获得的是车辆的驾驶体验和更为便捷的点对点交通出行,这一点与私人生活用车更为接近。而运输合同中,旅客或托运人获得的是较为便捷的交通出行或物品运载,与驾驶体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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