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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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自己的真实内在意思。3、合同内容合法,即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都有哪些

一、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都有哪些

第一,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投保人而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就保险人而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须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订立保险合同。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自己的真实内在意思。如投保人故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而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由于受欺诈,虽然与投保人就保险合同达成了协议,但没有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内在意思,也即表意与真意不一致,由此产生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第三,合同内容合法,即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保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保险合同而言,则要求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应严格遵守《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我国《保险法》第四百七十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条款有哪些

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多种多样,保险合同的条款也十分复杂。但不论是何种保险合同,其基本条款都是围绕着下面几项内容而确定的。换言之,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可归为下述七类:

1.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投保对象,或保险保障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是各种财产本身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金额可以按照保险财产实际价值、重置重建价格或估价等方法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缴付保险费酌能力确定。

3.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给付的权利而付给保险人的价金。保险费的收取,一般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来计算,或按固定的金额收取。缴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在人身保险中,一般都规定只有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

4.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它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范围,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人履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绐付的根据就是保险责仟,也就是说,只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才能给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制定好,由投保人根据需要选择。

5.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单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仟的范围。除外责任的表示方法有两种:一是采用列举方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般的保险条款都采用这种方式。二是采用不列举方式,即凡是保险单中末列入保险责任的,都属于除外责任,

6.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订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起讫时间。在这一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之一,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期间,所以它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

7.保险赔偿

保险赔偿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或保险事件出现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保险赔偿有一定的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并要履行一定的手续。

保险合同虽然也是合同分类中的一种,但却属于特殊的合同,除了受《民法典》的调整外,其实也会受到一些特殊法律、法规的调整,比如《保险法》等等。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要求符合了生效要件,那么签订的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并非保险合同一旦签订就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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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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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性,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2、自始无效性,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3、无效性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
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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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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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1、缔约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对于保险人而言,其缔约能力表现为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目前,除少数国家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绝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人为法人。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保险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依法定程序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而且对其经营的范围亦有严格的规定。此外,还对保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经营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保险人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超出其经营范围,则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对于投保人而言,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自然人的缔约能力以其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之人,无保险合同的缔约能力,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
  此外,由保险代理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否则亦会使合同生效受到影响。但法律为保险善意投保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代理人所为行为的效果有特殊规定。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民法理论称之为意思表示无瑕疵。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保险合同的另一个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实与意思表示一致不同,后者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所说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针对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及保险合同的内容而言。不具备此项要件,则合同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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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什么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什么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导读:保险合同成立后,还必须符合生效要件。保险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法律行为,因此首先应当符合一般合同行为的生效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一个有效的保险合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对保险人,应为合法成立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应为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为有效。

二、投保人和保险人成立保险合同的意思应当自愿真实。
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任何一方采取了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或者一方重大误解,或者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都将影响该保险合同的效力,可能导致被撤销或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
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保险合同将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五、保险额度必须符合规定。
我国法律不承认超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六、保险合同必须得到被保险人认可
他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该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
第三者免责险理赔条件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即除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情形外,机动车一方都应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只能作为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因素。因此,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进行赔偿的责任归责原则也应当予以修正,以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责任归责原则和立法精神。保险公司主张以被保险人具有过错作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且与现行的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在《道交法》规定意义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出台之前,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当与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相符。 二、免责条件有什么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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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都有哪些
1、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自己的真实内在意思。3、合同内容合法,即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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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生效的基本条件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生效的基本条件都有哪些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都包含了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都包含了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都包括了哪些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定。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债权转让生效的基本条件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生效的基本条件都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生效的基本条件都有哪些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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