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款利息是本金的附随义务吗?
是的,承担或者支付利息,作为付款责任的一项附随义务,与当事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利息从发包人应付而未付工程款时起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关于“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利息作为本金的法定孳息,附随于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与当事人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虽然发承包双方尚未审定工程造价,不能确定具体的应付款数额,但应付款额是客观存在的,应以最终确定的应付款额从应付款时计算利息。因此,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程结算未能完成,也不论发包人是否具有拖欠工程款的主观故意,均应按最终结算数额(或司法鉴定数额)从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起算利息。
二、附随义务的特征
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它是随着当事人缔约、履约和履约后关系的建立、存续而产生和发展的。当事人只履行给付义务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利益可能无法圆满实现,但是,当事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而仅仅履行附随义务,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将可能毫无意义。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换言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无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生附随义务。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生。
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1、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损失由何人承担的原则。单单归责原则本身并不能决定责任成立有无,它只是为责任的成立寻找根据和理由。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指以当事人主观存在过错为根据的原则。过错推定指在某些行为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有过错,当事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无过错原则指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只要当事人实施了某种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总论采用了无过错原则,而在合同法分论中却规定了不少的过错责任。合同法中规定了附随义务,却没有规定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依类推,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合同法总论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而合同分论中的诸多过错责任,又让人对此项推定产生怀疑。
2、责任构成要件
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违反附随义务所要承担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两种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况,一为违反给付义务同时也违反了附随义务;一为仅违反附随义务。对于前一种情况,一般要求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即可,不再以附随义务来单独主张。因此本部分所言构成要件是指单独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形。
不仅是工程款产生的利息,在普通的债务债权关系当中,利息也都是本金的附随义务。只不过,附随义务毕竟充满了不确定性,所以说,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一定要把某些必备的条款写清楚,无论是主合同义务还是附随义务,明确的写在合同中也是为了减少双方可能会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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