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了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所从事合法的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
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实际在从事劳动,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减少的,那么其要求赔偿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若是农村的可以提供足够证明的,按从事农业生产对待;若是城镇返聘人员,按其提供的返聘合同和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其实际减少的收入。
二、误工费方面的证据材料包括哪些?
1、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2、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
(1)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
(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
(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是老年人,可能是出于退休阶段。这样,如果其还从事兼职工作或者是农村从事务农的,因事故造成收入减少,就可以拿到误工费方面的赔偿。具体可以根据其提供的误工收入时间方面证明来确定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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