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财物,能做无罪辩护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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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损坏财物的这种行为也可以做无罪辩护,能不能做无罪辩护并不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涉及的具体罪名。哪怕就是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根本就不构成犯罪,也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是,有的时候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比较天真,做无罪辩护的难度和风险都很大。
故意损坏财物,能做无罪辩护吗

故意损坏财物,能做无罪辩护吗?

理论上可以,但是做无罪辩护的风险是很大的。如果是辩护人辩护无罪,那没什么后果,如果是被告人自我辩护无罪,一旦法院判其有罪,那么会认为被告人不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能会从重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作无罪辩护:

1、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2、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了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3、被告犯罪行为证据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4、办案机关程序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真实与公正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差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应坚决予以否定。

5、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6、刑法不予追究

有些行为,虽然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但由于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这种行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公诉方已经认定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律师基本上不会做无罪辩护,就算是犯罪嫌疑人想要让律师做无罪辩护。律师也不可能明知当事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依然要逆法律而行,坚持替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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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该如何辩护
辩护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成立,可以从一下几方面着手:1、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等;2、成立条件:首先,是否构成毁灭毁灭,是指用摔砸等方式使物品部分或全部丧失其使用价值或价值;3、情节要求:行为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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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有个亲戚不知道怎么了就去毁坏了电话亭,问问故意毁坏财物案无罪辩护词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故意毁坏财物罪无罪辩护词的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详阅了案卷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对本案中被毁坏的大棚的个数及价值有异议
1、青州市公安局于2010年6月26日作出的勘验检查笔录(见公安卷457页至469页)明确记载郑母派出所李某电话报称“共被破坏19个大棚”;勘验检查情况也载明“该处共被破坏19个大棚”,并详细记载了19个大棚的破坏情况及具体位置,且附有绘制的现场图一张。当被害人的陈述与勘验结果相冲突时,应当以勘验结果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所以说本案中毁坏的应当是19个大棚,而不是20个,本案的涉案价值也应当相应的按照19个大棚来认定。
2、第二次鉴定的日期为2010年9月20日,距离案件的发生已经将近3个月,时间很长,经过整整一个夏天的风吹雨打,现场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并且,也不排除有其他人为破坏的可能;而第一次鉴定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比较接近于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因此,辩护人认为第一次鉴定的大棚毁坏面积是最真实的,第二次鉴定的每平方米的单价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参考价。
三、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
1、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张某某在实施本次犯罪行为之前,一直遵纪守法,表现很好。被告人本次犯罪行为之所以实施,是受他人的蛊惑,以为参与之后就可以分到土地,没有认识到毁坏他人财物的严重性,一时冲动,酿下大错,系初次犯罪,在其重新踏入社会后,没有任何危害性可言,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悔罪,认罪态度很好,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动机不是故意毁坏被害人的财物,而是想迫使被害人归还本该属于本村村民的、通过无效合同所承包的土地,所以说毁坏被害人的财物不是被告人张某某的动机所在。
5、从本案所发生的环境看,本案的被害人及村委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1)村委及被害人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签定《土地、荒山承包合同》,村委及被害人的这种行为侵害了山前张村村民的利益;
(2)当时案件发生时,有人提出“如果不归还土地,就将被害人的大棚推倒”时,被害人不但没有阻止,而是火上浇油式的说“你们拆棚去吧”,正是被害人的这句不理智的话,将本已经愤怒的村民更加激怒了,以至于发生了都不愿意发生的案件。这一点,案卷材料中的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部分有详细的记载。所以说,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难辞其咎。
6、被告人张某某所毁坏的财物数量不大,只是三四个大棚中的一部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恳请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7、被告人张某某在证据材料中之所以被他人提到,是因为张某某性格引起的。张某某由于性格直爽,在日常生活中养成了大大咧咧,说话声音高等习惯,在本案中正是她的这种高声说话的方式,让其他当事人注意到了她的存在。其实,在本案中,与张某某具有同等参与程度的大有人在,却没有受到处罚,对张某某是不公平的,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另外,被告人被羁押,给其年仅十三岁、原本开朗活泼的儿子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变得郁郁寡欢。挽救一个母亲,同时也是挽救一个孩子,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的涉案情形,完全符合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以上故意毁坏财物案无罪辩护词范本格式仅供参考
你好,我儿子因为喝酒意识不清,昨天晚上把路边的广告牌给砸坏了,被警察抓了,说是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想问一下谁有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无罪辩护辞,谢谢
[律师回复] 故意毁坏财物罪无罪辩护词的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详阅了案卷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对本案中被毁坏的大棚的个数及价值有异议
1、青州市公安局于2010年6月26日作出的勘验检查笔录(见公安卷457页至469页)明确记载郑母派出所李某电话报称“共被破坏19个大棚”;勘验检查情况也载明“该处共被破坏19个大棚”,并详细记载了19个大棚的破坏情况及具体位置,且附有绘制的现场图一张。当被害人的陈述与勘验结果相冲突时,应当以勘验结果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所以说本案中毁坏的应当是19个大棚,而不是20个,本案的涉案价值也应当相应的按照19个大棚来认定。
2、第二次鉴定的日期为2010年9月20日,距离案件的发生已经将近3个月,时间很长,经过整整一个夏天的风吹雨打,现场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并且,也不排除有其他人为破坏的可能;而第一次鉴定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比较接近于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因此,辩护人认为第一次鉴定的大棚毁坏面积是最真实的,第二次鉴定的每平方米的单价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参考价。
三、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
1、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张某某在实施本次犯罪行为之前,一直遵纪守法,表现很好。被告人本次犯罪行为之所以实施,是受他人的蛊惑,以为参与之后就可以分到土地,没有认识到毁坏他人财物的严重性,一时冲动,酿下大错,系初次犯罪,在其重新踏入社会后,没有任何危害性可言,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悔罪,认罪态度很好,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动机不是故意毁坏被害人的财物,而是想迫使被害人归还本该属于本村村民的、通过无效合同所承包的土地,所以说毁坏被害人的财物不是被告人张某某的动机所在。
5、从本案所发生的环境看,本案的被害人及村委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1)村委及被害人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签定《土地、荒山承包合同》,村委及被害人的这种行为侵害了山前张村村民的利益;
(2)当时案件发生时,有人提出“如果不归还土地,就将被害人的大棚推倒”时,被害人不但没有阻止,而是火上浇油式的说“你们拆棚去吧”,正是被害人的这句不理智的话,将本已经愤怒的村民更加激怒了,以至于发生了都不愿意发生的案件。这一点,案卷材料中的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部分有详细的记载。所以说,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难辞其咎。
6、被告人张某某所毁坏的财物数量不大,只是三四个大棚中的一部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恳请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7、被告人张某某在证据材料中之所以被他人提到,是因为张某某性格引起的。张某某由于性格直爽,在日常生活中养成了大大咧咧,说话声音高等习惯,在本案中正是她的这种高声说话的方式,让其他当事人注意到了她的存在。其实,在本案中,与张某某具有同等参与程度的大有人在,却没有受到处罚,对张某某是不公平的,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另外,被告人被羁押,给其年仅十三岁、原本开朗活泼的儿子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变得郁郁寡欢。挽救一个母亲,同时也是挽救一个孩子,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的涉案情形,完全符合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故此,恳请法庭能够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故意毁坏财物罪该如何辩护
[律师回复] 辩护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成立,可以从一下几方面着手:1、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2、成立条件:首先,是否构成毁灭?毁灭,是指用摔砸、焚烧等方式使物品部分或全部丧失其使用价值或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多种多样。3、情节要求:行为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意思是指毁坏重要物品造成损失严重的,或者毁坏方法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紧急物品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一般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进行处罚,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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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做罪轻辩护也能做无罪辩护吗?
能做最轻辩护的也是能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在法庭上向法官声明自己要做的是给被告人争取没有罪责的辩护时,在没有很大把握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法官说明假设当事人有罪的情况下,也只是非常轻微的行为而不应该得到更高的罪行或者直接请求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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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无罪辩护能否同时做情节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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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做罪轻辩护也能做无罪辩护吗?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能做罪轻辩护也能做无罪辩护吗?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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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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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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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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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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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被人控告破坏经营罪,我想咨询一下律师破坏经营罪无罪辩护词具体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 本案公诉人指控宋某某所犯的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 跟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对本案进行比较分析:
  1定义:是指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损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构成要件(特征):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利益.
  
(2) 客观方面表现为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损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是个人.
  
(4) 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本辩护人现结合该定义中的``毁坏”.``残害”.``其他方法”采用列举穷尽的方法分析比较,``毁坏”是指``破坏损害”(见lt;lt;新华字典gt;gt;187页)水泵生产工具,使其丧失使用价值,然而宋某某没有毁坏任何生产工具,包括水泵,只是把杜宋八组的水泵弯头折除掉归还组里,弯头没有丧失功能和使用价值,只是场所发生了转移与变化;``残害”是指对生物.动物有生命的物体进行伤害摧残;``其它方法”宋某某的言行显然不符合该定义.
  从构成要件(特征)分析.比较:从客体方面,宋某某的言行没有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活动”.控告人杨宏杰的所谓停产是杨本人一手策划和炮制的,与宋某某无关.从主观方面,宋某某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也就没有该犯罪动机与目的,也没有该行为,更没有该后果,宋某某的言行不具备完整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要件残缺,所以本辩护人认为宋某某构不成犯罪(相关具体陈述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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