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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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成年人中也存在着因身体或心理等方面存在障碍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然人,与其他成年人不同,其在行为能力方面所存在一定缺陷,同样受到监护制度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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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一、《民法典》成年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成年人中也存在着因身体或心理等方面存在障碍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然人,与其他成年人不同,其在行为能力方面所存在一定缺陷,同样受到监护制度的保护。

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主要有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两种方式。

法定监护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直接确定监护人的范围及顺序,由这部分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在本人具有完全意思能力时,依本人的意愿选任意定监护人,并与之订立委托监护合同,由本人将自己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医疗、护理、雇佣、消费、住房等委托于受任人即监护人,并授予其必要的代理权限。意定监护作为成年监护制度中的特有制度,其形成的监护关系是通过监护合同形式确立下来的,通常是合同委托方即监护关系中的被监护人在其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与受托方即监护关系中的监护人进行约定,在自己年纪逐渐变大、判断能力下降、精神状态不佳等情况下,其无法妥善处理自己的事务而交由监护人处理,监护人应按照之前的约定,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相关事务,并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这一制度是在监护情形未产生时所做出的防范于未然的安排,委托方可以在自己具有完全意思能力的情况下,选择自己信任的受托方,前瞻性安排自己的各项事务。意定监护赋予了被监护人自由选择监护人的权利,更加符合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要求。

二、监护人的责任都有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成人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就是民事行为能力不健全的成年人,其他的正常的成年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就不适用于监护制度了。成年监护制度也很好理解,像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一般情况下就是其父母,但是,父母去世之后,有些精神病人就失去了监护人,法律上对此也没有什么特别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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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民法总则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因为要处理一些相关的事情。
[律师回复]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的职责
  
A、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和教育
  
B、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C、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D、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
  
(2)违反监护职责的责任
  
A、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时,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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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监护人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该出发行为无效。若是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因此而给被监护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监护人应赔偿被监护人的损失。
  
C、若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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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什么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居民委员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村民委员会,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根据最新出台的《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您好,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二)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有。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
(一)配偶、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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