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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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债务的,应当使用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资产清偿。2、企业分支机构的非法人债务,由企业法人承担。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一、两家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如下:

1、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债务的,应当使用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资产清偿。

2、企业分支机构的非法人债务,由企业法人承担。

二、关于公司债务承担的其他知识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担保合同的,一般应视为无效。但是,分支机构有清偿能力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资不抵债的,由企业法人承担。

第一种观点是一个公司对另一公司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是分公司本身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而是由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实际上也限制了总公司它的民事责任的范围,也会相应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分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而分公司对债务不承担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条意见认为,第一个公司分公司应承担补充清算的责任。有两个原因:

第一种意见和第二种意见都是基于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提出了不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通过比较新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到,新《公司法》修改原《公司法》在以下方面:

1、首先,它增加了条款,也是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是也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然后才能领取营业执照

2、强调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特征。至于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连带责任、补充责任还是独立完整责任的性质,本条未作明确规定。难怪持第一和第二种观点的人对本条民事责任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3、根据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新公司法律,一个分支的法律特征是总公司设立在其住所外的一个分支,从事商业活动,获得营业执照,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当于其法律地位。

《公司法》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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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答复:此种情况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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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答复:此种情况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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