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收入护理人员误工费与护理费是否共同存在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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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护理人员的护理费与误工费是一个性质的赔偿,只能主张一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
有收入护理人员误工费与护理费是否共同存在

有收入护理人员误工费与护理费是否共同存在

护理人员的护理费与误工费是一个性质的赔偿,只能主张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

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

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

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

此类问题的发生确实会造成一定的误会,因此自己要积极进行咨询否则自己的利益就会因为法律知识的缺失导致直接的损失,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有关部门在处理时可能会进行一定的资质审查,所以自己要合理的收集有关的资料,才能有效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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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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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能要求护理费与家属误工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家属工作的单位扣了工资的,那么,家属护理职工的,可以要求护理费而不是误工费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家属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误工费仅限于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护理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所在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标准支付生活自理障碍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只是有一至二项不能由治疗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提出建议或者工伤职工提出要求,用人单确认经用人单位同意有家属护理的,应当支付家属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
4.
1.5生活自理障碍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翻身:不能自主翻身;)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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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理人员亦误工费是否存在
工伤护理人员亦误工费是存在的,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的赔偿需要自己的 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有效的分析,确定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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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婚前的存款,婚后取出来,并且直接再次存入银行,那么请问,这再次存入后的利息,是都属于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婚姻法解释
(三)
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
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释义: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实际中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核准登记,以个体工商户名从事工商经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以农村承包经营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等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争议。对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个人经营、个人或者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个人经营的,因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本条第2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人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其中的财产权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利用其知识产权获取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对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归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

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要应根据期待权(期待利益)与既得权(既得利益)的理论及有关法律来解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品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也未自己使用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权,该项财产权利不能归夫妻共有;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与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施得到报酬,该报酬即为夫妻共有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根据本条
第四项和
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关于赠与的财产,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赠与人只想赠与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一方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
(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包括一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包括:一是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资产;二是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三是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四是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五是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六是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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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误工费用索赔标准如下: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或=误工天数×近三年平均日收入,或=误工天数×同行业去年从业人员平均日薪酬。工伤陪护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一年度从业者月平均工资×50%/40%/30%,具体比例根据不同情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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