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辩护词有几部分组成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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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走私普通货物辩护词有前言,辩护理由和结束语三部分组成,走私普通货物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所有刑事案件的辩护词的结构其实是非常简单的。司法部门着重要参考的也是辩护词当中的辩护理由,但是,辩护人也需要声明自己的合法地位以及所做的一些准备工作。
走私普通货物辩护词有几部分组成

一、走私普通货物辩护词有几部分组成?

法庭辩护词有三部分组成,主要结构是: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

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每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前因后果都不一样,而且,有些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嫌疑人,在确切的证据面前也根本不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尽管如此,律师还是可以从其他方面发表辩护意见的。在律师的辩护意见中不仅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个人的态度来写的,还有司法机关的证据链条,犯罪构成要等,都是律师可以选择的辩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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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诉讼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接受陆某某的委托后,我认真阅读了全案卷宗材料,听取了陆某某对案件事实的介绍和辩解,分析了检方的起诉书和指控证据,研究了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收集了有关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与认识。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法庭重视并采纳: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走私行为的背景和主要原因系因苏丹国的棉花出口限价政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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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入户盗窃,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入户盗窃只是与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列的定罪情形,《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修正仅仅是降低了盗窃罪的入刑标准,扩大了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范围,但是在刑罚方面仍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入户盗窃也只是盗窃罪的一般处罚情节,不是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只要入户盗窃数额没有达到盗窃罪规定的数额巨大的起点的情况下,任然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是入户盗窃,就以数额巨大来量刑处罚。
二、仅仅因为被告人系累犯,就对被告人加重处罚,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有悖于《刑法》的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该《解释》使用的是“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并非是应当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并不是一律都应当加重处罚,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通常只有当累犯的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且没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时,才能适用加重处罚。如果累犯盗窃数额刚刚达到较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离数额较大的上限额还相差较大时,则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沪高法[2005]83号)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适用加重处罚情节时,应当遵守必要的限度,如犯盗窃罪,同时具有累犯等情节,依法需升格至上一个法定刑幅度量刑的,应当遵守两个限制性条件,其中的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基础危害行为所对应的刑罚量应当接近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否则,一般只能在本幅度内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盗窃数额只有7000元,远远没有达到2万元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且被告人有多个从轻情节。因此,被告人虽系累犯,也不应当加重处罚,而只能从重处罚。
其次,《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不应突破法定量刑幅度加重处罚。这也是刑法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一个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是对盗窃累犯是在法定刑以上升格判处,不是从重处罚,而是加重处罚,其结果是直接违背了《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再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律原意,超越法律的明文规定,更不能作扩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累犯系盗窃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这一规定明显超越了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对累犯处罚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中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之一予以规定是明显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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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上海高院2007年施行的《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沪高法[2007]197号)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且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次,上海高院2010年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span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六节也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数额达到8000元并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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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告人在既没有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被讯问前,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以自首论,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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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被告人zw的姐姐zp主动为被告人zw积极退赃7000元,赔偿了失主的全部损失,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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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zw在199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服刑期间被告人zw积极接受改造,因表现出色被数次减刑,终于在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回家。刑满后被告人zw对自己今后的人生也是充满了希望,决心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然而像zw这样一个经过长期服刑改造的刑满释放人员,没有谋生的一技之长,更没有就业所需的学历。残酷的现实是因被告人zw有多次盗窃前科,根本找不到任何的工作,zw面临的是有劳动能力却无法自食其力的窘境。被告人zw就这样没有工作、没有医保,仅靠每个月500余元的低保和姐姐zp的接济维持生活。被告人zw患有心脏病、胃溃疡,就连摔伤了脚去看病也不得不用姐姐zp的医保卡。没有社会保障,没有工作,是被告人zw再次犯罪的根源之一,就像被告人zw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所说的,再次犯罪是因“生活拮据”。因此,只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中,才能有效减少类似zw这样的刑满释放人员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综上,恳请法庭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后,对被告人zw能够在法定刑三年以下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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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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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护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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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律师怎么委托?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律师,在第1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就可以到律师事务所来委托律师了,而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律师是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律师怎么委托,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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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家的一个亲戚在前段时间犯了抢劫罪还造成了故意伤害人,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罪怎么辩护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山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1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查阅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另外被告人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杀人。
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都是受害人死亡的表现形式,所以区别以上罪名的核心在于主观特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1自始至终都没有表现过希望剥夺被害人4生命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1在本案中,没有直接杀人的故意。被告人1的行为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1、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分析,被告人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根据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1前去被害人家里的原因,是向被害人解释其不再与3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3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害人4曾去被告人住处找过被告人,想说说此事,但是被告人没在家。被告人得知后就产生了主动找被害人解释的想法,并把2骗至郓城,让其充当自己的男友。但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解释的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欲上其家二楼辱骂,随后两人发生厮打,2在阻止过程中被被害人抓伤。在2抓住被害人之际,被告人趁机作案。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之所以用斧头砸被害人,其直接的目的是想阻止被害人辱骂、厮打,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在进入被告人家里后,可以直接行凶,没必要与被害人争吵,更没有必要骗2过来充当其男友。
根据3的叙述,3回家搀扶被害人时,“当时感觉到她的手还是热的”,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也没有得出被害人确切死亡的时间,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没有造成被害人立即致死。换句话说,被告人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只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2、从双方的矛盾激化程度上看,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前两人素不相识,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丈夫3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威胁到其婚姻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被害人在见到被告人时与其争吵对其辱骂也可以理解。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无疑也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被告人1与被害人之间以前是没有矛盾的。被告人不具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角度看,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婚姻纠纷所引起的,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想去说和、解释其与3的关系,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从整个案卷所显示的内容中可以看到,无论是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家属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中,都没有显示出案发前被告人有杀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4、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来看本案。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得知,被告人自从买到斧头之后,一直没有回家,所以一直携带着。从被告人把2骗至郓城,冒充其男友,在去被害人家里前喝白酒等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是害怕与被害人或其家人发生矛盾。辩护人认为,这把斧头所起的作用,首先也是被告人1为给自己壮胆用的,是为了预备防卫,而不是为了预备伤人,更不用说是预备杀人了。被告人到了被害人家里后,由于发生争吵、厮打,场面迅速恶化,这一点是被告人没有预想到的。在慌乱和酒精的刺激的情况下,被告人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
综合以上几点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1的行为,并不是预谋犯罪,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二、被告人1具有以下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表现良好。
2、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从中可看出,明显的悔罪态度,足以说明其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解释之精神,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3、关于本案的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丈夫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所引起的,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此案不同于那些实施无端杀人行为的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本案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在慌乱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三, 关于量刑方面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如下表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情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也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所以,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从被告人杀人的起因、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不同的方面,说明了本案的情节并非达到 “特别严重”的程度。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1,贵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
2012年9月18日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 格式和范文等内容,如果您对自己书写没有把握,建议您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写,希望上面的内容能对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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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物品罪辩护词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刑事辩护词的基本内容有标题,前言,辩护理由和结尾4部分组成,正文最重要的内容是辩护理由,但是,辩护理由是要结合走私普通物品罪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的,辩护人所提出的每一条辩护意见,都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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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要写一份组织领导传销辩护词,具体内容不是很了解,那么有没有范文给我参考一下呢?
[律师回复] 湖南首例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胡某的委托,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廖霄翔律师为被告人胡某出庭辩护。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胡某犯有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成立。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胡某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起诉书认定被告等是共同犯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胡某等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他们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胡某等人都认为自己从事的行业是国家允许其进行的天狮产品直销活动,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更谈不上犯意的联络;
其次,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庭审中已经查明,在传销组织中内部是分级管理,一级只管一级的事,不存在组织和分工,所以胡某等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既然不是共同犯罪就无所谓主从犯。况且在本案中,每一个成员相对于上线是从,相对下线是主,因此无所谓主从犯。就被告胡某来说,相对于其上线苟斌、吴晓飞来说就是从犯。所以在本案中区分主从犯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院不应认可。
可以明确的是,本案被告胡某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组织者(李文杰)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主犯)逃脱,致使本案被告胡某成为责任的承担者。因此,对被告胡某应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胡某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主要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在本案中,被告人们所从事的传销活动成员分为五级,
A、
B、
C、
D、E五级,其中C级又分大
C、中
C、小C,被告人胡某是处于小C级别,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三、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胡某发展了10名以上会员的,证据不足。此外,恰为凑巧的是四个被告人中胡某所住的房间为四个租住的房间中面积最大的一间,且所居住的人数由李文杰安排并具有随机性。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胡某发展了10名以上会员的依据是以其家庭成员人数作为认定依据的,事实上,四个被告人中胡某所住的房间为四个租住的房间中面积最大的一间,被告人胡某房间是三室二厅,在平时四个租住的房间的人数都差不多,
胡某房间一般为7、8个人,因当时来了一个新的 “家长”及一些家庭成员,没有来得及租住房间,所以胡某的房间由李文杰安排住了17人。
四、被告胡某没有收取新进人员的产品申购款,只是参与了对新进人员的面试。而其家庭成员中就有其直接上线苟斌、吴晓飞,其这个“家长”是徒有其名。
按被告人的供述,本案的传销组织中只有大C以上级别的人员才能负责管钱,被告胡某只是小C级别,根本没有达到管钱的级别,只是受组织者李文杰的指令对新进人员进行过面试。
被告胡某家庭成员中就有其直接上线苟斌、吴晓飞,有时被告胡某都要听从他们的安排,且租住在内的成员外出的请假、事情汇报很多是由其直接上线苟斌、吴晓飞负责。被告胡某参与传销所起的作用极小。
五、被告人胡某参与传销的时间仅三个多月,其成为所谓的积极参与者“家长”的时间不到二个月,其招募传销下线的数量小,且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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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哥们因为开车不小心的原因就给出事了,但是撞人后她给跑了,那谁知道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辩护词 啊?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辩护词 的事,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是指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
3、犯罪主体:为通常主体。即凡年满16岁、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行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师傅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主管、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大意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做法人对自己的违规做法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心理立场而言。三、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跑使人丧命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与条文敬请访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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