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有期限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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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是有期限的。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从伤害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受害人应当在治疗终结后一年内向对方主张赔偿,否则过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有期限吗?

一、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有期限吗?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是有期限的。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是一年,从伤害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受害人应当在治疗终结后一年内向对方主张赔偿,否则过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2、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3、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对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交通事故, 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起诉

交通事故索赔诉讼时效的确定主要存在以下五种情况:

1、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无关的损失

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应该是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两年。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

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应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在治疗终止或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仍在治疗以及尚未定残的即应属于《民法通则》139条中规定的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3、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伤害

如外伤性失语、偏瘫、神经损伤导致肢体肌肉萎缩等,诉讼时效应自隐性伤害被确诊之日或者经有关部门鉴定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计算一年。

4、对于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诉讼时效从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按照损失的不同性质计算,即人身一年,其他两年。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后或者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逾期不履行的,诉讼时效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5、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结案或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后,受伤人员出现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后遗症的

可以就治疗后遗症引起的相关费用起诉,诉讼时效自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或者自医疗部门、鉴定机构确认后遗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之日起计算。

在经历了交通道路上的重大事故之后的受害人除了要进行自己人身上的尽快治疗以外,对于自己被伤害后所付出的经济代价也是应该由对方来承担的,而对方并不是说因为自己暂时没有资金就可以一直拖延着受害人的赔偿不给,也是应该在必要的时间里将钱全部都给受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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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者理赔有期限吗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诉讼有效期为受伤害日起一年。交通事故导致的非直接经济损失,如车辆及车内物品损失,诉讼时效从交通事故发生日起算,为期两年。对于交通事故引发的潜在性伤害,如外伤性失语症、偏瘫或神经损伤导致的四肢肌肉萎缩等,诉讼时效从伤害被明确诊断或与交通事故必然联系认定之日起算,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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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注册公司时在将公司是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方面很苦恼,想了解一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的区别在哪?
[律师回复] 您好,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还是有区别的,您可以通过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来区分它们之间的有限责任,具体如下:
 相同之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制企业,公司股东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都只能算企业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6个字和“股份有限公司”6个字都是一体的、不可拆分的,拆开了就不是公司制企业。如“股份有限公司”去掉“股份”二字光有“有限公司”4个字它就不是真正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去掉“责任”二字也不是真正的公司。 不同之处:
  
(1)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人以上为发起人,股东无人数限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关键词对比: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五人以上无人数限制。
  
(2)发生债务清偿问题时,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每个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关键词对比:所认缴的出资额/所认购的股份。
  请注意“出资额”这个词。出资额分为实际出资额和认缴的(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实际上,实际出资额和认缴的出资额往往是不相等的,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原《公司法》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某股东没有出资或来不及出资公司就破产了,则他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新《公司法》将“出资额”改成“认缴的出资额”,弥补了这一缺陷。
  
(3)有限责任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为上市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也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但都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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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伤赔付期限为多久?
交通事故人伤赔付期限为2年;如果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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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有年限限制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办理时需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交社区盖章,社保员签字后,并携带离退休人员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社保局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丧葬费申领手续。
2、对长期居住在非火化区的离退休人员,除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外,还需提供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
3、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应在申报死亡的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采集供养直系亲属的信息,从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为供养的直系亲属发放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
丧葬费,各地标准不同,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退休费。
再比如四川,如果除了机关事业或企业的人员,城乡居民还可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缴纳人死亡,也可以领取丧葬费,金额为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另外,有的地方为了推行殡葬改革,需要提供火化证明才能申领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简易法定审限的审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概念及审理期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短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这是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调查取证,就能够查明案件事实。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什么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如何进行简易程序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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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伤理赔时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人伤理赔时限一般是三年。交通事故人伤的一方是受害人,其可以主张医疗费用及误工和伤残金赔偿。如果存在肇事违法行为,肇事者自己承担赔偿,受害人索赔的期限最长是两年,这是走司法程序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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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既指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一般用与公司法中,如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所以财产不能够承担全部的责任,那么不能够承担的责任就不用再承担了。无限责任就是指不以一定的财产为范围,对全部的债务都承担责任。一直到债务还清为止。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
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
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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