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止中断诉讼时效补救方法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诉讼时效的债权丧失了胜诉的权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实体上变成了自然债权,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确认时效。《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在现实市场经济中,公司发生兼并、合并、出卖、破产收购的情况很多,而债务人主动自愿履行债务的情况很少,按照法律规定来延续诉讼时效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根据法律规定,采用签订债务安排协议、贷款重组等方法恢复时效,或更新债权关系,降低资产的时效风险。
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完毕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漏报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于出卖人或企业资产管理人未参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或者虽然公告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则由出卖人或者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通知》第10条规定:卖方隐瞒或遗漏原企业债务的,由卖方对此承担责任。
二、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有权请求国家执法机关给予司法救助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这一期限,权利人仍未行使权利的,执法机关对其权益不再给予保护(法律规定的具有中止、中断和延长事由的除外)。根据民法总则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银行贷款合同纠纷适用的是最普通的三年期诉讼时效。相比较而言,发达国家在诉讼时效的规定上就要灵活、科学得多。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诉讼时效期限相当长,而且,对于银行债权,在诉讼时效上的出台了一些特别规定。发达国家这种充分考虑债权人利益的思路和做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如果超出了诉讼时效,那么司法机关有权不受理相关案件。所以在诉讼时效超出后,应当进行一系列的补救措施来对诉讼时效进行补救。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重新签订有关协议对诉讼时效进行说明,也可以提交部分诉讼期限内进行处理的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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