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律师辩护全覆盖意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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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审判律师辩护全覆盖意义是:强调了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有获得依法辩护的要求;不但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各自的分工和职责,更是对提升律师队伍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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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律师辩护全覆盖意义是什么

一、“全覆盖试点办法”扩大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范围,因此称为“全覆盖”,其推出的初衷是“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显然,这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重要的目的是“加强人权保障”,也即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全覆盖试点办法”设置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11条规定:“第二审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除此之外,“全覆盖试点办法”提出了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并明确提出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且及时足额支付。“全覆盖试点办法”还对律师的辩护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包括“应当会见被告人并制作会见笔录,应当阅卷并复制主要的案卷材料,”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二、“全覆盖试点办法”再次强调了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有获得依法辩护的要求。依法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全覆盖试点办法”的出台不仅在有助于提升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上进行了细化,在被告人获得辩护的程序上也进行了明确,这样有助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落地,使得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切实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全覆盖试点办法”的出台促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行。该项改革要求查明事实在法庭,裁判在法庭,而我国大多数被告人不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是不了解《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的刑事诉讼权利和规定。在现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参与率不足的情况下,“全覆盖试点办法”有助于提升被告人在法庭上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也有助于法官“兼听则明”作出最大程度的符合客观真实的裁决。

三、“全覆盖试点办法”不但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各自的分工和职责,更是对提升律师队伍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知道,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目前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已经基本实现了专业化,而由于法律服务业的特殊性,加上律师业务范围等因素,律师业还没有完全形成自己的业务专长分工,有些律师从事的业务跨多个领域,而刑事辩护因关涉当事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与其他业务相比较,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均有着更高的要求。执业风险大,执业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是导致一些年轻律师视刑事辩护为畏途。“全覆盖”恰恰给年轻律师提供了参与刑事辩护的途径,为整体提升律师刑事辩护业务水平提供了切实途径。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全覆盖试点办法”对律师专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有效实现该制度的初衷,应该尽快设置相应的配套措施。我们行业要尽快落实的配套措施是:首先,我们不能把刑事辩护视为年轻律师“试手”的途径,应该在确定标准的前提下设立刑事辩护律师库,由法律援助机构随机选取,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其次,我们要给入库的律师提供刑辩的专业培训,以切实提升业务水平。最后,我们应该设立准入和退出标准,加快健全与法院、检察院联络沟通制度,对参与“全覆盖试点办法”的出庭辩护律师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达到设定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为实现“全覆盖试点办法”的目标设立一个动态的刑事辩护律师库。

“全覆盖试点办法”的重要意义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对我们律师行业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我们律师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把“全覆盖试点办法”工作做好,提升刑事辩护律师在专业化队伍的建设,强化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都是会有辩护律师的,辩护律师不但可以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还可以让嫌疑人的判刑,降到最低处,辩护律师最伟大的地方是防止,嫌疑人被污蔑有冤情,辩护全覆盖,让每个案件和每个人都不会受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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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了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的意义是什么?
确立了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的意义是扩大了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范围,这样的一种情况是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除此之外,我们国家也再次强调了被告人享有这样的一种依法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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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十个全覆盖干完政府拖欠工程款向哪投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是典型的拖欠工程款,危害如下:

一,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
2.5%到3%左右,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

二,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三,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四,影响社会的稳定。造成工程款被拖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当其冲的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讥功罐嘉忒黄闺萎酣联搞形象工程,没有钱硬上马,叫施工企业带资、垫资,但却无力归还。据前不久对7个城市和12家大中型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统计显示,截至2001年底,7个城市拖欠工程款达47
1.724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占1
3.36%;12家大中型建筑企业被拖欠工程款9
7.91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占4
7.78%。
第二种情况是盲目上马,决策失误。投资方没有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失误,资金不能回笼,造成拖欠。
第三种是不按基建程序办事,搞“三边”工程,导致拖欠。
第四种就是恶意拖欠。此外,也有少数是施工企业因合同不清及质量和工期上有纠纷造成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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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全覆盖干完政府拖欠工程款向哪投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是典型的拖欠工程款,危害如下:

一,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
2.5%到3%左右,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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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四,影响社会的稳定。造成工程款被拖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当其冲的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讥功罐嘉忒黄闺萎酣联搞形象工程,没有钱硬上马,叫施工企业带资、垫资,但却无力归还。据前不久对7个城市和12家大中型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统计显示,截至2001年底,7个城市拖欠工程款达47
1.724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占1
3.36%;12家大中型建筑企业被拖欠工程款9
7.91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占4
7.78%。
第二种情况是盲目上马,决策失误。投资方没有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失误,资金不能回笼,造成拖欠。
第三种是不按基建程序办事,搞“三边”工程,导致拖欠。
第四种就是恶意拖欠。此外,也有少数是施工企业因合同不清及质量和工期上有纠纷造成拖欠。
请说下十个全覆盖可以随便站用老百姓的土地吗?
[律师回复] 100%愚弄百姓的税种,可以肯定不会下跌,反而加重老百姓负担继续上涨。多学学重庆政府,因加大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房)供应,所以重庆房价在全国城市中目前来说还是最低的,而且是按套内计算。今后通货膨胀因素会上涨,但至少遏制了房价的过快上涨。  目前国家也出房产税政策公开参与炒房,房产税转嫁到租金,看来国家是要打击没房住的人多掏租金去租房,目的是想逼老百姓都掏钱去买房。  最终转嫁到租房人,租金增高,加剧新一轮抢房潮投资出现,房价继续高涨,税收增加,国家目的达到。政府转嫁房产税可暂时影响供求及保障矛盾,征收房产税会使国家会更加强大,国富民弱会更加突出,但为了国家利益,老百姓牺牲一下个人利益吧。  一但房产税改革后,政府最怕有房的老百姓较真,都去找国家要土地增值那部份钱,或老百姓都去找国家要回自己的土地所有权,那国家麻烦就大了,呵呵。  重点:落实解决供求关系,非常简单的事情,不清楚为何政府要故意搞得特别复杂房产税政策短期影响房价很难说,因国家未实质解决保障房的供求矛盾,国家每出台一个政策调控,就变相抬高一次成本,越抬越高,最后还是老百姓去买单。所以长期来说是看涨的。  国家新政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是要求房价继续上涨,但不要涨得太快。房价下跌不符合国家新的政策,新政本来就是不需房价下跌,但需和谐的温和上涨。  例:有人去市场花100大洋买了一只小猪认养10年,1年后长成可以卖1000大洋的大猪,有一社团组织告诉你这猪的增值部份你1文钱不能拿,每年还要再征收你把猪养大了的养猪增值税100大洋。就是这种税,请问你认为应采用何种形式征收呵呵。社团组织对猪的打压的政策就是明白告诉要抢劫,有本事你就别去买猪,看猪价会不会下跌。但猪涉及民生问题,有很多人需要买来吃或养,社团组织如果从源头上解决有大量的小猪、大猪的供求才是问题所在!!问题是社团组织是否愿这么干而不是单一去研究下一步如何抢劫的办法。否则抢劫一次,猪价的成本被抬高一次。  涨价不是房涨价,房是每年都要折旧,增值的原因是政府的土地而持续增值的。  在国外因土地增值要收地产税(房产税、物业税,什么名称不重要),国外土地是私有化的业主拥有所有权,业主自己的土地增值了,国外的业主非常高兴,当然愿意交地产税。中国也准备征税,但问题是房是每年都在折旧跌价,中国的土地全部都是国家所有的,老百姓仅仅只有使用权而已。但土地又是持续增值,增值部份也是国家的土地增值,问题是增值部份的物业税应该向谁征税地方政府找政府征收不可能。去找老百姓征收,但老百姓的房在折旧贬值,转而只有转嫁去抬高房的价格,造成房价爆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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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
想要实现刑事辩护权覆盖,那么首先需要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并且需要建立辩护人制度,从而一步一步的实现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全流程覆盖。真正的实现,让每一个案件当中的当事人在诉讼的每个阶段都能获得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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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辩护人包含什么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并没有对死刑案件的辩护人,特别赋予有别于其他刑事案件辩护人的权利,因此他们的权利基本是相同的,包括:
1、阅卷的权利。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权利。
2、会见通信权。即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调查取证权。即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代为调查取证,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4、获得通知权。即对案件的移送情况和开庭时间,有获得办案机关通知的权利。
5、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法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及其理由。
6、提出意见的权利。即辩护人可在不同诉讼阶段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7、申诉控告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8、保密权。辩护律师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保密同时也是辩护律师的义务。
9、拒绝辩护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等情形,律师有权拒绝辩护。辩护人的义务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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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责辩护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对方有以下行为的,对方负全责,相应的己方就无责任: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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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
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的情况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负某种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该负某种责任。它是在特殊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方法。责任推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6、公安机关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规定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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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全覆盖看守所内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在看守所内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经济特别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实,刑事辩护全覆盖跟看守所没有任何的关系的,这本身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场历史性的变革,其本质的目的是要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当中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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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的定义和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辩护的定义和种类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辩护的定义和种类有哪些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刑事辩护的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
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辩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一)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猜想、推测,更不是凭空捏造。“根据法律”,就是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辩护的准则和依据,无论是无罪、有罪、罪轻、罪重,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但如果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减轻处罚而弄虚作假、违背法律,则不能认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是正当履行职责。
(二)辩护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是辩护人应当进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惟一正确的途径。“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就是说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时,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有犯罪行为但同时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各种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没有、表现,在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并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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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定义和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辩护的定义和种类有哪些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刑事辩护的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
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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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猜想、推测,更不是凭空捏造。“根据法律”,就是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辩护的准则和依据,无论是无罪、有罪、罪轻、罪重,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但如果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减轻处罚而弄虚作假、违背法律,则不能认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是正当履行职责。
(二)辩护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是辩护人应当进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惟一正确的途径。“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就是说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时,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有犯罪行为但同时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各种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没有、表现,在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并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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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全面覆盖原则规定是什么?
专利权的全面覆盖原则规定是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的时候,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和相关的特征,都必须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个全面的比对,如果全面比对完毕,仍然是相同的话,那么就可以认定成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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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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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
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辩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一)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猜想、推测,更不是凭空捏造。“根据法律”,就是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辩护的准则和依据,无论是无罪、有罪、罪轻、罪重,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但如果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减轻处罚而弄虚作假、违背法律,则不能认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是正当履行职责。
(二)辩护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是辩护人应当进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惟一正确的途径。“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就是说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时,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有犯罪行为但同时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各种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没有、表现,在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并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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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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