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了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的意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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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立了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的意义是扩大了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范围,这样的一种情况是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除此之外,我们国家也再次强调了被告人享有这样的一种依法辩护权利。
确立了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的意义是什么?

一、确立了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的意义是什么?

确立了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的意义是扩大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范围,因此称为“全覆盖”,其推出的初衷是“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显然,这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重要的目的是“加强人权保障”,也即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全覆盖试点办法”设置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1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除此之外,“全覆盖试点办法”提出了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并明确提出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且及时足额支付。“全覆盖试点办法”还对律师的辩护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包括“应当会见被告人并制作会见笔录,应当阅卷并复制主要的案卷材料,”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二、有利于获得依法辩护,

“全覆盖试点办法”再次强调了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有获得依法辩护的要求。依法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全覆盖试点办法”的出台不仅在有助于提升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上进行了细化,在被告人获得辩护的程序上也进行了明确,这样有助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落地,使得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切实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全覆盖试点办法”的出台促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行。该项改革要求查明事实在法庭,裁判在法庭,而我国大多数被告人不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是不了解《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的刑事诉讼权利和规定。在现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参与率不足的情况下,“全覆盖试点办法”有助于提升被告人在法庭上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也有助于法官“兼听则明”作出最大程度的符合客观真实的裁决。

“全覆盖试点办法”不但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各自的分工和职责,更是对提升律师队伍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知道,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目前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已经基本实现了专业化,而由于法律服务业的特殊性,加上律师业务范围等因素,律师业还没有完全形成自己的业务专长分工,有些律师从事的业务跨多个领域,而刑事辩护因关涉当事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与其他业务相比较,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均有着更高的要求。执业风险大,执业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是导致一些年轻律师视刑事辩护为畏途。“全覆盖”恰恰给年轻律师提供了参与刑事辩护的途径,为整体提升律师刑事辩护业务水平提供了切实途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对于刑事辩护大家可能是比较熟悉的,因为一般情况下,在发生一些形式方面的纠纷的时候,都会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为自己提供一定的专业帮助,这样的一种全覆盖的方式的话,对于哪一方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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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试点后半年,律师辩护率提升为7
8.89%,增长了31个百分点,其中一审普通案件和二审案件辩护率实现了全覆盖。试点前,一审普通案件的辩护率为6
8.47%,试点后,律师辩护率实现覆盖率100%;试点前,二审普通案件辩护率为3
9.51%,试点后二审案件79件,涉案被告人104人,较之前有轻微下降,辩护率也实现了100%。除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和可以指定辩护外的其他指定辩护异军突起,从零提升至54%,是实现一审普通案件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主要原因。
  2。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呈上升趋势,委托辩护率呈下降趋势。
  试点前,达州市一审普通案件474件,涉案被告人736人,一审简易速裁案件403件443人,二审案件85件124人,辩护率分别为6
8.47%、1
6.02%、3
9.51%,其中自行委托辩护率依次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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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试点后,一审普通案件318件470人,一审简易速裁案件402件447人,二审案件79件104人,辩护率分别为100%、51%、100%,其中自行委托辩护率依次为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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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上升至6
1.54%(见表一)。这是因为中级法院较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少,援助律师多,便于及时指派,而且中级法院具有带头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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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截至2018年6月,达州市共审理一审普通案件318件470人,一审简易速裁案件402件447人,二审案件79件104人,再审案件20件26人。调研数据显示,占案件比重近半数的简易速裁案件,涉案被告人中只有228人有律师辩护,辩护率约51%,系四类案件中辩护率最低的(见表二),但相较于试点前,刑事辩护率整体增加了35个百分点。达州市辖区内7个基层法院均设置了法律援助机构点,但达州市5个看守所仅有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点正常运营,另外4个没有设置或设置后并未使用,被羁押且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被告人,无法享受到法律帮助。这是简易速裁案件的数量与辩护率呈反比的重要原因。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发现的问题
  1。试点文件中指派律师程序条款遇到现实困难。《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称《办法》)中关于告知被告人权利、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衔接法院等程序,在达州市实践中遇到一些现实困境。根据《办法》,法院需要在立案三日内了解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再告知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有权获得指派律师,然后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这增加了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量,也面临人案配比的矛盾障碍。此外,《办法》对于法律援助中心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法院的时间规定模糊,未载明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时间。
  2。试点文件对于拒绝指派辩护的规定有待完善。《办法》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分为两类,一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指定辩护情形,二是新增的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办法》规定在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时,应当告知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指派辩护律师,指派辩护的强制意义较浓。第二种情形下,对于指派辩护的强制性较低,指派辩护更具权利性质,但《办法》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可见被告人放弃此项权利需要法院准许,且指派程序进行到法律援助机构处才可能终止。实践中还出现被告人拒绝指派辩护后,又申请指派辩护的情形,文件中未详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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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小弟他的案子前段时间开始审查了,我小弟他是因为涉嫌一起非法赌博案件被抓的,但是我小弟他是案件的从犯,但现在想辩护,所以他现在想咨询一下。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文件的问题
[律师回复] 该阶段是律师工作全面、综合的体现。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律师将根据此前他所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节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全面地对抗公诉机关,与公诉机关展开全面的唇枪舌战,真正的一场法庭鹿战将全面展开。此时公诉人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将依据事实、证据、法律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律师则恰恰相反,律师将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并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自己的意见。律师将依靠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捕捉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并及时向法庭提出。此时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他将是一个十分孤独和被动的角色。在实践中虽然法院是居中裁判的,但时常会不自觉的站在公诉人的一边,至少有这样的倾向。被告人此时处于被审判的地位,尽管法庭允许被告人自由陈述,但多数被告人不能,也不敢放开为自己辩护。害怕最终辩护不成反而落个态度不好,不愿接受法律的制裁的结局。
而律师则没有这样的顾虑,他在法庭上将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被告人不能,或者不敢说的话,律师完全可以代替他说出。从而避免被告人因为害怕落个态度不好的结局而不敢为自己进行辩护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总之此时律师的工作和作用完全达到高峰。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将永远坚定地站在被告人的一边。忠实地履行律师应尽的职责。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在交通事故中二根肋骨骨折,肺挫伤,脸部破裂约五公分,牙齿损伤算伤残吗?要辩护,问下探索刑事辩护全覆盖是啥,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了吗谢谢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1。律师辩护率整体上升,特别是“其他指定辩护”提升明显。
  试点前半年,刑事辩护率为4
7.89%,试点后半年,律师辩护率提升为7
8.89%,增长了31个百分点,其中一审普通案件和二审案件辩护率实现了全覆盖。试点前,一审普通案件的辩护率为6
8.47%,试点后,律师辩护率实现覆盖率100%;试点前,二审普通案件辩护率为3
9.51%,试点后二审案件79件,涉案被告人104人,较之前有轻微下降,辩护率也实现了100%。除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和可以指定辩护外的其他指定辩护异军突起,从零提升至54%,是实现一审普通案件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主要原因。
  2。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呈上升趋势,委托辩护率呈下降趋势。
  试点前,达州市一审普通案件474件,涉案被告人736人,一审简易速裁案件403件443人,二审案件85件124人,辩护率分别为6
8.47%、1
6.02%、3
9.51%,其中自行委托辩护率依次为5
1.63%、
10.15%、3
7.09%,法律援助辩护率依次为1
6.84%、
5.41%、
2.41%;试点后,一审普通案件318件470人,一审简易速裁案件402件447人,二审案件79件104人,辩护率分别为100%、51%、100%,其中自行委托辩护率依次为30.43%、
8.05%、3
8.46%,法律援助辩护率依次为6
9.57%、4
2.95%、6
1.54%。试点后,应当和可以指定辩护律师情况的变化趋势不大,发展较平稳,刑事辩护援助案件有大幅增长,二审案件增幅最为明显,法律援助辩护率由试点前的
2.41%上升至6
1.54%(见表一)。这是因为中级法院较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少,援助律师多,便于及时指派,而且中级法院具有带头示范作用。
  3。简易速裁案件数量比重与辩护率呈反比。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截至2018年6月,达州市共审理一审普通案件318件470人,一审简易速裁案件402件447人,二审案件79件104人,再审案件20件26人。调研数据显示,占案件比重近半数的简易速裁案件,涉案被告人中只有228人有律师辩护,辩护率约51%,系四类案件中辩护率最低的(见表二),但相较于试点前,刑事辩护率整体增加了35个百分点。达州市辖区内7个基层法院均设置了法律援助机构点,但达州市5个看守所仅有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点正常运营,另外4个没有设置或设置后并未使用,被羁押且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被告人,无法享受到法律帮助。这是简易速裁案件的数量与辩护率呈反比的重要原因。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发现的问题
  1。试点文件中指派律师程序条款遇到现实困难。《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称《办法》)中关于告知被告人权利、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衔接法院等程序,在达州市实践中遇到一些现实困境。根据《办法》,法院需要在立案三日内了解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再告知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有权获得指派律师,然后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这增加了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量,也面临人案配比的矛盾障碍。此外,《办法》对于法律援助中心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法院的时间规定模糊,未载明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时间。
  2。试点文件对于拒绝指派辩护的规定有待完善。《办法》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分为两类,一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指定辩护情形,二是新增的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办法》规定在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时,应当告知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指派辩护律师,指派辩护的强制意义较浓。第二种情形下,对于指派辩护的强制性较低,指派辩护更具权利性质,但《办法》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可见被告人放弃此项权利需要法院准许,且指派程序进行到法律援助机构处才可能终止。实践中还出现被告人拒绝指派辩护后,又申请指派辩护的情形,文件中未详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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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覆盖率和绿化绿化覆盖率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开始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居住环境,“宜居、生态、绿色”已经成为人们考核楼盘的重要标准之一。而绿化率一直是开发商经常向购房者提及的一个数据,同时也是购房者比较关心的数据,绿化率=绿化面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绿化率与绿化覆盖率、绿地率都是衡量居住区绿化状况的经济指标,但三者的涵义却各不相同。绿化率是规划指标,指的是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绿化覆盖率是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占地面积的百分比,因此,树的影子也可算入绿化覆盖率,所以绿化覆盖率有时能做到60%以上。而绿地率是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但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长草的地方都可以算做绿地率,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土地及地表覆土达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们上面是否有绿化,都不计入绿地面积。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可能很少有购房者留意到绿化率只是开发商宣传楼盘绿化时用的概念,并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衡量楼盘绿化状况的国家标准是——绿地率,绿地率=绿地总和/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其计算要比绿化率严格很多。上图绿色部分所示的便是绿地率,绿地率只算地上的面积垂直绿化面积,而绿化率则可以包括屋顶绿化、盆栽花卉等覆盖面积,可以看出,绿地率不仅计算比绿化率严格,且一般情况下,绿地率要小于绿化率,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开发商更倾向于将绿化率作为常用推广概念,这是为了让客户产生绿化更高的感觉。但绿化率和绿地率都能作为小区舒适度的考核标准,绿化率和绿地率较高,建筑密度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一般情况下,新建居住区内绿化率不得低于35%,大于50%则可称作花园,一般在40%左右就能使得居住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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